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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4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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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浙交办〔2011〕30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我厅在近几年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10〕3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颜韶辉,电话:0571-83789632)。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正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附件]5: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doc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4/node1407/userobject9ai129302.html




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从城镇入伍,服现役满2年及以上的退伍义务兵;
(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四)进西藏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及以上荣誉的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五)其他符合国家城镇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
第四条 城镇退役土兵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城镇退役士兵从哪里入伍、回哪里安置的原则;
(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
(四)奖励军功、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由市安置部门统一命题考试,分别进行考核。
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市直及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转业士官及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其余部分城镇退伍义务兵分别由东港区、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负责安置。
莒县、五莲县安置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的考试考核和安置工作。
第六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所在部队提供的有效证件和待分配期间的表现,对退役士兵进行考核计分。
计分经由民政、监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联合审核后确认。
第七条 考核计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基础分:服役期满由部队批准正常退役的为50分。
(二)军龄分:每服役满1年为10分。
(三)政治分:中共党员10分。
(四)职务分:副班长5分,班长(包括同等职务的车长、台长、站长等)10分
(五)奖励分:优秀共青团员5分,优秀中共党员5分,红旗车驾驶员、专业技术能手5分,优秀士兵10分,嘉奖5分,三等功50分,二等功100分,—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00分。
(六)学历分:高中(或中专)5分,大专10分,本科30分。
(七)其它分:港,澳服役10分,进藏服役满2年20分(每超1年加2分),在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20分,女兵10分,伤残军人三等乙20分、三等甲25分、二等乙40分、二等甲50分,转业军官、退伍军人子女20分,烈属子女30分,当年有安置计划的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多争取的安置指标应安置的职工子女30分。
(八)减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20分,记过30分,记大过40分,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分:
(一)凡档案内只有立功受奖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在“受何种奖励”栏内无记载的不计分。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中有记载,档案内无立功受奖表的不计分。
(三)凡立功受奖的证章、证书、喜报等材料不全的不计分。
(四)档案材料及证件弄虚作假的不计分;情节严重的,不予安置工作。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安置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考试,实行百分计分制。
第九条 当地安置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退役士兵排列名次。
将考试和考核两项成绩合并计算,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按照7: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名次。同等分数条件下,按下列方法排列名次:
(一)在救灾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的排在前;
(二)立功受奖等级高的排在前;
(三)党员排在前;
(四)在部队职务高的排在前;
(五)伤残、烈属子女排在前。
第十条 当地安置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当地安置部门组织召开退役士兵公开选择工作单位大会。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成绩名次排列顺序,根据安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工作单位,填写《退役士兵分配志愿表》确定分配单位,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二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原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土兵,应当按照《日照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当年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后10日内(以安置部门通知为准),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国家、省、市属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基础上愿意计划外接收退役土兵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介绍信,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手续。确定的接收人员名单安置部门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于接收退役士兵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缴纳每个计划指标9万元的有偿转移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15日内,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对考试考核安置的退役土兵,必须优先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于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并自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等。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六条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军分区司令部(武装部)等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积极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当子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跟踪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财政、监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加强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或外聘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参加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会议,参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资料、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
  第十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主体,不得因跟踪审计的介入而减少或减轻其应履行的职责或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审计组联系,告知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组长应为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重大经济事项和工程结算等进行审计,审计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由审计机关出具专题报告。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卷工作和统计工作。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时,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栏标价)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时,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时,关注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时,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是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拖欠、延压资金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四)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六)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各级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民生工程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铜川市民生资金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民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生工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时,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栏标价)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时,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时,关注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时,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是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拖欠、延压资金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四)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六)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各级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民生工程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铜川市民生资金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民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生工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