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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3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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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建城[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 录

序言 1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作用 1
1.3. 编制原则 1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
2.1. 工作阶段 2
2.2. 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 交通发展战略 3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
3.3. 对外交通系统 4
3.4. 城市道路系统 4
3.5. 公共交通系统 5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5
3.7. 客运枢纽 5
3.8. 城市停车系统 6
3.9. 货运系统 6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6
3.11. 近期规划 6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
4. 技术要点 7
4.1. 现状调研 7
4.2. 交通调查 8
4.3. 现状分析 10
4.4. 需求分析 11
4.5. 方案制定 13
4.6. 方案评价 13
4.7. 强制性内容 13
5. 成果要求 14
5.1. 成果形式 14
5.2. 规划文本 14
5.3. 规划说明书 15
5.4. 规划图纸 16
5.5. 基础资料汇编 1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序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定位及作用,规定了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编制内容、规划成果组成,以及编制管理与审查制度。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本《导则》提出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
1. 总则
1.1. 目的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旨在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发展绿色交通,合理安排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统筹城市内外、客货、近远期交通发展,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1.2. 作用
1.2.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1.2.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依据,对外交通、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交通枢纽、停车、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子系统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3. 编制原则
1.3.1. 应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1.3.2. 应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统筹各交通子系统协调发展。
1.3.3. 应遵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合理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方案。
1.3.4. 应统筹兼顾城市规模和发展阶段,结合主要交通问题和发展需求,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交通要求。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3. 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要求。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工作阶段
2.1.1.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工作过程,一般可划分为现状调研、专题研究、纲要成果、规划成果四个阶段。
2.1.2. 纲要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编制相衔接。
2.1.3. 规划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相衔接。
2.2. 工作要求
2.2.1. 现状调研阶段。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听取相关部门规划设想和建议;分析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根据规划需要开展相应的交通调查。
2.2.2. 专题研究阶段。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对影响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一般应包括交通发展趋势、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等。
2.2.3. 纲要成果阶段。重点评价和分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趋势和需求、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框架;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目标;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布局原则。
2.2.4. 规划成果阶段。确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保障措施;确定城市交通设施布局方案、控制性规划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提出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提出近期规划的策略与方案。
3. 规划内容
3.1. 交通发展战略
3.1.1.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目标,优化选择交通发展模式,确定交通发展与市域城镇布局、城市土地使用的关系,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分区发展目标、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
3.1.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确定各交通子系统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3)确定城市交通方式结构。
(4)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原则和策略。
(5)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政策和措施。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2.1.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统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功能组织,提出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
3.2.2. 主要内容:
(1)研究对外交通系统构成,以及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关系,论证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选址和布局原则。
(2)研究客运交通分布,确定客运交通走廊、客运交通枢纽的功能、等级和规模,提出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
(3)论证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功能等级,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4)研究城市道路干路网组成和功能等级,研究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运输通道,提出规划布局原则。
(5)研究货运交通分布,确定货运交通走廊。论证货运交通通道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管理策略。
(6)研究步行、自行车交通组织模式,确定城市不同地域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功能定位,提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原则。
(7)研究提出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和总体布局原则。
(8)研究提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
3.3. 对外交通系统
3.3.1. 依据城市具体情况研究对外交通系统网络和区域交通设施布局,处理好与相关专业规划的关系。
3.3.2. 主要内容:
(1)确定干线公路网规划布局,规划入城公路与城市道路系统的衔接方案。确定公路客货运场站的功能、等级、规划布局,提出公路客货运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
(2)论证铁路线路走廊规划布局,确定铁路客货运场站布局及功能定位,提出铁路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提出铁路客运站交通集散组织模式和设施配置要求,规划铁路货运站集疏运通道。
(3)确定不同类型港口、码头功能及规划布局,提出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规划港口货运集疏运方式和集疏运通道。
(4)确定航空港功能、等级规模和规划布局,规划航空港与市区的快速交通集散系统。
3.4. 城市道路系统
3.4.1. 按照与道路交通需求基本适应、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使用布局相互协调、有利公共交通发展、内外交通系统有机衔接的要求,合理规划道路功能、等级与布局。
3.4.2. 主要内容:
(1)优化配置城市干路网结构,规划城市干路网布局方案,提出支路网规划控制密度和建设标准。
(2)提出城市各级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道路断面形式。
(3)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的用地控制要求。
(4)确定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大型装备运输的道路网络方案。
3.5. 公共交通系统
3.5.1.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统筹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设施安排和网络布局。
3.5.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和车辆基地的布局原则及控制要求。
(2)确定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网络,提出线位控制原则及控制要求,以及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3)确定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控制规模标准,提出首末站规划布局原则。
(4)确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规划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布局方案,提出港湾式公交站点的设置原则和规划建议。
(5)提出出租汽车发展策略和出租汽车驻车站规划布局原则。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1. 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2. 主要内容:
(1)确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框架及规划指标。
(2)提出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
(3)提出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
(4)确定城市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布局原则。
(5)提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
3.7. 客运枢纽
3.7.1. 按照人性化、一体化、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布局客运枢纽,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
3.7.2. 主要内容:
(1)确定客运枢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2)提出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8. 城市停车系统
3.8.1. 遵循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地下空间,确定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要求。
3.8.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机动车停车分区和不同类别停车需求的供给目标。
(2)提出城市配建停车指标建议及管理对策。
(3)提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原则。
3.9. 货运系统
3.9.1. 依据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货运交通系统。
3.9.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货运枢纽、场站的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
(2)确定城市货运道路网络和管理对策。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3.10.1. 按照人性化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合理确定交通管理和交通信息化发展对策及设施规划原则。
3.10.2. 交通管理主要内容:
(1)确定交通系统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原则和建设要求。
(2)提出交通需求管理的对策。
3.10.3. 交通信息化主要内容:
(1)提出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模式和系统框架。
(2)提出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
3.11. 近期规划
3.11.1. 依据城市近期发展目标和城市财政能力,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3.11.2. 主要内容:
(1)提出近期交通发展政策与措施。
(2)提出近期城市交通系统规划方案。
(3)确定近期建设的交通项目和建设时序。
(4)估算近期交通建设投资。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12.1. 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
3.12.2. 主要内容:
(1)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
(2)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4. 技术要点
4.1. 现状调研
4.1.1. 资料收集要求
(1)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统计数据、政府文件、调查成果、相关规划文本与图纸等。
(2)反映现状的数据资料宜采用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两年的资料。
(3)反映发展历程的数据资料不宜少于5年,且最近的年份不宜早于规划起始年的前两年。
(4)相关规划资料应收集最新批复的规划成果和在编的各项规划草案。
(5)5年之内的居民出行调查等起讫点交通调查资料可以应用于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5年以上的调查资料可作为参考,需要经过补充调查修正后方可应用。
4.1.2. 资料收集内容
(1)主要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城市土地使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运行与管理、公共交通、对外交通、交通政策与法规、交通投资、交通环境、交通研究成果及相关规划等。

