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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到底反什么/杨蕾

时间:2024-07-23 03:3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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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到底反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第一次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桌上,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反垄断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2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的出台将给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它是否会限制企业做强做大?企业是否有必要谈垄断而色变?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反垄断法》

  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宗旨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这也必然能够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谈到《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的关系,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开门见山地说。黄勇是《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他认为,虽然《反垄断法》是一部禁止性法律,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是间接的,但毫无疑问,这种作用是正面的。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详细解释道,在某一行业的垄断经营者控制竞争、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没有生存和发展的活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必然会下滑。而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要在市场上进行比较,接受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每个企业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的严峻考验。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前提就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自由、公平、有序竞争,使它们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竞争艺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最终使广大消费者选择优质产品、优质服务的权利得到满足和保护。”谷辽海认为《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

  《反垄断法》

  反的是垄断行为

  现在,有的企业一提垄断就色变,垄断真的那么可怕吗?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王亚星认为: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也是一种正常现象,是一个中性词,而且还有很多有利之处:垄断可以使企业形成规模,降低成本,使消费者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没有垄断反而会约束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垄断本身并没有错。

  反垄断到底反的是什么?

  “反的是企业的垄断行为。”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执行主任董灵向记者解释。

  以“垄断协议”为例,“垄断协议”是法律禁止的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指的是“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既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联盟、限定产量、划分地域等横向垄断协议,也有产供销之间达成的限制转售价等纵向垄断协议,这些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是各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协议。但同时,草案也在第十条中提出了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的标准:即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等目的,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判断是否该反,关键看这种行为到底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消费者的福利,看行为本身是否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好处。”董灵进一步举例说:“如果两家开发同类产品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互相弥补彼此在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不足,能够生产出更优质的产品,那这种协议就不被认为是垄断协议。”

  同样道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条款中,《反垄断法》反的是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和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在《反垄断法》反的范围之内。

  “总之,不是所有的垄断都该反,也不是垄断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该反,关键是看这种行为到底是通过打击对手达到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目的,还是为了发展自己,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董灵总结说。

  《反垄断法》

  不是“反大企业法”

  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会限制企业做大做强,专家认为这是对《反垄断法》认识上的一大误解。董灵解释:《反垄断法》反对的只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大企业或垄断企业本身,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恰恰相反,由于《反垄断法》会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实力来做大做强,而只有在激烈而公平的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企业,才是真正强的企业。

  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某些产品的市场高占有率以及系列的并购活动,引起了人们对我国经济安全以及产业安全的忧虑,认为《反垄断法》应重点打击跨国公司的这些“垄断行为”。“这种‘外资威胁论’是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又一误解。”黄勇说,《反垄断法》的目标非常明确——打击破坏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不管它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是一视同仁的。只要跨国公司没有破坏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就不会强行介入干预。我国的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问题固然非常重要,但这是《反垄断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任务。

