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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07:5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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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告业发展较快。截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广告经营单位4762家,广告从业人员31087人,2008年实现经营额323亿元,为推动我省企业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广告业总体规模不大,区域发展不平衡,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从业人员中缺乏高端专业人才;公益广告事业发展缓慢,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等。

  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全省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提高广告业水平为重点,努力提高湖北广告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广告产业体系;提高广告业管理水平,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广告业可持续发展。到2015年,力争广告经营额达到80亿元,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广告企业达到15家以上,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集团5家以上,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广告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广告业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

  三、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促进广告业发展

  (一)制定我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明确广告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以汽车、房地产、农产品、旅游、会展业为行业增长点,以网络广告、通信(手机)广告等新兴广告为媒体增长点,以武汉城市圈和襄樊、宜昌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为区域增长点,以创意设计、动漫制作等为业务增长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广告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主动融入全国广告产业价值链,与省外广告公司和国际广告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二)修订完善地方广告法规和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和对广告业统一管理的要求,研究广告业发展规律,针对我省广告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修订完善广告市场准入与退出、广告活动规范、广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广告经营秩序。

  (三)支持壮大广告市场主体,增强广告企业竞争力。一是规范广告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提高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水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广告企业注册实施零门槛;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二是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建立广告企业改制信息交流平台,做好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制的中介服务,积极推动广告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广告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三是加快培育大型专业广告企业、广告媒体集团。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在国内外广告市场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做大做强;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全面服务,实现强强联合,提高广告公司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国内外广告服务市场;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四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信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发展户外、网络、手机、IP电视、移动数字电视等新兴媒体广告,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加强对新兴媒体广告的规范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坚持正确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鼓励广告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推广应用。鼓励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降低广告投放成本。支持互联网、通信、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创新广告技术和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创意在广告业中的核心作用。

  (五)大力培养广告业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加强广告类专业建设。优化高等院校广告类专业结构,开展广告新媒体研究,促进现代科技在广告专业教育中的普及和运用。二是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有条件的广告企业,建设广告实践基地。三是健全广告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有序推进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合法、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

  (六)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全国乃至国际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我省驰名品牌、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全国广告产业价值链。引导具有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我省广告业。

  (七)建立健全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强广告行业组织建设,把广告行业组织建成广告人之家。建立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广告企业广告数据的统计申报和管理,建设广告监管和自律信息发布共享平台,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文明、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促进公益广告发展。

  四、加大对广告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完善广告业价格、收费等政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广告业的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基本同价政策;广告业的用水价格实行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政策;清理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三)对广告业发展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倾斜。支持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办广告业,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广告企业开展业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在加大财政对广告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广告企业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五)建立广告业登记“绿色通道”。将广告业工商登记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一般登记事项要求在1个工作日办结;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广告企业申请登记时,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五、提高监管体系效能,规范广告业发展

  (一)完善广告监管体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具体事权分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建立广告监测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改进广告监测方式方法,加强广告发布指导,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广告监测网络。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影响。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优化广告监管流程,综合治理广告市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加强广告社会监督。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鼓励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全面监督广告活动,使社会监督成为广告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计划地建立广告经营单位诚信经营数据库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诚信度。

  六、切实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制度,会同财政、税务、物价、新闻出版、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解决广告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推动我省广告业快速发展。

  (三)广告行业组织要积极拓展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在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订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八月四日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各地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尽量采用新的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的考生,增加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结果另附表)。为不影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选报其他专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非肝炎疾病考生的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处理。
三、为使招生体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招生体验工作手册》,请各地在体检时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体检的宣传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和本《补充规定》是招生体检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新标准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0条采用新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第11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第12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7条采用新标准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低于6.66Kpa(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除同第1条外,还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院校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他补充规定
重申1986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报考体育专业的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方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录取。
2.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能录取的专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1)第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两下肢不等长及肌力程度应从严掌握)。
(2)第11、13、15、1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
(3)凡是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的考生,补限报海关专业。
(4)报考烹饪专业视力不应低于4.8。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规范收费票据、往来款收据及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使用行为,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和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考虑到新旧票据的使用有个衔接过程,现有库存的各种票据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2月28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统一票据套印“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A)章”;专用票据套印“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A)章”;往来款收据套印“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监制的往来款收据章”;社团票据套印“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监制章”。

  三、各行政带来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以上票据、收款收据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权根部门批准收费文件的复印件、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杭州市编制委会员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证》。财政部门根据票据使用的具体条件,经审核后发放《票据准购证》。单位凭《票据准购证》办理票据购领手续。票据的申购量不得超过单位的一个月使用量,并于次月的20号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和重新申领下一个月的计划用量,同时上报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的使用和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表。

  中央及省属驻杭州市的单位由浙江省财政厅发放收费票据、往来款收据及社团会费票据。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无论独立或非独立,都到所挂靠的单位领取往来款收据。批准有收费行为的,按以上领卡要求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的票据申领手续。

  专用票据除省财政厅直接发放以外,市级、县(市)级、区级各单位使用统一票据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季)并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杭州市财政局,由杭州市财政局初核后向省财政厅上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后统一监制。

  四、各单位在执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省物价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五、单位由于撤销、合并或改组等原因不再使用收费票据、往来款收据及社会团会费票据的,必须及时上缴原发放管理部门,由原发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核销,同时《票据准购证》一并收回。