(2)资料收集一览表
资料分类 主要内容
1、城市社会经济 城市概况、行政区划、人口及用地规模,城市经济总量、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城市布局形态、建成区规模、用地分布,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统计资料等。
2、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人口及就业岗位分布等。
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各级道路现状及规划资料,停车设施现状及配建停车标准等。
4、城市交通运行 交通工具拥有量,交通出行特征,道路交通量状况,停车管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息化建设,货运交通管理等。
5、对外交通 对外交通线网以及场站布局、功能、等级规模,客货运量,专项发展规划、近期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等。
6、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规模、设施布局、票制票价、运行管理模式等。
6、交通政策与法规 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各类设施投资比例,现行地方性交通法规、标准,相关交通发展策略研究等。
7、图件及报告资料 城市现状及规划用地图、现状及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图、现状及规划对外交通系统图,相关规划及报告文字资料。
8、其他 旅游设施分布和旅游交通现状,环境保护、车辆排放管理、各类保护区现状,重点地区地质情况评价报告等

4.2. 交通调查
4.2.1. 交通调查一般包括:居民出行、车辆出行、道路交通运行、公交运行、出入境交通、停车、吸引点、货运等调查项目。
4.2.2. 应根据城市基础资料状况,结合规划编制要求确定具体交通调查内容。