  专家建议,企业大可不必将《反垄断法》的出台视作“狼来了”。只要企业专注于自身经营,专注于提高产品质量,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就完全不用担心《反垄断法》会对他们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相反,企业可以利用《反垄断法》这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自由参与竞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杨 蕾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7年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随时函告局综合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1页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第2页
第三章 海洋业务计划管理………………………………………第2页
第四章 船舶计划管理……………………………………………第6页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第8页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第12页
第七章 附 则……………………………………………………第17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计划管理,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海洋事业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分层管理,按级负责,发挥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保证我局职责任务的实现。
第三条 我局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加强海洋执法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资料信息等国家海洋公共事业;支持沿海省、市、自治区和有关海洋部门的海洋工作。把我国海洋事业建设成为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 制定我局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局的基本任务和五年计划,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作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等各种关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实行系统最优化。
第五条 我局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以及劳动人事、经费投资、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船舶维修改造等条件保障计划。
第六条 为有效地实施计划管理,必须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加强统计、审计和财务监督,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方法,提高计划决策能力,逐步做到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系
第七条 局海洋工作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局和局属单位)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局综合计划司是全局计划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宏观计划管理以及人、财、物各种保证条件的综合平衡,实施对全局海洋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单独上报下达的专项业务年度计划,由综合计划司统一综合平衡后,自行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的综合计划部门,是各单位综合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局计划的安排和本单位的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计划,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 海洋业务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海洋业务工作指海洋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预报和资料信息等公益服务、海洋环境资源综合调查、海洋专项课题调查和科学研究、为当地进行的横向服务以及与沿海地方政府或部门进行的联合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分局管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按两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采取“上下结合,一上一下”的原则,即:
(一)各单位根据前一年的经费指标和本单位的五年计划安排,于前一年七月底前将本单位要求列入局计划的项目报各主管业务司。
(二)各业务司根据各单位报来的计划预安排,拟定出本司主管业务工作年度计划项目安排,于九月底前送综合计划司。
(三)综合计划司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报来的计划项目安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出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经局批准,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接到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后,在一个月之内将本单位的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报局。在单位年度计划中,首先安排好本单位承担的局管项目,同时,根据人力、物力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本单位管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局管计划新上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局管计划新上项目,必须有项目建议书。拟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该单位提出;需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该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共同提出;局直接下达的项目,由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责成几个单位进行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由局组织论证)提出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应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
1、项目提出的依据与主要内容以及必要性与可行性;
2、实施该项目的技术力量与工作措施,设备装备条件,主要负责单位(部门)和主要负责人,协作关系等;
3、实施任务的时间安排、技术指标进度;
4、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效益预测分析;
5、各项工作细目预算和总概算以及经费来源。
(二)项目建议书拟定后,由技术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报局主管业务司,经主管业务司审定同意后,送局计划司进行平衡安排。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年度计划,分为局管和单位自管两种。局管项目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联络和协调,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管理。凡属动用局船只、经费(不含正常外事费),并需纳入局业务计划的项目,则按局业务工作计划管理规定进行。单位自管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包括经费和组织)。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种基金项目,局在用船、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安排执行好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横向服务。承担局外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由承担单位自行联系办理。
第十九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好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局年度计划下达后,各执行单位无权撤消项目或降低项目的指标,若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力完成计划项目或达不到项目指标,应由执行单位写出专门报告,报局批准方能更改,并相应核减经费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将业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包括指标进度,取得的成果,经费开支以及存在问题等)向主管业务部门报告一次,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年终要将本单位全年计划执行情况报综合计划司。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计划任务规定的指标或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验收、合格者即作为成果通过并归档,不合格者,要继续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另执行其它任务。
对未按计划完成局计划项目的单位,局要相应核减经费指标,并视情况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局属各单位之间遇有工作交叉、分工问题等需要协调时,一般由单位间本着互相协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对重要问题的协调,由局业务司进行,或报局领导裁决。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一般项目,由各主管业务司负责审批,并负责经费协调。计划外全局性重大项目,由局审定安排。

第四章 船舶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各项用船计划,由管理指挥司负责安排和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年度海洋业务工作用船计划,于上一年九月底前分别报送用船海区的所在分局(远洋任务报局指定分局),同时抄报局管理指挥司。对拟用船只吨位、设备(指船舶本身)、用船时间、航行海里、工作海区、航次及建议船只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根据用船单位所报计划,编拟出本分局用船计划预安排,于十一月底前报局管理指挥司。管理指挥司根据局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年度船舶在航情况和各单位油料指标,编拟出局年度用船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资装备司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油计划,并根据年度用船计划负责油料的指标分配、供应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指令性任务用船,任务承担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报局管理指挥司,同时抄送拟用船舶所在分局。管理指挥司根据情况安排下达有关分局执行。单位自管计划外任务用船以及横向服务临时性用船,由各单位直接与有关分局联系协商,各分局应从全局出发尽量安排,并将安排情况报局管理指挥司备案。
第三十条 租用局外单位的船只执行任务,不列入年度用船计划。租船费用,列入项目任务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用船计划是实施各单位业务工作计划的保证,各船只保障部门与用船部门,未经局批准,不得任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或调整用船计划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局管理指挥司报告,经管理指挥司批准后调整。
第三十二条 船舶维修与改装计划由物资装备司负责,实行局与分局两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局物资装备司根据各分局上报的计划项目和年度修船经费指标,经综合平衡,编拟出局管船舶修理与改装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分局根据局计划,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船舶修理、改装计划。计划中首先要保证局管计划的完成,然后根据本分局年度修船费指标,统筹安排分局管维修、改装项目。分局的船舶维修与改装计划,须上报局物资装备司,并经批复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船舶修理改装任务,各分局须提前两个月向局物资装备司申报计划,经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分局在船舶维修管理中,要积极贯彻改革精神,认真探索和改进管理办法。要严格贯彻岗位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试行修理工程承包制和修船经费包干制等方式,严格考核制度和验收标准,促进我局船舶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修理承包节余经费,要按规定比例上交,由局统一用于某些船舶的大型改装和增装工程。

