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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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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201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12、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14、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诉讼。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的通知

新出联【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保证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顺利实施与按期完成,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进行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资助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的原则
  1.重点资助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重点资助具有重要文化传承和积累价值,弘扬民族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重点资助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大成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重点资助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重点保证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内的项目,适当兼顾规划外的重要项目。
  6.重点资助古籍整理项目,适当兼顾高质量的古籍研究著述。
  二、申报项目的范围和学术要求
  1.古籍是指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
  2.古籍整理项目(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书目等)必须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
  3.整理方式要符合学术规范,体例完善,在学术上要有创新。
  4.提倡开拓新选题,注重原创性。
  5.研究著述主要是指与古籍密切相关的专题研究,不包括个人文集和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
  6.对于没有版本价值、未经认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的项目不予资助。
  7.以前申报过的重大项目,如有新增子项目也须重新申报评审。
  三、申报项目的数量和品种
  1.专业古籍出版社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其他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20种。
  2.非专业古籍出版社申报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种。
  3.在所申报的项目中,重点是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重点规划的项目。
  四、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此次申报的项目只限于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1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的项目(凡拟在2011年3月以前出版的项目,均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2.此前已获得古籍小组资助,并已正式签订《出版补贴项目议定书》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外宣资金资助的项目也不得申报。
  3.此前出版补贴评议中未获通过的项目,如果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亦不得再次申报。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出版资助由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统筹安排,不在申报之列。
  5.申报材料中须附有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书稿清样(不少于20页)、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和著作人简介。
  6.申报单位须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格式规范,叙述明了,字迹清晰,必填项必须填写,出版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材料,均视为无效。
  五、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表纸质材料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一式20份寄至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
  邮编:100052
  邮箱:ldxz@163.com
  联系人:李树玲 齐浣心
  电话:(010)83138146 83138145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6653120019.doc
2.201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50/129315717735633960.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科[2009]18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消费者利益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深,出口锐减、内需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业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见的挑战。在此形势下,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已成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工业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近年来,工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贯彻不力。不少现有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依靠执法监督部门推动贯彻实施;而大量指导产业发展的推荐性标准基本依靠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和贯彻实施,缺乏有效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导致许多标准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制约了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许多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目前,我国工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许多工业产品的关键技术依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缓慢,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品牌意识淡漠,品牌培育力度不足,产品品牌附加值低,目前多数出口产品为贴牌生产,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足20%。

(三)落后的生产技术淘汰缓慢。重投入轻产出、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一些企业的质量竞争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缺失,质量工作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的老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差,新产品技术成熟度不高,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流通和售后服务阶段的质量保证能力还有较大差距。大量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足。

(五)质量监管不到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漠,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获得短期利益降低质量要求,甚至弄虚作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根据应对金融危机的当前亟需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长远需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品种、提升质量、加强品牌建设为着力点,协调各方力量努力解决影响工业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通过抓规划、抓政策、抓标准,指导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 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标准、制度,实施一批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质量水平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10000项工业发展急需标准的制修订,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充实和建立300个左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示范企业,切实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结合落实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物流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好行业质量现状调研、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分析并制定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措施。组织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2、完善工业行业质量政策和法规。一是以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为主线,梳理并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影响产品质量提升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制修订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对产品质量要求;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政策和法规。

3、推进工业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贯彻。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会同国家标准化综合管理部门加快修订和补充制定适合我国工业发展的工业产品标准;通过大力推进质量认证、标准符合性认定和新产品鉴定等,推动工业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杜绝无标准生产制造;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4、加快技术改造,创新品种和提升质量。充分协调运用国家各项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企业围绕改善品种、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共性技术攻关,为开发品种和提升质量创造条件。

5、加强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利用质量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行规行约等手段,依靠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指导支持企业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质量和创建品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鼓励支持地方建立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支撑行业发展的质量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产品质量的跟踪监测预警,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6、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积极协调配合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将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行业质量要求落实到国家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积极配合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开展质量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活动;共同做好工业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预警和危机应对工作。 充分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品“三包”和缺陷产品召回等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7、加强质量宣传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行业主流媒体在质量宣传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典型宣传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质量经验交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用户满意度评测和产品检测服务等。

三、2009年质量工作要点

(一)制定落实质量工作政策和指导意见。

结合落实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开展十大行业质量调查,编制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前期调研工作,落实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修订行业质量准入条件,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梳理完善工业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开展修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贯彻实施工业行业标准。

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评估现行工业产品标准的适用性,完成3000项急需标准制修订。采取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贯彻实施推荐性标准。鼓励工业行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汽车工业推行ISO16949,在信息服务业推行ISO20000,在食品工业推行ISO22000和HACCP等。

(三)落实 “三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

积极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选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家电生产企业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质检总局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积极配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做好推荐“农机下乡”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农机企业规范生产管理;加强对补贴农机产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农机产品的质量调查和监督工作。

指导“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企业承诺质量,落实责任,签署责任协议书;加强“车辆公告”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加强“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

(四)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新产品研制、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和产品公共质量保障能力等项目,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自主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支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进行改造,调整生产结构,增强制造水平。

(五)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开展民爆行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继续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积极协同工商、质检部门开展手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整顿和规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措施。

制定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小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改善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支持地方在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或中小企业密集区,建设50-7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好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质量改进等。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

研究制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在钢铁、石化、家电行业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方法;在汽车、家电行业推广精益生产管理方法;在航空、航天行业推广六西格玛质量管理方法;在机械设备、农机、通信电子设备行业推广可靠性工程。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分行业、分片区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和方法推广。支持中国质量协会开展通用装备和食品行业质量管理现状调查及汽车、钢铁、手机和“家电下乡”产品用户满意度评测工作。

(八)推进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制定《加快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家电行业品牌建设指导意见。从增强企业实力、营造市场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拓海外市场等几个方面,推进服装和家电自主品牌建设,以服装和家电为切入点,全面推进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

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好今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围绕今年“质量万里行”开展的食品、农资、家电下乡、建材、絮用纤维、舆论监督等6个方面活动,做好配合、服务、督促工作。

有关工业和通信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另发。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