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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分析/王鹤丹

时间:2024-07-22 17:1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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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分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因此经常处在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进行审判活动时,由于当事人的矛盾激化等方面的原因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导致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会威胁到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也是是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力量,基于其特殊性,其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有效解决也依赖着司法警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如何提高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各级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键词】:司法警察 审判活动 突发事件 处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出现,引起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不在少数,血淋淋的教训让各级法院不断注重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但是目前,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还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亟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试从提升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来提高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这一方面进行论述。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人民法院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司法警察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重要的一项内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力作用,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是保障审判工作安全、促进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一、法院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类型
1、特点
突发事件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 笔者认为,法院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是指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的,突然发生的,对审判活动及社会安全有一定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基于法院审判活动的特殊性,其遇到的突发事件也有其特点。具体来说,特点如下:
1)不可预见性。法院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在审判活动过程中突发事件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参与突发事件的人数等都是预测不到的。这使得法院在处理这类突发事件时没能事先有所准备,一经发生,往往会措手不及。
2)危害性。法院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一般都是采用暴力的形式进行的对抗行为,对庭审的秩序、执行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当突发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时,还会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总的来说,其危害性是不容小视的,应该并且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3)目的性。法院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往往是行为人出于某种私利的目的而爆发的,或者是被庭审过程中的言语激怒极力想要制止对方,或者是对判决结果的不服想要以暴力抗拒,或者是为了规避执行行为,或者只是想宣泄情绪等等,不管原因是什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
2、类型
根据突发事件爆发的时间、地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类型:
1)庭审中,当事人及家属以暴力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这是审判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类突发事件。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都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审判人员、公诉人等进行漫骂、侮辱、殴打、围攻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与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互相辱骂、拉扯、厮打,严重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刑事被告人在押解过程中攻击法警以达到脱逃的目的。这类型的突发事件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中。从看守所提人到法庭庭审现场的途中,或者是从法庭到押解室的路上,刑事被告人利用凶器或者其他物品对看守人员进行攻击,或者趁看守人员不备,借机逃跑,规避审判的行为。
3)当事人采用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方式逃避执行。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员及其亲属为逃避执行,作出拦截、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损毁执行车辆,抢夺执行卷宗等行为,导致执行活动被迫中断,严重的甚至会危机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4)群众集体上访。这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对抗性激烈、目的性明确,一般采用到法院门口集体静坐、拉横幅、喊口号、阻拦人员进出等形式,意图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对抗法院的判决或者执行工作。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对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乃至对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来说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如果处理得不好,负面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5)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影响审判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还会受到客观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影响,比如因为自然灾害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突然发生疾病的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没有办法到庭、在提押被告人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二、司法警察在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作用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发挥着保障安全、维持秩序的重要作用。它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
基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其在处理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维护现场秩序、制止不法行为、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都是由司法警察来完成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有效处置审判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需要,是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能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
三、司法警察在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面临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不够健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司法警察年龄层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队伍缺乏稳定性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使得司法警察在处置审判活动时警力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弱化了司法警察的力量,影响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2、装备不足。由于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司法警察队伍的装备还比较落后,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审判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其处置起来有时候就会显得有些有心无力,时常处于被动的位置,这直接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在对抗中占据成优势地位。
3、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未雨绸缪才能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就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置,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建立起预案,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了心理上的准备、有方法可循,才能临阵不乱、处置妥当。但是,就目前而言,很多法院还不够重视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的预案也还不够完备,预案的建立与完善亟待重视。
4、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处理突发事件是一门大学问,处理得不好会产生反效果比如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更大、更激烈的冲突,但是由于不重视处理突发事件经验教训的总结,不经常性的开展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司法警察队伍之间就处理突发事件的沟通交流也比较少,使得司法警察在这方面的能力还显得很不足。
四、如何提升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1、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意识才能引导行动走向正确的方向。在处置审判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中,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
危机意识是指预先想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出对策,随时保持警惕。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保持着一颗警惕的心,在每一次值庭、协助执行等都应该事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可能会被激化的矛盾要及时地进行妥当的处理。其实审判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细心观察是有迹可循的,它的发生有一定的过程,树立危机意识就不会在发生时措手不及。
大局意识就是要看得长远,每次的行动都以得到最长远最广最多的利益为目标。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的,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首要任务。
处理突发事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面对过激的群众,稍微处理不好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暴力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拥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拥有勇气、魄力和决心,才会敢于冒险、善于抓住时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安定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及时化解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突发事件之道。