4.2.3. 通常情况下,主要交通调查项目及内容如下:
主要调查内容及调查信息
调查项目 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 主要调查信息
1、居民出行调查 城市居民出行
流动人口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目的与方式、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时空分布、出行意愿等
2、车辆出行调查 机动车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空间分布、载货状况等
3、公交运行调查 常规公共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线路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客流流向、满载率、公交车通过量、公交乘客特征等
轨道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换乘量、乘距、站间OD,换乘站布局等
出租汽车 注册运营出租汽车 载客次数、平均载客人次、平均距离、行驶里程、载客率等
4、道路交通运行调查 路段交通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断面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道路交叉口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进出交叉口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机动车行程车速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各级道路行程车速等
5、出入境调查 出入口道路交通 现状市区范围 进出境机动车流量、流向、车辆构成等
6、停车调查 公共停车场 现状建成区范围 停车规模、停放时间、停车特征、泊位周转率等
7、吸引点调查 主要公共设施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吸引规模、方式、分布、吸引强度等
8、交通信息化调查 电子票用IC卡 现状应用领域 电子票种类、发行数量、应用领域和规模
9、货运调查 货物运输 现状市区范围 主要货物种类及重要集散点分布、货运组织模式等

4.2.4. 按照交通调查项目不同以及拟获取的调查信息内容和精度要求,可以采用全样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1)居民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抽样率需根据城市人口规模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最小抽样率不低于1%,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2%,20~5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3%,20万人口以下城市不低于5%。补充调查的抽样率应满足修正交通模型的精度要求。暂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抽样率可根据交通出行特征确定。
(2)车辆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按照车辆属性及规模分别确定。
(3)出入境调查宜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一般在15%~20%。
(4)公交运行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当线路条数较少时,宜采用全样调查。
(5)停车调查应按照调查目的确定调查规模。一般情况下,停车设施使用信息可采用抽样调查。
(6)吸引点调查一般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典型调查。
(7)校核线调查一般不少于12小时,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交通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数据。
4.2.5. 交通小区是研究分析居民、车辆出行及分布的空间最小单元。应结合城市交通调查和交通分析将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为若干交通小区,交通小区划分应保持延续性。
4.3. 现状分析
4.3.1. 以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为基础,切实反映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提出发展思路。
4.3.2. 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城市功能定位、现状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等基本状况。
(2)城市经济与产业。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规模、水平与增长态势、城市产业结构、城市财政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与结构比例、存在问题等。
(3)城市空间结构与土地使用。包括;现状城市空间结构特征、城市功能布局及土地使用特点、城市发展与交通系统的关系等。
(4)城市交通需求。包括:居民出行特征、典型走廊和城市断面的交通分布特征,各类交通工具的规模、增长情况、使用特点以及影响因素,城市重要集散点的交通吸引特征,城市主要货源点分布及货运交通集散特征等。
(5)城市对外交通。包括:各种对外交通的客货运输规模和增长情况,货物运输的主要种类,对外交通系统布局、场站设置与城市规划建设的关系,与城市交通衔接存在的突出矛盾等。
(6)城市道路交通。包括:现状城市道路网络规模、结构、布局特点,道路功能与土地使用的相互关系,现状道路服务水平,主要道路、交叉口交通流状况等。
(7)公共交通。包括:各种公交方式发展水平、线网规模、布局及场站设施,各类公交方式运营组织模式及服务水平,优先发展公交的保障措施,公交专用道、港湾公交站、公交优先信号设置状况,公交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步行、自行车交通。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分布及主要交通特征,步行街区布局及管理,步行、自行车交通设施和运行管理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
(9)城市停车。包括:公共停车规模、布局,配建停车状况,路内停车状况,不同地区停车供求状况,停车设施使用状况及运营管理等。
(10)交通管理。包括: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组织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1)交通信息化。包括: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信息共享需求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评价。归纳城市交通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症结,分析交通发展内外部制约因素,评价城市交通与经济、资源、环境、城市建设的协调关系,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发展思路。
4.4. 需求分析
4.4.1. 应综合运用交通调查数据、统计数据、相关规划定量指标,建立交通分析模型,形成科学地交通需求分析方法。
4.4.2. 需求分析中常用的基础数据包括:
(1)人口。包括基于交通小区的人口规模、构成、分布等。
(2)就业、就学岗位。包括就业、就学岗位总量和交通小区分布,就业岗位应按照行业及交通特征划分。
(3)车辆保有量数据。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规模、分类,通常要用到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4)交通基础设施相关数据。包括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等。
(5)客货运输数据。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客货运量、客货周转量、交通节点的交通集散量。
(6)交通运行数据。包括主要道路的交通量、行程车速、交通延误等。
4.4.3. 需求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模型:
(1)出行生成。包括各交通小区的人员、车辆出行生成,一般可采用回归分析模型、生成率模型、聚类分析模型等进行测算。
(2)出行分布。包括人员出行分布和车辆出行分布,一般可采用增长率模型、重力模型、介入机会模型等进行测算。
(3)出行方式。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分布,一般可采用转移曲线模型、Logit模型、重力转换型模型等进行测算。
(4)出行分配。包括各种交通方式反映在道路网络上的交通量和客运网络上的运输量,按照需求分析目的不同,一般可采用平衡分配模型、最短路分配模型、多路径概率模型、容量限制模型等进行测算。
(5)利用通用的交通分析软件进行交通需求分析时,应对交通模型参数进行重新标定。
(6)交通需求分析时,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模型技术发展趋势,采用组合交通模型或其他形式模型。
4.4.4. 规划方案测试的主要内容:
(1)城市机动车发展规模。
(2)交通方式构成与交通政策影响。
(3)城市道路网络总体容量和各级道路服务水平。
(4)城市道路关键走廊与断面容量和服务水平。
(5)交通换乘枢纽及重要交通集散点的服务水平。
(6)城市重要地点的交通可达性。
(7)停车需求规模及停车设施供需关系。
(8)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析。
4.5. 方案制定
4.5.1. 规划方案应以交通发展需求预测为基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和规划的城市空间形态及功能布局进行编制。
4.5.2. 规划方案应体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
4.5.3. 交通网络布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5.4.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选址应避让环境敏感点、地质灾害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布局方案需满足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
4.5.5. 方案形成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4.6. 方案评价
4.6.1. 规划方案评价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内容需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交通运行效果等方面。
4.6.2. 方案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要素:
(1)交通运行预期效果及与规划目标的吻合程度。
(2)对城市规划布局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3)对城市用地资源的占用程度。
(4)对城市生态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5)对城市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和各类保护区的影响。
(6)地质灾害影响程度。
(7)规划的工程规模与投资。
4.7. 强制性内容
4.7.1. 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干路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4.7.2. 指导各交通子系统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应列入强制性内容。
4.7.3. 可以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增加强制性规划内容。一般情况下,对外交通设施和交通场站规划宜列为强制性内容。
5. 成果要求
5.1. 成果形式
5.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5.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DOC、PDF等文本格式或图形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3)电子文档应包括交通调查原始数据、模型数据等数据文件,采用数据库格式存储。
5.2. 规划文本
5.2.1. 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2.2. 强制性规划内容采用与其他规划内容有明显区别的字体或格式进行表述。
