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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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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题,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综合效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当困难群众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现有的保障水平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医疗难题,由此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及无力看病、放弃治疗等民生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情况不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是慈善力量广泛关注的重点。各类慈善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援助,帮助其解决看病就医负担,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是促进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重点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探索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
(一)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认真研究设计慈善事业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使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地要加强与慈善组织的沟通协调,以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为导向,引导他们在继续开展各项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优先向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诊疗路径明确的重特大疾病领域拓展延伸,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救助的社会效益;要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活动,一方面填补政府医疗救助政策的空白,另一方面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医疗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和慈善资源供给信息的有效对接是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核心。各地民政部门要着力搜集、整理、分析医疗救助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医疗信息相整合,从而准确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以及看病就医后的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以及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等情况;要在征得医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向慈善组织提供救助对象的慈善需求信息,帮助慈善组织减少查找环节,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规范完善转介流程,做到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使医疗救助对象能够迅速获得慈善组织的补充援助,使慈善组织能够尽快找到援助对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慈善信息平台,通过委托、合作等方式建立医疗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实现医疗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共享,确保供需各方的对接及时到位、高效便捷。
(三)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政与相关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开展慈善援助活动。通过分类梳理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擅长领域以及救助对象的需求信息等情况,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援助活动。要根据慈善组织的项目设置、目标人群、救助意愿、援助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不同组织的援助区域、援助范围和援助病种,形成分类、有序、全面的慈善医疗援助新格局,最大程度地提升援助效益,避免慈善组织扎堆无序开展援助活动,造成资源使用不均衡。要注重发挥中国慈善联合会等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功能,最大限度提高医疗援助效率。
(四)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引导慈善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担医疗援助服务项目。各地开展的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要重点支持医疗援助领域。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政府出资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同时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形成多元筹资机制。要定期评估慈善组织开展的医疗援助项目,推广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医疗援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列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候选对象。
三、切实做好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基础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健全机制,完善模式,提升综合救助能力。要加强与慈善组织在日常工作中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多元参与、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要科学制定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援助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参与相关医疗援助项目;落实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其开展慈善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经费投入,或专项安排彩票公益金,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慈善组织提供捐赠、赞助等,支持其参与医疗援助活动。
(三)开展衔接试点。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在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先行试点。可选择实力雄厚、社会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探索慈善资源援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路径、方法和程序,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针对困难群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医疗援助服务项目,从多个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以试点为抓手,健全完善衔接机制,逐步培育典型。要加强经验交流和分享,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推动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共同发展,提高综合救助服务水平。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医疗援助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援助事业。


民政部
2013年8月12日



铜川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意见》,充分调动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下各单位;县(区)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本县(区)及县(区)级以下各单位;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负责本企业全系统食品经营和公共场所对内服务各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授权范围,对管辖单位的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含公共场所、化妆品、饮水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监测职责,主要业务管理项目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办理健康证;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及卫生学评价,办理卫生许可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等。防病工作仍按《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被监督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一律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 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必须对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对全市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时,应主动报请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协调指导,市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积极协助或联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得重复监督监测。被监督单位有权拒绝无管辖权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重复监督监测。市、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参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按规定上报卫生监督监测统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件进行处理时,凡涉及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涉及案件的所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处理,但遇紧急事件,移送前必须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只对县(区)和铜川矿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但如发现他们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可督促其处理或纠正不当处理,如意见未被接受而又无正当理由时,可直接处理。
   第九条 市、县(区)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按本规定确定的范围开展工作,对此发生争议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裁定。
   第十条 部、省驻铜新建的、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被监督单位,由省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办法和标准,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对涂阳和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的基础上,我国逐步开展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工作。为规范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管理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管理指南
(试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施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简称DOTS)。目前全国的DOTS覆盖率已达95%,对涂阳和重症涂阴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治疗,此举对控制结核病疫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完全控制结核病疫情并最终消除结核病,开展涂阴肺结核的治疗也至关重要。研究表明:涂阴肺结核病人如果不予以治疗,近一半病人将转为涂阳,成为新的传染源。科学、合理的化疗可以提高治愈率,减少传染源及耐药的产生,从而减轻病人及社会的负担。多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已将结核病列入重大疾病控制规划,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每年4000万元结核病控制专项经费;2004年又加大了经费投入,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使涂阴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成为可能。
为了使免费治疗涂阴肺结核病人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指南。由于涂阴肺结核诊断比较复杂,过诊现象较为普遍。过诊必然带来过治和误治,一方面对过治的病人带来损害,另一方面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为了减少过治和误治现象,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实施计划,逐步实施。各地要加强层层培训和督导,严格按照本指南的诊断和治疗要求规范执行。

