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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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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昆明市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行政,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过认真清理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50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予公布。

附件: 第一批予以废止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1、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54号  1988·72、 昆明市涉外旅游饭店管理  暂行办法              昆政发(1988)89号  1988·4·123、 昆明市临时市场、货亭、摊点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昆政发(1988)143号  1988·6·184、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实施细则              昆政发(1988)207号  19885、 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  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88)243号  1988·9·286、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昆政发(1988)303号  1988·12·21  暂行规定7、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              昆政复(1988)19号  1988·3·128、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3号  1988·4·159、 昆明市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24号  1988·4·1510、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  储粮储金会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3号  1988·7·3011、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  安装管理办法            昆政复(1988)64号  1988·8·3012、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88)77号  1988·9·2013、关于在市区悬挂标语的  暂行规定              昆政办(1988)80号  1988·3·2014、关于推行企业兼并的试行办法     昆政发(1989)29号  1988·2·415、昆明市关于举办临时性群众  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昆政发(1989)198号  1989·9·316、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9)213号  1989·9·2117、昆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89)2号   1989·1·1018、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  程序的规定             昆政复(1989)15号  1989·3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青年路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0)5号  1990·1·1520、昆明市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0)39号  1990·3·221、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  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  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昆政发(1990)42号  1990·3·1422、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1990·3·20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供水  设施、保障供水安全的通告      昆政发(1990)77号  1990·5·3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  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昆政发(1990)151号  1990·8·3025、关于承包经营中落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的规程           昆政发(1990)171号  1990·10·426、关于力口强西站立交桥交通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0)11号  1990·3·1227、昆明市城市道路桥涵管理办法     昆政复(1990)21号  1990·4·1728、关于整顿城市和道路交通秩序  的通告               昆政复(1990)61号  1990·9·1029、昆明市新菜地建设费征用  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64号  1991·5·630、昆明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试行办法              昆政复(1992)87号  1992·11·43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委  《关于昆明市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及管理的意见》的意见        昆政发(1993)21号  1993·1·932、昆明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1993)62号  1993·3·2033、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号   1994·8·15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机动车  洗车场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5)48号  1995·6·163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  人口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4)56号  1994·7·1136、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复(1994)14号  1994·3·937、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5号   1995·12·2738、昆明市实行“过渡体制”期间  市属国有工交企业厂长、经理  奖励办法              昆政发(1995)51号  1995·11·839、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  的通告               昆政复(1995)3号   1995·2·740、昆明市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  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4号   1995·2·1541、昆明市制止娱乐行业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5号   1995·2·1542、路南彝族自治县关于贯彻  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  规定的实施办法           昆政复(1995)13号  1995·3·2043、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昆政复(1995)33号  1995·7·1044、呈贡县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昆政复(1995)35号  1995·7·18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  实行轮休制度的通告         昆政发(1996)20号  1996·6·146、昆明市消防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7)26号  1997·3 1847、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  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昆政发(1997)68号  1997·10·9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拖拉机、  畜力车、人力板车入城的通告     昆政发(1997)81号  1998·1·149、昆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7)49号  1997·12·9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1998)16号  1998·4·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开展中小学“校园安全”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1-01-22

教基厅[2001]3号


一年来,各地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近期一些地方校内出现了学生因楼道拥堵被挤压被踝死踩伤、因玩耍打闹致伤,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以及极个别道德败坏教师猥亵奸淫女生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为使中小学安全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确保中小学生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安全、健康地成长,现将2001年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26日,星期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中小学安全工作要始终遵循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认真总结五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安全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在“落实”上想办法、下功夫,坚决压低伤亡事故发生率。
二、2001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要围绕“校园安全”开展教育及预防工作,并将这一主题贯穿于全年安全工作。“校园安全”包含校内安全、校门外附近治安秩序与交通安全,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工作重点应是校内安全。各地各校要在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开展一次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造成声势,搞好“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进而做好全年工作。安全教育活动要结合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如开展校内安全知识竞赛、人人参与查隐患保安全活动、自编自演文娱节目等。
三、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以来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当地安全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地实际的一整套中小学安全工作方案。在总结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丛书》,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校长、教师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教育;要认真修订、完善现有制度,制定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请各地务必注意,各类各项制度和措施一定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防止工作简单化,防止因噎废食。在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表彰和奖励。
四、凡已出台中小学安全工作地方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坚持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制定中小学安全工作法规纳入工作日程,积极推进中小学安全工作法制建设。
五、坚持安全工作联络员制度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在机构改革后,要及时确定负责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处室及省级安全工作联络员,并请将名单及时报我部。各地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重大伤亡等事件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99417号)的精神,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安全工作动态,请你们及时将所发有关文件和重要简报,以及转发我部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的通知抄报我部。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2008〕8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与展览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3/P0200803265628429639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