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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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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批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实施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第三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会协字〔1997〕183号)的要求,经过清理整顿验收,全行业换发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证书和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为了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换证时间
换发新证书分三批进行,具体换证时间,第一批1998年12月10日至31日,第二批1999年1月20日至2月10日,第三批1999年2月11日至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应于1998年12月10日前、1999年1月20日前,分别将第一批、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中注协,并于1999年1月20日前,将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二)、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见附表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见附表四)上报中注协。
二、换证对象
第一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且至1998年11月30日止仍然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这些合格事务所中经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批换发新证书的合格事务所为第三阶段检查后,未列入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名单但通过整改已完全达到整改目的,且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符合法定办所条件的事务所,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以及第一批换证的事务所1998年12月31日前新增加、尚未领取新证书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同时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凡是受到投诉举报未调查处理或与案件有关尚未结案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暂缓换发新证书。
第三批解决遗留问题。
对暂时未达到法定办所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但当地经济发展确实需要保留的事务所,由省级注协提出名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经中注协认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发给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对在这些事务所执业的合格注册会计师,发给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正在整改的事务所,如果同一城镇存在2个或2个以上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事务所的,应鼓励其联合、合并,并对联合、合并后的事务所发放事务所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对达不到法定办所条件又不愿意联合、合并的,不发临时执业证书。
三、换证程序
换发新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注协将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合格的事务所及其合格注册会计师名单通知各省级注协。
2.省级注协通知所属事务所提交换证所需资料。
3.事务所向省级注协申请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
4.省级注协审查事务所提交的资料,将审查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与中注协通知的合格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进行核对,并填写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在汇总表备注栏对增加或减少的注册会计师说明原因,并将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中注协。
5.中注协对省级注协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发文认定,将新证书统一交由省级注协发给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6.中注协统一在全国性报刊上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公告;对已经批准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由省级注协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四、换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换证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事务所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2.事务所原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1996-1998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或者事务所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者离退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6年至1998年参加省级注协及中注协培训班的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人事证明原件。
7.省级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1.第一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2.第二批合格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以及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
3.申请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和事务所向省级注协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换发临时执业证书的情况说明。
4.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撤销事务所汇总表。
5.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后注销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6.中注协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新证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旧证书可使用到1999年4月30日。
各省级注协应认真做好新证书的换发工作,中注协将在发布换证的公告中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省级注协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的,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18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O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7号文)要求,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编码规则,自规定之日起,开展放射源编码工作。

  附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1.doc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定政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企业入园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投资者和企业在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投资置业,园区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已出台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对经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 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六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有线电视通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

  第二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凡入园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开工前所需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通水通电等相关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均在园区内办结。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享受3年、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在试生产期内,企业上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升级扩能)。

第四条 凡入园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五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一律享受3—5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政策。同时,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全部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5年按50%安排。

  第六条 凡入园投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注资扶持或参股扶持。

  第七条 凡入园的重点工业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其固定资产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第八条 凡入园企业,优先安排上报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政策性项目资金扶持。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凡入园企业,根据行业分类,投资强度符合《入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征地成本价供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分别可享受征地成本价款同等比例30%、60%和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条 凡入园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国家认定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征地价款同等比例60%~100%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凡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项目未建成投产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和2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分别按征地价款的3%和5%征缴闲置费,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规费政策



  第十三条 凡入园企业,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实行建设建筑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同价政策。

  第十四条 凡入园企业需缴纳的各类审批性事项收费,除上缴省上的部分外,实行“零费园”政策,一律只缴工本费。

  第十五条 凡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下限的50%以内收取。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入驻园区的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定西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