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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19:4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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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自治区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规范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以下简称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用人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调节费。
区内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区外劳动力超过施工单位从业人员50%以上的部分,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调节费。
对区外独立承包工程并按规定上缴“外省建筑企业进疆施工调节金”的建筑施工单位、自治区认定的特困企业和矿山井下、高山养路、野外勘探、捞盐作业使用区外劳动力,以及使用的区外劳动力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免征调节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调节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的劳保统筹机构(站)(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所辖建筑施工单位调节费的代征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劳动机构负责兵团系统调节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常年使用区外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每半年征收一次调节费;对季节性或一次性使用区外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于用工结束前15日内征收调节费。
对不按时缴纳调节费的用人单位,每逾期1天按2‰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调节费(含建设部门代征的调节费,下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调节费,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调节费,30%上解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调节费(含所属县级上解的调节费),20%上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兵团劳动机构征收的调节费(含所属师上解的调节费),10%上解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上解调节费。对不按时上解调节费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扣减其就业和再就业补助资金。
调节费上解程序按养老保险调剂金上解程序办理。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征收和代征的调节费应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并入就业经费,专户管理。各地不得平衡财政预算,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调节费主要用于就业和再就业的下列支出:
(一)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补贴;
(二)对招用大龄青年等特殊群体就业单位的补贴;
(三)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大农业开发、社区服务的资助;
(四)对批准使用的区外劳动力培训的补贴。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调节费,在所辖范围内调剂使用;本级不敷使用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使用调节费,应提出调节费使用计划,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和使用调节费,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建设部门代征调节费,应接受本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6月26日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


  第六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燉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


  第七条 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


  第九条 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 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 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


  第十五条 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


  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182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30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努力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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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



[2009]130号),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以



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



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



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



件)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



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



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



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



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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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



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规



划》全面实施。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动。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规划》实施的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



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深



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并逐级分解。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



制,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各省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



成《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



制工作,报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



重点,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



导地方搞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



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落实



《规划》的具体意见报我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规划》明确了2015年



中部地区崛起的12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定性的任务要求,



并提出了2020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中部六省要在



实施方案中,对量化指标进行分年度、分地区细分,对有定性



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



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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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二)总体进度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目标,主



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



一年开好局。2010年是《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实施。中部六



省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



开展编制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力争在短时间



内取得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年大发展。2015年,《规划》实施要取得重大成果,实



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000



元,城镇化率达到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000元和8200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 )》下达的指标,单位



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5%和30%,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森林覆盖率提高2.3个百分



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接近100%。



十年新跨越。2020年,中部地区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



目标,成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



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



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



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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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面落实八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八大任务。中部六省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重从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



划、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入手,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 -



2020年)》,编制省级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对中部粮食主产区的



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对粮食主产区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



价政策,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在坚持服务



“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



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落实取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



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政策。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



等专项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研究制定扶持中部地区粮



食主产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



物流设施,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



田水利、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工



程。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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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落实国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落实完善



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建设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



型煤炭基地。做好江西、湖北、湖南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工



作。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



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和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



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



地建设。稳步推进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内陆核电



厂建设。推动武钢、马钢、太钢、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大型



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



庆、九江等大中型石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重点推进



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



酸、长岭30万吨SBS扩建等工程建设。有序建设山西、河南煤



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加强煤炭、铀矿、铁矿、锰矿、



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



(三)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贯彻实施国家汽车、装备制造、船舶、纺织、电子信息、



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继续



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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