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整合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社会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救助范围:肾衰竭;恶性肿瘤;糖尿病伴并发症;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原发性高血压(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脑出血后遗症;肝硬化;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教育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中在校高中生;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中统招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七条 住房援助对象:城市低保户。
第八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30元的居民。
第九条 老年人生活优待对象:60周岁以上城乡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条 慈善购物卡的发放对象:
(一)城市“三无”老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当年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五)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类:“三无”对象;
二类:(1)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患艾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3)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4)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类: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四类: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分类施保的补差标准:
(一)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
同时具备二类(3)、(4)项规定条件的,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
(三)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补差额。
二、三类人员补差额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享受保障金额=已享受保障补差+保障标准×上浮比例
(四)四类人员中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开计算收入,单独申请。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审核,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甘民发〔2006〕91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计算、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计算其家庭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成年人不上浮);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甘民发〔2009〕36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供养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确定。
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按5个月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费用。火化费用全部免除,其它费用由县(区)民政局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患有医疗救助范围内疾病的居民,农村的应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进行报销,然后按照《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予以补助;城市的先按《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对其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按照报销后自负费用的50%予以救助,但一年只能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校高中生在就学期间每年救助学杂费12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本科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三)低保家庭中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
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已实施救助的,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变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该生可享受本学期的救助金。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对象每户每个供暖期给予150元的暖气费补助。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在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方面按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的50%实施救助。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介绍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 6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人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享受敬老送时服务的对象,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200元送时服务费、60-69周岁无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70周岁以上无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送时服务费、95-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送时服务费、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
(二)城乡70周岁以上一级残疾老人和75周岁以上特困残疾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生活补助。
(三)城乡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生活补助。
(四)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助。
(五)户口和居住地都在本市的“三无老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六级以上革命伤残优抚对象每天可免费享用一袋由政府提供的鲜奶。
(六)95—99周岁的长寿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助;100周岁以上的长寿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享受慈善购物卡的对象,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00元慈善购物卡一张;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和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200元的慈善购物卡一张,只在住院和受灾当年享受一次;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50元慈善购物卡一张。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租)房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健康状况证明、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就业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村)公示栏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五)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提供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有关情况的复印件,农村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的复印件、享受大病补助凭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教育救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和老年人生活优待的居民,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教育救助的居民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申请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申请老年人生活优待的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发放。
申请70周岁以上一级残疾老人和75周岁以上特困残疾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村)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并报市残联汇总,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申请慈善购物卡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其本人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需相关证明,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当年住院收费收据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当年遭受自然灾害证明。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发放慈善购物卡。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公示制度》。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社会救助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支出需要,除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95岁以上长寿老人生活补助资金除上级财政下拨资金外,由市、县(区)政府在年初各按所辖人口数每人每年5元的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包括95岁以上长寿老人生活补助经费)和慈善购物卡所需资金按当年彩票公益金的20%安排。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老年人生活补助和慈善购物卡所需资金实行市级统筹、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充实一线工作力量,县(区)政府要在各街道(乡镇)配备3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各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民政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杜绝挤占、挪用现象,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对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后,《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金政发〔2002〕42号)、《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金民字〔2004〕25号)、《金昌市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金民字〔200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08〕87号)、《金昌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04〕124号)、《金昌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号)、《金昌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号)、《金昌市教育救助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04〕126号)、《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统招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30号)、《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实施救助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29号)、《金昌市城乡特困群众住房援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号)、《关于对城市低保边缘户实施救助的意见》(金民字〔2007〕93号)、《关于对全市75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55号)、《关于对全市70岁以上城乡一级残疾老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7〕151号)、《关于对全市80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4号)、《关于为全市80岁以上参加合作医疗的城乡老人交纳自负部分医疗经费的通知》(金民字〔2007〕159号)、《关于开展居家养老送时服务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30号)、《金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操作办法》(金民字〔2007〕31号)、《关于开展敬老送奶服务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86号)、《关于给全市95岁以上长寿老人增加生活补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86号)、《关于建立“金昌市慈善超市”和实施救助的通知》(金民字〔2008〕53号)等22份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http://www.sda.gov.cn/gsyjs10236/gsyjs10236.rar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十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三章 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四章 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三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七)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第五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七十五条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