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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

时间:2024-07-05 16:3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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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接到受诉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签收并呈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自己出庭应诉的,协助其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3日内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聘请诉讼代理
人,起草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搜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等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证据的保全及有关人员回避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撰写代理词,准备法庭查证辩论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预备阶段接受书记员核对身份,根据审判长的询问及时提出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关人员的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未予批准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制作法律文书的,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宣读答辩状,回答审判长对双方
争议概括的征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的引导,适时对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问题有选择地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庭查证辩论结束时,根据审判长的询问最后陈述意见或者补充意见;在一审法院宣判时,签收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决定上诉,或者原告、第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聘请二审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代理人在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上诉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诉。
第十六条 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或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在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至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上诉理由不充分而接受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二审诉讼代理人应当主动或者协助行政机关申请撤回上诉。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法定代表人或聘请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再审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再审程序。
第二十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更换委托代理人时,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人变更手续并告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后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应诉人员应当整理全部材料归档,并按照《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
办法》的要求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细则由省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8日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新疆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作用,逐步实现兵团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还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要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此,督促检查工作十分必要。从根本上说督促检查是对各级党委和领导工作作风的监督和检查,是决策落实的重要
推动力,是落实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既是各级党委、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办公部门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领导作为抓决策落实的主体,责无旁贷地要抓督促检查;作为党政机构的各级办公部门担负着为党委、领导制定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应该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是党委、领导督促检查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协助党委、领导开展督促检查并按党委、领导要求组织有实效的督促检查以推动中央和党委决策的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做得怎样,是检验办公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部门工作层次和水平高低的
重要方面。

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抓好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抓好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同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
第五条 推动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是各级党委办公部门的共同职责。中央决策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必须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高度,从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的高度,牢固树立和明确围绕中央决策落实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不管是哪一级的党
委办公部门,都要把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的首位。
兵团各级党委、领导决策的落实,是同级办公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抓落实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的,是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效果的唯一标准。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从上到下,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从工作内容到工作方式,都要紧紧围绕落实作文章,在落实上下夫功,在落实上见成效。
第七条 及时、全面地反馈决策落实情况,以保证党委、领导有针对性对决策落实进行指导。办公部门要及时提醒党委、领导,向上级报告工作并积极协助党委、领导如实写好报告。办公部门要通过《督查专报》等形式不断的反馈中央和上级党委、领导决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落实情
况。各师局每年向兵团报送《督查专报》不得少于30期;各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每年向兵团报送《督查专报》不得少于12期。

三、工作方式
第八条 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决策的要求,按照党委、领导指示,进行立项,拟定方案,主动地、经常地组织开展有实效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九条 督查调研是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的重要方式。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办公部门根据党委、领导的指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下去进行督查调研。要深入实际,通过开座谈会,到基层与干部群众交谈,甚至“微服私访”切实把情况搞清楚,提出有
事实、有分析的供领导再决策的报告。
第十条 催报检查是一种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活动。凡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了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时限的,办公部门一定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对于催报上来的情况,要进行分析,做好综合汇总,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不符合要求的,在报请党委、领导批准后,可请报送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 日常催办。办公部门为达到决策落实的目的,要不定期地对决策执行单位和部门进行日常催办。日常催办通常用于比较具体的决策事项、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日常催办要做到有的放矢,有根有据,不失时机,及时全面。
第十二条 协调服务。为各级党委、领导抓落实、开展督促检查提供督查前、督查中、督查后的全过程的协调服务,既是各级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重要任务,也是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形式。

四、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党委、兵团所确定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兵团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司令员办公会;政委办公会;兵团领导召集的业务会及现场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和文件的落实情况;兵团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交
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党委、领导和督查部门的交办事项;督查业务部门确认应当督查的有关问题。