一、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诊断和登记
(一)诊断要点
1、必须具备的指标:
(1)至少三份痰标本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阴性;
(2)符合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的胸部X线表现(有或无肺结核临床症状);
(3)临床上可排除其它非结核性肺部疾患。
注:支气管肺泡灌洗液(BALF)检出抗酸杆菌或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可确诊。
2、辅助指标:
(1)结核菌素(PPD 5TU)皮肤试验强阳性;
(2)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
(3)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
(4)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
(二)诊断程序
1、所有患者必须在结防机构进行三份痰涂片检查,确认痰涂片阴性后进入涂阴肺结核定诊程序;
2、胸片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病变时,该患者的胸片由诊断技术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涂阴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诊断技术小组确诊;
4、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病人可试行抗炎治疗,2-3周后复查胸片及再次作痰涂片检查,如果痰检为阳性则按涂阳病人治疗管理;如果痰检仍为阴性,且病变无明显改变,可由诊断小组再行定诊;
5、结合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胸片特点,不能排除活动性肺结核者,经诊断技术小组讨论同意,可免费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1到2个月,同时继续除外其它疾病,然后进行X线、痰菌及其它必要的检查,最后由诊断技术小组讨论确定;
6、县级诊断技术小组难以确诊的病例,建议病人到相关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
(三)登记
涂阴肺结核病人的报告、登记与报表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
(四)县级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技术小组组成及职责
1、涂阴肺结核诊断技术小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至少应由4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应包括结防所(科)、内科、检验人员和放射科中级职称(或高年资医师)及以上医师,由县结防机构医师任组长;
2、由县级结防机构提供涂阴结核病诊断有关资料及初步诊断结果,提交诊断技术小组。诊断技术小组对所提交病例进行讨论和确诊;
3、将每个病例的讨论结果记录在病历上。

二、涂阴肺结核病的化学治疗
(一)治疗对象
1、免费化疗对象:
(1)本指南中涉及的治疗对象是指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其中空洞、血行播散性(粟粒性)初治涂阴肺结核和单纯培养阳性病人的治疗仍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2)辖区内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及特殊人群(如大中专学校学生、管教人员和羁押人员)中的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给予免费抗结核药品治疗。
2、自费化疗对象: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3、初、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定义:
(1)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1)从未因结核病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
2)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的病人。
(2)复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因结核病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病人。
(二)治疗方式
涂阴肺结核病人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对少数伴有严重合并症和急症(如高热,大咯血,自发性气胸等)的涂阴肺结核病人,对抗结核药物所致的严重不良反应的病人,可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接受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三)免费范围
1、结防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化疗方案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
2、治疗前拍摄的一张胸片;
3、治疗前及治疗期间4次痰涂片检查。
(四)化疗方案
1、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化疗方案及有关说明:
(1)方案:2H3R3Z3/4H3R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及吡嗪酰胺隔日1次,共2个月,用药30次;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用药60次;
全疗程共计90次。
(2)涂阴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痰菌转阳,则按《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初、复治涂阳方案重新治疗;
(3)中断治疗或返回病人的治疗:
初治涂阴病人中断治疗(或返回)的继续治疗,见表1;

表1 中断治疗<2个月的初治涂阴病人的治疗
治疗长度 中断治疗长度 是否需做涂片检查 涂片结果 治疗
<1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否 重新开始初治涂阴方案**
1~2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是 涂(+) 重新登记,开始复治涂阳方案
涂(-)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个月 <2周 否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2~8周 是 涂(+) 开始复治涂阳方案
涂(-) 继续原始初治涂阴方案
注: * 所有病人必须完成2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如果病人中断治疗前已完成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将再给不少于1个月的强化期治疗,而后才开始继续期治疗。
** 即从头开始初治涂阴方案,已完成的治疗不计在内。

(4)所有方案均为隔日用药,即双日服药。如有31日的月份,即30日服药,31日和下月的1日不用药,2日开始用药。
2、复治涂阴病人根据既往用药史,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五)药物种类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
1、本方案抗结核药物种类:
异烟肼(Isoniazid,简写INH,H) 片剂,每片0.1, 特制0.3;
利福平(Rifampicin,简写RFP,R) 胶囊剂,每粒0.15,特制0.3;
吡嗪酰胺(Pyrazinamide,简写PZA,Z)片剂,每片0.25,特制0.5;
2、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见表2;