  六、以上三种类型票据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保管期限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财政部门派专人监销。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收据。

  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买卖、转让、代开、伪造各类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

  八、使用票据的单位,因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九、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1994)财综6号和省财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1994)财综24号及杭财综(1996)字第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十、各单位在1997年12月30日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证更换手续。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政[1996]1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下同)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委托机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按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浙江省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监制、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工作。市、地、县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省财政厅的授权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刷、发放、稽查和核销工作。部门和单位开发和运用票据管理软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鉴定、验审后方可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印制、出售收费票据。

  第五条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执收主体必须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2)收取的资金必须是经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获得各种捐赠资金;(3)收取的资金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发放收费票据。

第二章 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根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统一票据是指能够适应一般的收费需要,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统一票据样式为四联单,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收据联,印绿色;第三联记帐联(财政),印蓝色;第四联统计记帐联(执收单位),印红色。

  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的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种。专用票据的样式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由执收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监制、印刷。专用票据的种类由省财政厅批准并公布,专用票据应注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不得冠以统称或总体名称。专用票据的联次应符合统一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监制与印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套印“浙江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直接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套印不设代码的“浙江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大红色,椭圆形,长2.8CM,高1.6CM。由省财政厅委托市(地)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套印设置代码的票据监制章。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区别不同情况印制:省属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以及省统收统支和省级有分成收入的收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收费收入全额为市、地、县的各种收费票据(包括往来款收据、社团票据)由省财政厅委托市(地)财政局印制。

  第九条 省财政厅委托市(地)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市(地)财政局须按季度向省财政厅办理申请手续,由省财政厅开具收费票据承印委托书。市(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委托所规定的要求印制,不得擅自超印。

  第十条 收费票据印刷厂(包括委托市(地)印制的印制厂)由省财政厅审查后按照择优原则选定。票据印刷厂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业许可证,并具备一定的技术、质量、安全等项条件,经财政厅审查批准发给“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印证”,并签订印制合同后方可印制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收费票据(包括委托市(地)印刷的票据),由省财政厅开具收费票据付印通知单通知印刷厂,通知单应明确规定印制收费票据的名称、份数、编号、交货日期等项内容。付印通知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印刷厂,一份送市(地)财政局,一份省财政厅留存。定点印刷厂未收到省财政厅付印通知单,一律不得擅自承印收费票据,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收费专用票据印制委托书应与付印通知单的有关内容一致,否则视作无效。

第四章 发放与购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发放至省属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厅委托市(地)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地)负责发放至同级单位及所属县(市)财政局。中央没有发放在浙中央单位收费票据的,中央驻杭州市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发放收费票据,杭州市以外的单位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放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资金全额上交省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县各级分成的,其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领,市、地、县业务部门向主管部门申领。市、地、县业务部门在购领票据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据申领表,财政部门应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省主管部门须查验市、地、县业务部门所持的票据申领表,符合要求的方可发放票据。购领票据后,市、地、县业务部门应主动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所领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否则,省财政厅将停供票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收入全额留市、地、县的,票据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领;市、地、县业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十四条 由省、市、地、县分成的收费资金上缴省部门,由市、地、县业务部门直接上缴省主管部门,再由省主管部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也可通过市、地、县财政专户,上缴省级财政专户。采取何种上缴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向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前,须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票据准购证》的领发结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进行:收入以独立核算单位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的,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收入以主管部门集中上缴财政专户的,以主管部门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单位凭《票据准购证》办理收费票据购领手续。财政部门对单位的收费票据发放量,一般不得超过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票量。省财政对省级主管部门的收费票据的发放量,一般不得超过该部门所属系统两个月的正常用票量。

第五章 结报、核销和稽查

  第十六条 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按收费票据的发放权限,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由谁发放由谁核销的办法。省财政厅直接发放给省属单位的收费票据,由省属单位按月直接向省财政厅结报,由省财政厅负责核销;省财政厅发放给省级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主管部门下发所属系统业务部门的收费票据,属于统收统支的由业务部门每两个月向省主管部门结报,省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向省财政厅结报,由省财政厅负责核销。收费收入由省和地方分成的收费票据,市、地、县业务部门每两个月向省主管部门结报,结报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级财政部门在结报单上签署意见。省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向省财政厅结报,结报时须附市、地、县业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结报单,由省财政厅负责核销。 由市、地、县财政局发放给单位的收费票据,单位每月向同级财政局结报,由同级财政局负责核销。

  第十七条 收费票据的结报和核销在再次购领收费票据时进行。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持前次购领并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和结报单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结报。

  第十八条 核销收费票据时财政部门应重点检查其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情况。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结报、核销收费票据的,以及单位未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有乱收费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暂停发放收费票据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 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不再使用收费票据时,未使用完的收费票据应退回原发放管理部门,由原发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核销,《票据准购证》一并收回。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核销后,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财政部门必须派专人监销。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存根。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和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票据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2、凭以报销、记帐和票据的合法性;

  3、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对与票据有关的当事各方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稽查工作,配备稽查人员,建立稽查制度。收费票据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出示《票据稽查证》。《票据稽查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机构,配备收费票据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监制、印制、仓储、保管、发放、核销和稽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往来款项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上述收据的监制、印制、发放、核销、检查等项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下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暂行规定》[(1994)财综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1994)财综2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