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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包子被火烧伤谁赔偿?/廖永南

时间:2024-06-30 11:2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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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包子被火烧伤谁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一、案情
九月三十日八时左右,王某带儿子李某到曾某开办的饮食店买包子吃,此时,在隔壁开液化气店的杨某提着液化气钢瓶在距离曾某饮食摊煤球炉(在饮食店门外3米处)约十余米的下水沟入口处倾倒残余在钢瓶内的水和液化气,液化气漂散至煤球炉时遇热突然起火,将李某面部、手指、双腿烧伤。熄火后王某、曾某、杨某速将李某送至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了48天,共用去医疗费8658元,交通费340元。经医生诊断,李某颜面、四肢、阴部烧伤为8.5%。法医经检验,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之规定,评定李某为伤残七级。
二、分歧意见
此案中,对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有谁赔偿,有二种观点,一是由杨某负主要赔偿责任,曾某负次要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杨某明知液化气属易燃物品,而麻痹大意将钢瓶中残余液化气倾倒在下水沟里,漂散的液化气遇曾某的煤球炉燃起而烧伤李某,其行为与李某被烧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曾某将煤球炉放置离店3米处,属超店经营,对液化气遇热燃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由杨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李某被烧伤有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杨某倾倒残余液化气的行为对李某的烧伤存在过错。李某随母亲王某到曾某的饮食摊买包子吃,本来安然无恙,只因杨某在附近下水沟入口处倾倒残余在钢瓶内的液化气漂散至曾某饮食摊的煤球炉遇热燃起,才被烧伤致残。而经营液化气店的杨某明知液化气是易燃物品,却不顾周围环境倾倒,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况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管杨某对李某被烧伤有否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将煤球炉放置在离店门口3米之远处,虽属超店经营,影响了县城市容,但与李某被杨某倾倒的残余液化气遇热燃起而烧伤,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杨某倾倒残余液化气的行为与李某被烧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曾某煤球炉虽属超店经营,理应受到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纠正或处罚,但不可能会烧伤前来购买包子吃的李某。李某被烧伤完全是因杨某不顾周围环境倾倒残余在钢瓶内的液化气,漂散的液化气遇热燃起而导致,且造成了李某伤残七级的严重后果。显然,杨某的行为与李某被烧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看,曾某超店经营的行为虽影响了市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与李某因漂散来的液化气遇热燃起而被烧伤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而杨某不顾周围环境倾倒残余液化气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假如漂散的液化气不是遇到曾某的煤球炉而是遇到其它的烟火或热量,也有可能被燃起,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综上所述,杨某不顾周围环境倾倒残余液化气的行为对李某的烧伤既有过错,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造成了李某伤残七级的严重后果。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负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道部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1987年6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 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 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 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 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 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 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 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 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 Ⅲ级人员的职责:
(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9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 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各系统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前,应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批。
第11条 各系统考委会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本系统无损检测管理和专业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12条 各系统考委会成员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3,主任委员应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13条 各系统考委会的职责:
(1)审查各级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申请者的资格。
(2)按规定确定Ⅰ级人员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并将考核人员的清册、考试成绩、考题、实物操作考试内容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备认可。
(3)组织Ⅱ级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 各级技术资格鉴定的申请
第14条 申请技术资格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见表1)。
表1
--------------------------------------------------------
| 级别 | 报 考 资 格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 |
| Ⅲ |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 |
| |业毕业的可二年)。 |
|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 |
| 级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的可三年)。 |
| |3.取得Ⅱ级技术资格后五年以上者。 |
|--------|------------------------------------------|
| |1.理工科大学毕业,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专业毕业 |
| |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Ⅱ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二年以上 |
| |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无损检测 |
| |专业毕业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
| |3.高中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 |
| |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
| 级 |4.取得本专业方法Ⅰ级资格二年以上者。 |
| |5.具有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 |
| |经验者。 |
|--------|------------------------------------------|
| |1.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 |
| |上射线、超声、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Ⅰ |者或具有半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 |
| |工作经验者。 |
| |2.初中文化程度,并具有连续一射线、超声、|
| 级 |涡流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或具有连续 |
| |一年以上磁粉、渗透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 |
| |者。 |
--------------------------------------------------------
第15条 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并由申请者单位盖公章。

第六章 考 试
第16条 申请技术资料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包括无损检测理论笔试和操作技术两部分。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见表2)。
各级人员考试内容 表2
--------------------------------------------------------
| 级别 | 考 试 内 容 |
|--------|------------------------------------------|
| | 本规则所列的五种无损检测技术知识。 |
| Ⅲ |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理,该方法所应用的仪 |
| |器设备和校正方法、缺陷信号、图象的解释、 |
| |判断、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 |
| 级 |规则、冶金和工艺知识。 |
|--------|------------------------------------------|
| Ⅱ | 无损检测概论。所考核方法的基本原 |
| |理。该方法所用仪器设备的校正方法、有关 |
| |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卫生、防护规则。常见 |
| 级 |材料缺陷特性及有关的冶金、工艺知识。 |
|--------|------------------------------------------|
| Ⅰ |检验设备的操作和检测方法等。 |
| 级 | |
--------------------------------------------------------
第17条 资格鉴定应考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和操作技术两部分考试成绩均不应低于80分(百分制)。
第18条 参加经部鉴定考核委员会认可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第19条 参加经各系统考委会认可的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术考试。

第七章 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20条 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由相应考委会向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八章 技术资格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21条 无损检测Ⅰ、Ⅱ、Ⅲ级技术资格证书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颁发,盖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和本系统公章。
第22条 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可申请延长一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继续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在技术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申请延长或更新考试。
第23条 注销或暂停下列人员的技术资格:
(1)持过期技术资格证者;
(2)检测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3)脱离无损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者。

第九章 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24条 实验和实际操作训练的课时,须占培训总课时的1/3~1/2。
第25条 培训教材:
(1)基础教材统一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推荐。
(2)专业教材由各系统考委会确定。
(3)对从事锅炉(固定)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材与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克政发〔2010〕26号


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汉文七十五份





新政发〔2010〕8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及《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沟通,以便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推进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适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部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