第五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的基本建设包括土建工程建设和大型仪器、装备(船舶、飞机、浮标等)的购置和建造。土建工程计划由局综合计划司统一安排管理。仪器装备计划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宏观控制性管理,物资装备司负责具体安排实施。
第三十八条 编制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紧密围绕局各项事业发展和职工生活的需要,根据局的五年计划和局年度基建投资指标,充分考虑和利用现有条件,作好综合平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使各项建设能尽早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求列入局年度土建工程计划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新建项目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者,须先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的内容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局审批。
2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可将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一并报局审批。
建设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或系统),由局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经局(超过1000万元以上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建设单位要编报设计任务书(2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报),设计任务书要在工程上马前一年报局审批。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各项指标不得擅自变更。
(三)设计任务书经局批准后,即可选址、征地和委托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初步(扩大)设计完成后,要及时报局审批,海洋站的扩初设计,局委托分局批复,报局备案。
(四)局综合计划司根据年度基建投资,上年度续建工程情况,经综合平衡,于每年十二月底前编拟局年度土建工程计划,报经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年度土建工程建设计划,及时与当地建设部门联系,委托施工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掌握进度,确保质量。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一般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任务书规定和施工合同进行组织验收,重大工程项目由局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负责验收单位的验收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一并报局综合计划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文档和技术资料要按规定建档存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局批准,不允许计划外项目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造价标准与等级类别。设计概算投资额超过设计任务书批准投资数的10%者,要重新决策或重新设计报批。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求施工的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零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于前一年九月底前向综合计划司提出申报计划,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安排年度零建计划,经局批准后,下达执行。未按时预报计划者,一概不予安排。
第四十三条 年度土建工程计划不允许随便变更。少数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者,建设单位须提前三个月向局综合计划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需购置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于前一年的五月十五日前一式三份报局物资装备司(含综合计划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
(二)局主管业务司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排出轻、重、缓、急,送交物资装备司。
(三)物资装备司根据年度基建设备费的情况和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年度基建设备购置预安排意见,会同综合计划司会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申报基建仪器设备,购置单价超过批准计划预算指标10%以内者,须经物资装备司同意后方能订购;超预算指标10%以上者,须重新申报。擅自订购计划外基建仪器设备或超预算指标订购;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计划外(或缺额)经费由各单位从预算外资金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物资装备司。大型重要仪器设备,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无特殊原因,超过半年不能投入实际使用者,除追究责任外,局将根据任务需要无偿调拨给能尽早发挥效益的单位使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飞机等大型装备的建造,由局综合计划司根据任务的需要和局基建投资情况,提出总的年度计划安排和建造要求,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物资装备司会同有关业务司组织论证。物资装备司负责联系(招标)建造工厂,并组织管船(机)分局进行监造和验收。

