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21号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综合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公司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公司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梅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国有全资(或控股)投融资公司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特定经营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原则上一年一考评,同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简单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由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董事长任期和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目的与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第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一)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投融资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年度投融资(或担保)业务量计划;
2.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现金偿债能力等是否在合理水平;
3.投融资(或担保)项目是否达到目标进度、资产运行状态是否良好。
(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公司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内容包括:
1.是否确立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2.经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发展创新;
4.是否建立公司内部绩效管理评价制度;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5.基础管理是否扎实;
6.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
7.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任期绩效评价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列入综合绩效评价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2月10日前制定当年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每半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公司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投融资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目标及其相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在每个预算年度后1个月内,各有关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的规定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形成本公司绩效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有关公司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自评材料审核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就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通过对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相关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管委会。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公司类别,分别测算出优、良、中、低、差5个档次的分值区间。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不进行档次划分,仅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评估结果,并分为优、良、中、低、差、无法评价6个等级。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等。
第二十条 对公司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公司,并要求公司予以关注和整改。其中: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经管委会批准后提供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审计、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