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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0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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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据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13年1月27日凌晨,巴西南里奥格兰德州圣玛丽亚市中心一家夜总会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30余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是在室内燃放烟花引燃屋顶隔音材料所致。由于火势迅速蔓延,且夜总会紧急出口不畅,造成大量人员死于窒息和踩踏,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等工作。

新春佳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巴西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一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禁在任何室内特别是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严禁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集中、连片或在居民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三是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等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产品及药物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四是继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近期公安部部署的“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交通枢纽、节庆活动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日常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坚决整治消防设施损坏关停,消防器材缺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宿舍、仓库等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等严重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和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做实预案,落实责任,严加防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2013年1月2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64号
1997年5月21日


泽州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现将《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建设部第17号令《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宾馆、旅社、机关、院校、工商企事业等公用房屋建筑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计资源(1991)1243号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生产国家规定的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对售出的产品必须实行“三包”。

商业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被淘汰的水箱配件。

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中,必须选用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凡不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五条:为保证国家建设部等17号令的贯彻执行,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节水器具抵押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执行,收取的抵押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本息退还建设单位,如未安装节水器具和装表计量,保证金即用于改造更换合格的节水器具。

第六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用水单位使用不符合用水规定的器具和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成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更新。否则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作它用。罚款收入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为扩大内需新上项目确需先行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规定执行。部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未报批的,暂停受理该省(区、市)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三、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用地,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部将根据项目性质、用地预审等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


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较多的,部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用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四、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部分报件不需要再报纸质材料(附件1);规范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附件2)。


简化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责任和本地实际,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用地报批材料作出规定。要利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省(区、市)向部报送电子材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报送用地报批材料时,同时将电子材料抄送派驻地方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五、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审查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自2009年3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省级和市、县用地审查呈报的有关要求和时限。同时研究改进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附件:1.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1: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19377966317351.doc

附件2: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193779665282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