5.2.3. 规划成果文本编写大纲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二、规划目标。主要包括:近远期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城市交通方式结构,各交通子系统的发展目标等。
三、交通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交通资源配置的原则和策略,各交通子系统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发展策略,重大交通发展政策等。
四、综合交通体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成,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关系,客货交通组织模式和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干路系统组成,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道路规划布局原则,城市客运枢纽结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停车供给策略,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等。
五、对外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各种对外交通方式的网络布局,场站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等。
六、城市道路网络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干道网络布局,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大型装备运输道路组织等,规划道路、交叉口、广场列表。
七、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功能、布局和用地控制指标,公共交通网络重要控制点规划布局,公共交通专用道布局,公共交通线网和站点规划建设要求等,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公共交通场站列表。
八、步行与自行车交通规划。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规划指标,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自行车停车设施布局原则等。
九、客运枢纽规划。主要包括:客运枢纽规划布局、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配套设施安排等。
十、城市停车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停车分区和规划供给指标,城市配建停车标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施规模和布局原则,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标准等。
十一、货运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货运枢纽、场站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货运道路安排等。
十二、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包括:交通管理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交通需求管理系统框架,城市交通信息化发展模式,交通信息化系统框架,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等。
十三、近期规划。主要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和建设策略,交通设施建设安排与投资规模,重点地区交通改善对策与方案等。
十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技术经济政策,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等。
5.3. 规划说明书
5.3.1. 规划说明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5.3.2. 规划说明书正文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5.3.3. 规划说明书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状分析评价报告。
(2)交通调查分析报告。
(3)交通模型报告。
(4)其它专题研究报告。
(5)相关部门建议。
(6)公众意见。
5.4. 规划图纸
5.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5.4.2. 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保持图例一致。
5.4.3. 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的顺序排列。
5.4.4. 规划图纸比例一般采用: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
5.4.5. 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市域交通现状图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图
(3)市域交通规划图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
(5)对外交通规划图
(6)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图
(7)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8)自行车、步行系统规划图
(9)城市客运枢纽规划图
(10)停车系统规划图
(11)货运系统规划图
(12)近期规划图
5.4.6. 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5.5. 基础资料汇编
5.5.1.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5.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文件。
(2)基础资料
(3)参考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一件大事,既为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机遇,也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和《条例》,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以适应公司登记管理的需要;要广泛宣传《公司法》和《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增强法律意识。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公司法》、《条例》和《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登记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称非公司企业),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二、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区、盟及大中城市设的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经济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登记注册新的公司。
三、除《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对于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四、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非公司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掌握。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继续推进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使非公司企业的登记向登记机关依法直接核准登记过渡。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论设立审批工作由政府的哪个部门承办,其设立批准文件应是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省或市、县审批机关的批准。
六、对“行政法规”的含义,在未有新的解释前,应按照1987年4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和“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规定掌握。
七、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代表国家投资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做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八、公司不得再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登记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一、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时,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十三、公司的企业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栏还需标明“国有独资”字样,即“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在其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栏还需标明“上市”字样,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十四、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不能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
十五、公司设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无论其是否称“分公司”,都应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其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六、《公司法》施行前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尚未被核准的公司,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按《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公司。
十七、自《公司法》施行之日起,新设立的公司使用新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使用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是登记机关的印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十八、登记簿主要记载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的登记事项,登记簿可以是簿记式、卡片式的,也可以是电脑查询式的。
十九、1994年7月1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以下称原有公司),在未按《公司法》规范前,其登记管辖及程序,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但原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除外)不得再设立全资子公司,也不得再设称“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原有公司变更登记后,仍发旧式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十、原有公司规范和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务院将另行规定,应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85号
1997年6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