五、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的工作程序一般为:拟定方案,立项审批;明确责任,联系协调;掌握动态,督促落实;综合评估,及时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专项查办工作程序一般为:登记立项,通知办理,催办检查,综合反馈。
第十五条 兵团下发的《督查通知》、《督办通知》、《查办通知》分别与《督查情况》、《督办情况》、《领导批示查办情况》相对应并各自形成完整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运行回路。只要问题不解决就不停督促落实、反馈上报。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第十六条 《督查通知》主要是对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兵团党委、兵团重大决策所进行的督查,是最重要的督查活动;《督办通知》是对兵团党委、领导决定事项所进行的督查,是重要的督查活动;《查办通知》是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专项查办,是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
单位在收到办公厅下发的以上三种《通知》后,要登记立项、组织查办,均以《督查专报》形式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要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重要查办事项办结后要举一反三,采取措施,以推动与之相联系的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完毕的督查工作材料,督查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领导在研究和制定决策的同时,要切实改进作风,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上。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办公部门的督促检查力量。要让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党委、领导的决策意图
、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和对党委、领导决策、指示落实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建议等有关督查工作方面的权力。
第二十条 要给督促检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听取他们的汇报,给予经常性地具体指导。要为督促检查人员提供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跟随领导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调动和保护督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稳定督促检查队伍,配强督促检查人员。各师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为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便于工作,督促检查部门名称对外可称党委督查室。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深、工
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办公部门要协助党委、领导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要强化督促检查意识,健全督促检查制度,优化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督促检查实效,使督促检查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
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教育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检查网络,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密切网络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督促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督促检查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开展督促检查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督促检查的制度,逐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办公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兵团每年对各师局、各部门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查事项拖延不办或办理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
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师(局)、院(校)和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6日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水利部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颁布日期:1993.12.01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
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
有关协议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
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
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
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第五条 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预报;
3.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
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
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
靠的依据。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
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
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
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 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第九条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协议文件确定的
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
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
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库,如在工程验收时规定有初期运用要求的,应根据工程状况逐年
或分阶段明确规定上述运用指标,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 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运用的基础,必须可靠。对水库调度运用关系重
要的几项资料要求如下:
1.库容曲线:应使用近期合格的1/5000~1/25000地形图量制的库容曲线成果
。在多沙河流上的水库,要求三至五年施测一次库区地形图(包括水下部分),如
发生大洪水应在当年汛后施测,并绘制新库容曲线。一般河流上的水库,当泥沙淤
积对有效库容影响较大时,亦应施测库区地形图,修正原库容曲线,并按程序核定
后公布使用。
2.设计洪水:运行多年的水库应对原设计洪水进行复核,使用最新审批的成果

