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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2:2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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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是,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第八条 国家不直接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核实的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编制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需要增加工资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时,要将上个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条 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先提后用.
第十二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人事和计划部门核增、核减,并抄送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并抄送其开户银行,同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出实际的工资总额.地方所属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述企业在提取当月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其工资基金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超过的部分,银行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吨煤工资单价和增加的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同时抄送其开户银行.
企业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比计划有增减时,建筑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按照实际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计算出工资总额;煤炭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完成的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工资单价计算出工资总额.前述两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均按其隶属关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增、核减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同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现有的计划外用工,其工资额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退,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第十七条 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同,及时研究、处理执行本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本办法多发的现金和实物:
(一)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
(二)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三)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的;
(四)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78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3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中期评估及届满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以及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中期评估在特聘教授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两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学校应于首次三年聘期结束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中期总结报告》。

第七条 聘期届满评估在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学校于五年聘期届满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届满总结报告》。

第八条 中期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上报的《中期总结报告》或《聘期届满总结报告》,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教育厅采取适当方式考察特聘教授上岗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有关规定在岗工作的特聘教授,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停发特聘教授奖金,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校的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 2004 〕 33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 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30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批。

第四条 市计委负责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批复是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被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

第六条 市计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其中,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工作由市计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结果由市计委会市财政局确认。

第七条 受委托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前完成对概算的初步审查,在审查会上公布初审结果。经审查会认可后,录入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初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概算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概算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不持异议后,概算审查机构出具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作为市计委对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依据。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概算编制和概算审查机构的概算审查,都应以法定的标准、规范作为编制与审查的依据。如出现暂时无法确定标准或规范而对编制内容或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市计委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对该结论认可后,出具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概算审查咨询费参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 \[1997\]60 号、苏建定 \[1997\]49 号)的相关标准,结合业务的性质、特点与工作量确定。概算审查咨询费由固定咨询费和附加咨询费两部分组成,每个项目的固定咨询费一般不超过 1 万元,附加咨询费按项目概算的最终核增额和核减额的 0.1% 取费。

第十一条 市计委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定《技术咨询合同》。在受委托单位完成合同所约定的要求后,市财政局依据市计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概算审查咨询费。

第十二条 审查结论确定的概算与原初步设计概算相比核增和核减数累计超过审查金额 10% 的,这部分的审查咨询费由概算编制单位承担。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市财政局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再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时扣除,建设单位则在向概算编制单位支付编制费时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所出具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以市计委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对规定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如没有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市计委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1 日 之后本办法施行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