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1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1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2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1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1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1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1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1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编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种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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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3日,交通部
部属各有关单位,双重领导各沿海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更有效地使用外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大中型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后评价和还本付息等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系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以下简称贷款机构)向我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所提供的贷款。现阶段国家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是:
世界银行贷款为财政部;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为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及其他外国政府贷款为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利用上述贷款,除经国家批准实行统借统还外,一律实行统借自还,对内实行转贷。
第五条 贷款项目实行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对贷款项目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航务局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在交通部的指导、组织下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项目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港口、内河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国外贷款。申请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行业规划或五年建设计划;
(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三)具备还贷能力或还贷资金落实;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财务效益。
第七条 申请国外贷款渠道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采购方式以及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原则、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程序要求。
第九条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编制五年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按计划渠道逐级平衡上报。交通部经过筛选和综合平衡,提出公路、水运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计委,申请列为备选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上报项目建议书。凡国内已批准项目建议书而未考虑国外贷款的项目,若需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报告。
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包括贷款额度、贷款渠道的建议、贷款使用方案及还贷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向国家计委出具还贷担保,作为审批贷款项目的必要条件。还贷担保由项目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划委员会出具。交通部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的还贷担保按国家计委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同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本,经上级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核,统一对外提供,为据此开展贷款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的正式评估(事前调查)一般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正式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工程设计、贷款额度、贷款的使用、采购方式(包括土建和设备、材料)、贷款支付等。正式评估的结果如与原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重大出入,应报原批准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经正式评估并与贷款机构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管理体制或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国家计委上报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不仅包括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还应提出需用贷款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详细清单(附主要技术参数)、采购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计划以及研究课题等具体内容。批复后的利用外资方案作为贷款谈判和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的谈判与签约由统一对外借款机构组织和负责。交通部组织项目单位准备贷款谈判的资料,协助有关统一对外借款机构修改和完善贷款协议文本、参与贷款谈判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做好贷款项目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验收、生产准备以及完成贷款协议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费用和工期实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和施工现场准备等应和贷款项目评估或现场调查阶段的工作交叉进行,以保证贷款协议生效后工程及时开工、尽早用款。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办理。所有对外采购,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合格的外贸公司代理。
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及设备、材料,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土建工程的有关招标文件和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直接采购设备清单。土建和水工工程招标文件内容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书或直接采购设备清单中的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和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报交通部或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拟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应按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交通部组织、参与初评工作或审查初评结果。所有评标结果须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交贷款机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的评标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项目的土建和水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组建监理工程师机构,选聘中方或外方监理咨询专家,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由独立的施工监理机构负责。
贷款项目的设备采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对设备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改变国家审定和贷款协议认可的工程规模和主要内容。如确需改变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提交贷款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的同时应编制贷款项目外资使用年度计划,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贷款协议有关研究课题和培训的内容及要求,按年度编制考察或培训计划(附详细大纲),报交通部审批。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并在交通部的统一组织或协调下具体实施。培训及考察完成后应及时编报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交通部和贷款机构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部、上级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报送项目执行进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半年内,项目单位就按贷款机构推荐的格式,并在国内竣工文件的基础上编制对外提供的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交通部审查后送交贷款机构。
第五章 贷款项目的支付和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协议签署以后,由相应的统一对外借款的机构与国内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贷款协议签署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如贷款协议要求开列贷款项目的外汇特别账户的,可开列特别账户,并及时办理首次提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做好支付预测和分析,定期向交通部报送贷款支付进度报告,并按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六章 组织机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成立专门的贷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贷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应及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贷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整理保存原始资料、报告和各种文件,以备对贷款项目的检查、审计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的后评价,除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外,还应对利用贷款的管理工作提出评价和总结,并配合贷款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技术合作费聘用咨询公司(专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机构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要求进行。咨询公司的选定,原则上应按照短名单方式进行比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贷款机构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将按不同的贷款渠道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