2、提升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事关重要,因此,司法警察首先应该通过业务学习及实战演练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司法警察队伍不仅要经常性地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并在警队形成勤于学习、积极探讨的氛围,在学习探索中,正确了解突发事件的类型、特征,掌握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理论知识。理论要通过加强训练和演练才能才能变成自身的能力。司法警察队伍在学习的基础上还应加强体能训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体能训练要坚持日常的基本训练和实战演练相结合,坚持定期测试、扬长避短;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要严格规范进行,事先有制定详细的计划,从指挥人员、参与人员、演练事项、分组演练的任务等方面都应事先设定好,保证演练得以有效开展。可以说,建立一支理论扎实、体能过硬、处置有方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实效、解决问题。
其次,司法警察还应掌握语言的艺术,提升用语言化解纠纷的能力。适当的言语、好的语气、和善的态度会让过激人员对司法警察产生更好的印象,愿意与其交流,情绪会得到缓和。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充分利用语言的力量,擅用语言对引发冲突的人员进行教育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时候就能轻易的将突发事件平息。
3、加强物资保障。
巧妇难为无米之催,司法警察的技能再高、技巧再好,没有充足的装备,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还是会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对司法警察的必备装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法院司法警察的装备远达不到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发挥。加大物资投入,为司法警察购置处置突发事件必须的配备,并且使配置达到技术性能好、实用性强、有一定的科学含量,这样才能让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如虎添翼。
另外,司法警察的工作较一般的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职业风险要高得多,但是就目前而言,司法警察的待遇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着不确定性,人员流动的现象还比较频繁,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对于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物质保障还应包括提高司法警察待遇这个方面。
4、建立应急处理预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指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援救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预期那些意外的危机事件将防止人们在危机来临时的茫然失措”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司法警察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才临阵不乱地进行处置。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时,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总结,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方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要用发展眼光的去完善预案,在发现漏洞后及时修正,遇到新类型的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补充,尽可能地使应急处理预案全面,确保在面临突发事件时有章可循,不慌不乱,及时有效地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局面。应急处理预案应该有完善的体系,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和要求,最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措施和方法,这样的机制才是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当然,应急处理预案不可能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的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处理时对预案加以灵活地运用,以现有的预案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置。
5、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没有领导的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领导可以促使司法警察有条不紊地处理突发事件,司法警察队伍应该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接受双重领导,既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也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听从法警队队长、教导员的指挥,实行统一指挥,逐层管理,科学使用的科学管理体制,才能使法司法警察队伍形成合力,提升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司法警察队伍应迅速成立处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整个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并明确责任,将具体任务层层分配到位,形成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快速作出反应,并按照分工做好处置工作。还要实行问责任制,处置不力,对负责的具体个人及直属领导实行问责。
6、加强司法警察与业务部门的沟通。
由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涉及各个部门,因此司法警察与这些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是十分重要的。有人这样形容法官和法警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是“配角”。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法官对于法律、案情及当事人等各方面的了解是比较多的,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嗅觉也相对灵敏,因此,司法警察在实行值庭、协助执行等任务是时,应该事先跟业务庭的人员进行沟通,全民了解案件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苗头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启用不同的应急预案。
7、建立各个法院间司法警察的交流平台。
学习他人的经验教训是获得知识、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审判中的突发事件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同种类型爆发的原因也有可能各有千秋,每个司法警察处理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学习其他队伍的先进经验,吸取其他队伍处置失败的教训,或者只是听取他人的意见建议,都可以使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来事半功倍,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建立一个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平级各法院的司法警察之间可以自由交流的平台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是内网的一个讨论区、也可以是创建一个交流群等,通过这样的一个平台,司法警察进行处置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处置的能力。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有关问题,请直接向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会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级军区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军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惠州)会议精神,地方与部队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努力使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二、安置办法
(一)驻韶部队师以上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任务。
(三)驻韶各部队每年分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四)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和随军后符合工作条件又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县(市、区)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和市、县(市、区)人事、编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形成文件,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六)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原单位用工性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安置。(二)推荐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和劳务人才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搞好配合协调。
(三)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政府可按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挂靠安置。对未能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挂靠到有关单位(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核上报,经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本级财政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军官因工作调离本市(县、市)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命令下达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补贴。随军家属户口迁入驻地城镇6个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后,从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政府补助的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四、安置原则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及资历较老、随军时间较长正营职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家属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或有工作岗位的。
(三)有专业技术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长期在边远山区、艰苦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部队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随军家属。
(六)随军家属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批准下发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及时定岗定位。
(三)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关、停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企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随军家属。对确因安置随军家属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关系,并给其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随军家属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是未满编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的,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或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工作。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六)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就业安置部门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八)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将随军家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推荐工作纳入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财政按季度审核据实列支。
六、奖惩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