3.泄水、输水建筑物的泄流曲线:应经过实测资料率定。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流量:要采用流域防洪规划所规定的水库下游河道控制断
面的安全泄流量。
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水库的基本资料汇编成册,并根据资料的积累和变化情况
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 因工程情况或设计洪水、径流量、库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
泄流量等基本数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水库设计调度运用规定时,水库管理单
位提出要求,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核实和修正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
照有关规程、规范复核修改运用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 水库防洪调度的任务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
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
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应力求保大坝安全并尽
量减轻下游的洪水灾害。
第十三条 防洪调度的原则:
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
2.水库与下游河道堤防和分、滞洪区防洪体系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
作用;
3.防洪调度方式的判别条件要简明易行,在实时调度中对各种可能影响泄洪的
因素要有足够的估计;
4.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
,实行分级调度。 第十四条 编制防洪调度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定(或明确)各防洪特征水位;
2.制定实时防洪调度运用方式及判别条件;
3.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条件,重要水库要绘制垮坝淹没范
围图;
4.编制快速调洪辅助图表;
5.明确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计划的组织措施和调度权限。
第十五条 水库在汛期应依据工程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
控制泄洪的防洪调度方式。水库控泄级别,按下游排涝、保护农田、保障城镇及交
通干线安全等不同防护要求划分,依据其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河道主槽、堤防、
动用分洪措施的行洪能力,确定各级的安全标准、安全泄量和相应的调度权限。同
时,还要明确规定遇到超过下游防洪标准的洪水后,水库转为保坝为主加大泄流的
判别条件。
第十六条 入库洪水具有季节变化规律的水库,应实行分期防洪调度。如原规
划设计未考虑的,可由管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分期防洪调度方案,经水库
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分期洪水时段划分,要依据气象成因和雨情、水情的季节变化规律确定,时段
划分不宜过短,两期衔接处要设过渡期,使水库水位逐步抬高;分期设计洪水,要
按设计洪水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方法计算;分期限制水位的制定,应依据计算的分期
设计洪水(主汛期,应采用按全年最大取样的设计洪水),按照不降低工程安全标
准、承担下游的防洪标准和库区安全标准的原则,及相应的泄流方式,进行调洪计
算确定。
第十七条 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依据经审定的洪水预报方案,进行
洪水预报调度。预报调度形式可视水库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用预泄、补偿调节、错
峰调度方式等。无论采用上述那种预报调度方式,在实施时,都要留有适当余地,
以策安全。
第十八条 当遇到超过水库校核标准的洪水时,要及时向下游报警并尽可能采
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争保主坝和重要副坝的安全。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的,要预
先慎重拟定启用非常泄洪措施的条件,制定下游居民的转移方案,按审批权限经批
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入库洪峰已过且已出现了最高库水位后的水库水位消落阶段,应
在不影响土坝坝坡稳定和下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水库下泄流量,尽快腾
库,在下次洪水到来前使库水位回降到汛限水位。
第二十条 具有防洪兴利重叠库容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收水时间,安排
汛末蓄水。在实施中,可根据当时的天气形势预报和得、失净效益分析提出收水意
见,经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收水时间,及时蓄水。
第二十一条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应根据本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泥沙运动规律
,研究采用适宜的排沙方式,如“异重流”排沙、“蓄清排浑”和“泄空集中拉沙
”等,实行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承担防凌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水库下游河道防凌的要求,制订凌
汛期水库蓄泄的调度计划。
北方严寒地区的水库,要制订冬季保护大坝、闸门建筑物防冰冻的调度运用计
划。
第四章 兴利调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兴利调度的任务是:依据规划设计确定的开发目标,合理调
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兴利调度的原则:
1.在制订计划时,要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既要保重点任务又要尽可能
兼顾其他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水资源。
2.要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核定各用水部门供水量,贯彻“一水多用
”的原则,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兴利调度方式,要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和兴利各部门用水特点拟定。
4.库内引水,要纳入水库水量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编制兴利调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年(期、月)来水的预测。
2.协调有关各部门对水库供水的要求。
3.拟定各时段的水库控制运用指标。
4.根据上述条件,制订年(期、月)的具体供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兴利方面,以城市工业及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应在保证供水
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用水。对有特别重要供水任务的水库,应预留一部分备用水
量,以备连续特枯年份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兴利方面,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地调整灌溉用水方式,减低供水高峰。
2.充分利用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在非灌溉期或非用水高峰时由水库提前放水充
蓄;在用水高峰时,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可与水库共同供给灌区用水。
3.结合灌溉供水,尽量兼顾发电、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兴利方面,以发电为主,兼有灌溉、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按设计中的规定,协调好发电与其他用水部门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有竹木流放和过鱼要求的水库,其运用方式,应尽量满足竹木流
放和过鱼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在实时调度中,应根据当时的库水位和前期来水情况,参照调度图
和水文气象预报,调整调度计划。
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在正常蓄水情况下,一般应控制调节年度末库水位不低于
规定的年消落水位,为连续枯水年的用水储备一定的水量。
当遇到特殊干旱年,水库水位已落于限制供水区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核减
供水量,重新调整各用水部门的用水量,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水文观测与预报
第三十一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应根据水文预报及水库调度的需要布设水
文站网。都要建立入库、出库站。水库所设测站的观测与报汛,均应按照国家有关
水文测验规范及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进行。
水文测站设定以后,应长期稳定,但当流域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
整,在调整重要水文站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必须使水文观测资料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用,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
施,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到与上
、下游防汛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建立
自动测报和预报系统,以提高水库的调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必须开展水文预报工作。各水库编制的水文
预报方案须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已使用的预报方案,应根据实测资料积累情况,
进行修改或补充。实时水文预报,应按照规定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根据水情、
雨情的变化,及时发出修正预报。
第六章 调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编制本水库调度运用规程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
1.本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用的原则和要求;
2.主要运用指标;
3.防洪调度规则;
4.兴利调度规则及绘制调度图;
5.水文情报与预报规定;
6.水库调度工作的规章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要依照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编制调度运用计划,包括年、供
水期、月(视具体需要而定)的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和汛期的调度运用计划,报请水
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五条 重要大型水库,应编制水库调度月报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其内容
有:
1.水库以上流域水文实况;
2.水库调度运用过程及特征值;
3.下月的水库调度计划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汛期值班人员应做到:
1.及时收集水文气象情报,进行洪水预报作业,提出调度意见。
2.密切注意水库安全以及上、下游防洪抢险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
向防汛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汇报。
3.当水库泄洪、排沙或改变运用方式以及工程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大坝和下游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时,要把情况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决定,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
传达。
4.做好值班调度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对重要的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要
进行录音或文字传真。
5.严格遵守防汛纪律,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调度指挥。
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专职调度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兴利调度事宜。
第三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制度,水文数据、水
文气象预报成果、调度方案的计算成果、调度决策、水库运用数据等,要按规定及
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水库调度一般每年都要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报水库主管部门备
案。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对当年来水情况(雨情、水情,多沙河流包括沙情)的分
析;水文气象预报成果及其误差评定;水库防洪、兴利调度,合理性分析;综合利
用经济效益评价;经验教训及今后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通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