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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时间:2024-05-19 00:3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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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七六一工厂:
九月十七日函悉。关于什么叫调干生的问题及调干生的工龄计算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一、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
二、关于调干学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考虑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2年10月13日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


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


(2001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1月3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加强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采煤塌陷地复垦,是指对采煤塌陷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煤炭开采和对采煤塌陷地进行复垦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复垦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采煤塌陷地复垦活动,并对在采煤塌陷地复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的数量、分布、权属、破坏程度、稳沉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采煤塌陷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煤矿企业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采煤塌陷地由其所在地的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依法征用的;

(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采煤塌陷地的复垦责任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已经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由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不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已经支付了复垦补偿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复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三)煤矿企业对其采煤造成塌陷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没有支付复垦补偿费的国家不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煤矿企业负责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煤矿企业和个人对其采煤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第十条 采煤塌陷地可以由煤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行复垦,也可以由有复垦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投标等方式代为复垦。原土地使用者享有优先复垦权。

采煤塌陷地复垦责任人未尽复垦义务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复垦。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使用权按照下列情况确认:

(一)政府组织复垦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由政府许可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权;

(二)煤矿企业复垦其造成塌陷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单位;

(三)通过合同形式承包或者投资复垦的采煤塌陷地,其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确认。

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可以依法流转。

第十二条 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地复垦规划。采煤塌陷地复垦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采煤塌陷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质情况,复垦为建设用地或者农用地。城市、村镇规划区以外的采煤塌陷地,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第十四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储备库,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招投标。

第十五条 复垦采煤塌陷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煤塌陷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并提供下列资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土地复垦项目立项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规划;

(四)项目设计;

(五)其他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允许复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复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复垦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采煤塌陷地复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有:

(一)煤矿企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二)煤矿企业缴纳的土地复垦费;

(三)国有采煤塌陷地有偿使用费;

(四)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五)可以用于采煤塌陷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用于采煤塌陷地复垦的资金。

第十八条 采煤塌陷地复垦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是:

(一)政府直接复垦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复垦补助;

(三)复垦项目贷款补助;

(四)采煤塌陷地复垦奖励支出;

(五)采煤塌陷地的调查统计、编制规划、勘测论证、检查验收等开支。

第十九条 使用复垦后的采煤塌陷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减免有关税收和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复垦国有采煤塌陷地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建设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并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塌陷地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实现占补平衡有困难的地方,可以进行异地复垦采煤塌陷地,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新增耕地可以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负有采煤塌陷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贪污、挪用、侵占采煤塌陷地复垦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尹忠显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结合当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质方面,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实践证明,庞大的法官队伍行使审判权,将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职条件过低,不仅无法在社会上形成法官的权威性,而且也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甚至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入了审判权不落实与法官素质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过分强调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依法应由审判员和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一直不完整,这不仅造成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落实,而且造成审判法官责任心不强和各种能力提高过慢,形成了一种不良循环状态。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审判权明确和落实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责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在情况严重时,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单纯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问题。对法官实行高福利待遇,会有效地提高法官社会地位,树立法官权威。同时,有助于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实现法官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六、规范教育培训。法官教育培训的重点,应当放在培养高层次的优秀审判人才方面,以不断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规范的制度规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训,并将法官教育培训与审判权的行使和法官资格、身份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培训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

  (作者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