第六章 经费计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我局的各项经费投资是保证完成各项计划任务的必要条件,要本着勤俭节约,节流开源,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管理,各个单位和各级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促,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各项经费投资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我局的经费主要有:财政部下达的海洋事业费,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科技三项补助费,国家科委下达的科学事业费,有关部委下达的国家专项费以及各单位对外服务的横向收入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经费用于不同的单位和方面,采取不同的拨款方式和不同的管理方法。局各项经费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实行宏观控制管理。
第五十条 海洋事业费用于我局各分局、预报中心、情报所、技术所、环保所、出版社、海洋学校以及上海办事处、通讯站、一○一仓库等单位的事业发展和行政开支;科学事业费用于一、二、三所和淡化所的科研业务工作和行政开支。
第五十一条 海洋事业费的管理程序为:
(一)年度海洋事业费的申报由综合计划司负责。财政部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经费和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行政费、业务费和机动费预算指标,报局领导批准后,再拟定具体分配方案。
(二)行政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历年开支水平、事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标准,提出各单位分配方案。
(三)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划出油水费、修船费、码头管理费、帆缆救生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一网三系统”建设费、为局主要业务必须开展的科研费、局外联合计划项目费和单位切块业务费。
(四)修船费(含船舶通导设备安装维修)、帆缆救生费、码头管理费指标划给物资装备司,由物资装备司提出各分局分配方案;油水费指标划给物资装备司,由物资装备司提出基本分配方案,经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司掌握,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用油指标按实际使用量实报实销;外事费由外事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教育补助费由劳人办提出分配方案;“一网三系统”建设费先由综合计划司划分指标给监测预报司和管理指挥司,然后由两司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局外联合项目经费由综合计划司根据联合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单位切块业务费先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局业务
工作情况,分别给出监测预报司、管理指挥司和科技司控制指标,由以上各司根据各单位承担本司主管业务工作的情况,提出对各单位的分配意见,综合计划司根据以上三个司的意见和往年指标水平,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各单位的切块业务费分配方案。
上述业务费中的各项经费分配方案,由综合计划司统一汇总,经总的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局的海洋事业费业务费分配方案。
(五)行政费分配方案和业务费分配方案由综合计划司综合汇总为局海洋事业费年度预算分配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各有关单位。
(六)各单位在接到海洋事业费年度预算分配计划后,一个月内要将本单位的预算安排报局综合计划司,有关业务经费的安排分别报各主管业务司。各单位业务经费安排,要首先保证局计划项目,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单位自管项目。各单位年初安排经费计划时,要留有余地,留出适量的机动费,用于本单位年中计划的调整和单位新增项目的安排。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将经费开支情况报局综合计划司,局综合计划司也可根据情况,随时检查各单位经费开支情况。
(七)为了保证年初计划指标的严肃性,除特殊情况外,年中一律不予调整。因此,各单位在进行预算安排时,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留有余地,严防经费使用失调,更不能作赤字预算。遇有特殊情况,须申请追加经费,属行政开支方面,统一以各单位名义,由财务部门承办报局;属业务开支方面的,统一以各单位名义,由计划管理部门承办报局
第五十二条 科学事业费的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科委有关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文件规定。其管理程序为:
(一)向国家科委申报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由综合计划司负责,科技司协助。国家科委下达年度拨款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经费情况,划出行政费、科研业务费和机动费,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分别进行预算安排。
(二)行政费分配方案的提出同海洋事业费。
(三)科研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划为油水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和单位切块科研业务费。油水费、外事费、教育补助费的管理办法同海洋事业费。单位科研业务费由科技司提出分配方案。
(四)行政费和科研业务费由综合计划司综合汇总为局科学事业费年度预算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一、二、三所和淡化所。各业务司和局属各有关单位在预算安排中要贯彻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各单位具体管理程序同海洋事业费。
第五十三条 我局的基本建设经费(包括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建设。基建经费由局统一管理,管理程序为:
(一)综合计划司负责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申报,国家计委下达年度指标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我局事业发展的需要,划出土建工程投资和大型仪器装备投资,报局领导批准后,分别进行预算安排。
(二)土建工程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由综合计划司提出。
(三)大型仪器装备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由物资装备司商各业务司提出。
(四)土建工程投资计划和大型仪器装备投资计划由综合计划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出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行,分别下达各单位。
第五十四条 科技三项补助费,主要用于局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科技三项补助费的申报,由综合计划司负责,科技司协助;
(二)国家计委下达指示后,由综合计划司根据具体情况,划出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和科研项目补助费;
(三)重大科技项目费,由综合计划司提出项目,物资装备司负责安排;
(四)科研项目补助费(包括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由科技司负责具体安排;
(五)上述两项年度计划安排,由综合计划司汇总,经综合平衡,报局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各有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 国家专项费是指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费以及有关部委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而下达的专用经费。国家专项经费的申报和管理,以特定任务的主要部门为主,局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下达。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预算外收入是指各单位对外服务的收入。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将预算外收入分别留作本单位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含国家政策允许的土建工程和五万元以上设备)和正常业务(科研)工作的发展。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一定要在建行存足半年,并纳入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局综合计划司。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信用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信用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企业信用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企业信用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优化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十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用公示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用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信用进行监督,审查评价,记录当事人的信誉状况、失信及违法行为等,并通过多种媒体发布,向社会公示的一种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本区域内企业信用公示机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公示机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包括企业资格能力公示、企业优良信用公示、企业不良行为公示等。具体有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三)企业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合同纠纷调解后履行情况等。
  (四)企业商标注册情况:驰名、著名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及有效期。
  (五)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定、资格认定等情况。
  (六)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及履行情况。
  (七)企业还贷情况:企业在银行贷款信用及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八)企业纳税情况: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九)行业管理协会、质量技术监督、司法机关等提供的企业信用情况。
  (十)企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授予的重大奖励以及其他荣誉情况。
  (十一)企业不良行为包括:企业骗取营业执照、偷税漏税,抽逃资金,逃废债务的行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实施合同欺诈的行为及其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信用公示征信来源
  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收集为主,企业自愿提供为辅。具体收集方式为:
  (一)企业登记、年检资料,驰(著)名商标,资信,合同履行,动产抵押登记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收集转录。
  (二)企业所获得荣誉称号或证书情况,由职能部门和企业提供。
  (三)企业因失信受到行政处罚的资料,从行政处罚案件资料中收集转录。
  (四)企业信用情况由各其开户行(社)提供。
  (五)企业纳税情况由税务机关提供。
  第八条 公示机构定期、定向从有关部门和企业收集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密切配合,按照公示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九条 企业信用档案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一户一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第六条所列内容,并及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企业信用资料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与提供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各部门互联互通,共享资料。工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断或者拒绝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 企业优良信用记录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期内如发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取消该企业优良信用公示。
  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或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公示期限为三年;对有欺诈行为的法人代表、董事、会计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锁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公示期限为两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给予重大处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其他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企业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认定,由公示机构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对优良信用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贷款、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公示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公示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公示活动,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信用征信等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在公示活动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确保公示公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