表2 药物剂量、用法及主要不良反应
药名 每日疗法 间歇疗法 主要不良反应
成人(克) 儿童 成人(克)
<50Kg ≥50Kg (mg/Kg) <50Kg ≥50Kg
异烟肼 0.3 0.3 10~15 0.5 0.6 肝毒性、末梢神经炎
利福平 0.45 0.6 10~20 0.6 0.6 肝毒性、胃肠反应、过敏反应
吡嗪酰胺 1.5 1.5 30-40 1.5 2.0 肝毒性、胃肠反应、痛风样关节炎
*如果儿童病人需要免费治疗, 按照公斤体重给予适当的剂量,异烟肼总量不超过300毫克,利福平不超过450毫克。使用板式药物进行拆分。

3、抗结核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理原则:
(1)化疗前,需了解病人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作肝功能及血尿常规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病人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慎重选用抗结核药物;
(2)需向病人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应对措施;
(3)口服抗结核药物应晨间空腹、顿服,如病人对药物耐受性较差,可由县(区)结防所(科)医生决定将空腹、顿服药改为饭后服用或分服;
(4)如不良反应较重,应及时报告县(区)结防所(科)或嘱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经临床观察停用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但不得自行更改化疗方案;
(5)如发生严重反应(如过敏,严重全身性皮疹等),应及时停药并报告上级部门,及时到县(区)结防所(科)门诊或转综合医疗机构诊治。
(六)治疗期间的检查
1、痰涂片检查:用药的第2、5、6月末进行痰检(每次送1个夜痰和1个晨痰标本);
2、X线检查:建议在疗程结束后复查胸片;

三、涂阴肺结核病人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采用强化期督导管理治疗,即在强化期进行由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治疗,继续期采用全程管理。方法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具体内容包括:
1、做好对病人初诊的宣教,内容包括解释病情,介绍治疗方案,药物剂量、用法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以及坚持规则用药的重要性;
2、强化期每次由督导人员面视下服药,并由督导人员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3、继续期定期门诊取药,每月取药1次,建立统一的取药记录,每次取药时带已服完药的空板。误期取药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通过电话,家庭访视等方式及时追回病人。并加强教育,说服病人坚持按时治疗。对误期者城镇要求在3天内追回,农村在5天内追回;
4、培训病人和家庭成员,要求达到能识别抗结核药物,了解常用剂量和用药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督促病人规则用药。做好痰结核菌的定期检查工作,治疗期间按规定时间送痰标本进行复查;
5、继续期“治疗记录卡”,由病人及家庭成员填记;
6、家庭访视:建立统一的访视记录。
基层医务人员对在强化期由非医务人员督导化疗的病人,每2周家访1次,继续期每月家访1次;
乡镇级防保人员每月访视一次;
县结防所(科)人员在强化期及继续期各访视一次;
访视内容包括健教、核实服药情况、核查剩余药品量、抽查尿液颜色、督促按期门诊取药和复查等。
(二)病程记录
病人每次来结防机构取药都应作病程记录,疗程结束时进行小结,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规律用药,如不规律用药记录其原因;
2、病情进展情况,好转还是恶化,并说明其具体情况;
3、痰涂片检查结果;
4、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如有,要记录其种类、程度、持续时间和进展及处理意见;
5、最终治疗结果;
6、其它需要记录的信息。

四、涂阴肺结核病人化疗管理的评价、考核
1、治疗覆盖率:指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间内接受治疗的活动性涂阴肺结核病人数,占登记活动性涂阴病人数的百分比,治疗覆盖率应达95%。

治疗覆盖率(%)= 接受治疗的活动性涂阴病人数 ×100
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

2、完成治疗率:指一定地区,一定期间内完成规定疗程的活动性涂阴肺结核病人数占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的百分比,要求应达85%。

完成治疗率(%)= 完成治疗的活动性涂阴病人数 ×100
活动性涂阴病人登记数

五、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药品测算
(一)用于治疗涂阴肺结核病的抗结核药品必需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
(二)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统一使用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具体组合及包装,见表3;


表3 板式组合包装药品组合、剂量
强化期 继续期
压板名称 药名 药量 压板名称 药名 药量
HRZ组合 INHRFPPZA 0.3×2#0.3×2粒0.5×4# HR组合 INHRFP 0.3×2#0.3×2粒

(三)药品需求的计算
初治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药品需求:
HRZ组每例病人30板;HR组每例需60板
HRZ组需求量(板)=30板×初治涂阴病人数
HR组需求量(板)=60板×初治涂阴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