现将《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是公物处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重要意义,尽快将公物拍卖工作纳入市场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大力支持、配合国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物处理业务顺利实施。

附件:《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

晋城市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私自作价、公物私分、变价款截留等违法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市、区)级应纳入拍卖的各类公物。

第三条 公物拍卖工作由各级财政局、国资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工商、物价、审计、司法部门参与监督。晋城万方拍卖行作为我市公物拍卖的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市县(市、区)级公物拍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海关、税务、物价等到执法机关以及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等需要处理的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品;金融信贷部门抵押及违约资产;铁路、港口、民航、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邮电、医药、市容等部门需要处理的无主物品;保险理赔物品;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拟处理的公物。

第五条 拍卖公物的程序。

凡需要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在委托拍卖公物前须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拍卖机构对委托拍卖的公物要进行注册登记、分类、编号、妥善保管。

拍卖机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赃物估价工作由物价管理部门承担。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竞价拍卖。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应优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公物经首次按底价未能拍卖出去的,可由拍卖机构再行拍卖。经多次变更底价一年内仍拍卖不出去的公物,由委托方与拍卖机构协商,可以作价收购处理。公物拍卖后,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卖的公物清单和成交数量、价格报送同级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

第六条 拍卖机构的佣金。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机构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其它的公物拍卖,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拍卖价款的归属。拍卖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脏物所得价款及拍卖缉私物品和无主物品所得价款,由拍卖机构会同委托单位足额上交财政;拍卖抵押物品和保险赔物品所得价款,归债权人所有,超过债务部分归债务人所有;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价款,原则应全额上交财政,特殊情况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返还;矿产企业、被兼并企业的物资拍卖价款按照《破产法》和有关企业兼并的文件规定决定归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拍卖收入,一律上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公物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封存,防止损失。并及时与拍卖机构取得联系,迅速将公物公开拍卖。

第九条 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国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对隐瞒不报、私分、变价处理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出,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