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资工(1994)167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用公式表示为:
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第七条 为了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家在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应参考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指标。具体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用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之后两个月内报送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对企业提出
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值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监督机构对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及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具体客观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情况表(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称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一、在考核期内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在考核期内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在考核期内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在考核期内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在考核期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从总体上对企业或监督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国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
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五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决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一、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关考核指标考
核值的,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
二、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对无特殊原因连续二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企业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企业厂
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厂长(经理)和责任人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厂长(经理)和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商品流通业、旅游饮服业、农业、林业等各类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11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8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我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的管理,现印发《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科学技术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民政事业和民政系统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民政系统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1972]财企字第662号) 和《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科技三项经费是指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是国家计委拨给我部发展科技事业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内假肢、殡葬、康复医疗等行业和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而不得用于一般性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推动民政系统科学技术的进步、保证科研计划的实施、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对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匹配拨款和有偿资助。
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三项经费的分配计划,综合计划司负责三项经费的下拨、回收、监督。
二、使用办法
(一)根据国家计委拨给我部的数额制定三项经费年度分配计划,按计划类别划出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的经费控制指标和项目控制数。
(二)列入民政部科研计划内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签订项目技术合同时,应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1.凡属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开发周期短、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偿还能力强的项目,原则上要全部偿还。
2.开发周期较长、有直接经济效益和一定偿还能力、但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偿还经费不低于拨款总额的30%,其中偿还能力较强的项目,偿还比例应不低于50%。
3.项目完成后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免还(主要指基础研究、医疗卫生、软科学及新兴技术领域的风险项目等)。
4.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项目单位所在地民政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人教司批准,可以酌情减免。
5.有偿使用经费的偿还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6.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按期偿还资金时,应在技术合同规定的偿还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项目单位所在地民政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人教司审批确定延期偿还期限。
7.有偿使用的经费回收后,仍作为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继续用于发展民政系统的科技事业。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民政厅(局)要作为担保单位责令其归还民政部,否则,以后将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对科研经费的申请。
(四)科技三项经费必须按照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滥支挪用。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接受计划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审报项目应在进行充分开题准备之后,填写《民政部科研计划任务书》。部内申报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后,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连同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人教司。
(二)人教司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在征询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部科技计划建设项目,分送有关行业专家进行评议,提出书面意见。
(三)人教司对经专家评议认可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择优支持,提出年度科研计划报部领导审批。
(四)被批准纳入科研计划的项目,由人教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技术合同,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丙方应当对技术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经费的划拨与回收
(一)科技三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人教司负责汇总列出预决算,综合计划司负责监督。
(二)项目经费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人教司按技术合同作出拨款计划,由综合计划司按技术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数额核拨。
(三)有偿使用的经费到期时,由人教司和担保单位负责通知归还。收款手续由综合计划司办理。逾期不还,由人教司和综合计划司共同催还。
本办法由人教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