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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

时间:2024-07-23 03:3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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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

〔2010〕32 号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本模板公布之后,基金管理公司须在对外公开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中应用,并及时向我会电子数据报送平台(data.csrc.gov.cn)的“基金XBRL信息接收系统”报备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XBRL文档,相关文件的纸质报备文档不再报送我会。上述XBRL文档,将通过我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对外展示,各公司应确保报备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各托管银行应确保复核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4号《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十一类临时公告》.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2/P020101202640862344409.doc

关于我与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多哥


关于我与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我与多哥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就多哥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事互换照会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复照(副本)和多方来照(影印件),请予备案。多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多哥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多哥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39/ATC/CAB/96号来照,内容如下:
  “多哥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多哥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通过友好会谈,就多哥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多哥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多哥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多哥共和国大使馆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并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结合实行课题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3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以及新时期的检察政策和执法理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兼顾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丰富和发展。
第4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5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理论所”)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课题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课题选题方向;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解决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8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9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10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
第11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12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13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14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15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16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二)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17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18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19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20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理论所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重大课题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21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22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23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大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专著出版或者有研究成果在权威报刊上发表;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知名期刊上发表。
一般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的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
上述“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4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25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26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
第27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重大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6万元;
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2万元;
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万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科研资金。
第28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重大课题的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29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30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