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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4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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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24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发[2000]192号
为了规范单价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或称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包税)的劳务报酬收入,如何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征税的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如果使用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税率表二”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又不准确。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下表所示:
┌───────────┬──┬─────┐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
├───────────┼──┼─────┤
│ 超过21000元至 │30%│ 2000 │
│ 49500元的部分 │ │ │
├───────────┼──┼─────┤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
└───────────┴──┴─────┘
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口起执行。以前未做处理的税务事项和查补税款的计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
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
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影印件及号码和设计证书副本中有关承担任务范围的规定、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深度编写投标书。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无效:
(一)标书未加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
(三)标书寄出邮戳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依据一般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设计费的多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向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宣布定标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的中标方案和优秀方案给一定数量的奖金;非中标方案按平均工本费给以补偿;取消评标资格的方案不给补偿。建设单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应适当给以补助。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专利、技术决窍和优秀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支付技术转让费
,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投标的所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由于一方主观上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及国际有关条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