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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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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一、钢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远工业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中国瑞宝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复兴浆纸有限公司
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富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中国富利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辽宁省 辽宁嘉润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兴业外贸总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辽宁佳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宏达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中浦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天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
中国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金矿产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五矿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青岛市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经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北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 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大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联合公司
揭阳市明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名乡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
侨建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深圳市金泰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
深圳市华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盟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市五矿机械化工医药进出口公司
海南平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中润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天齐机械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遵义铁合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金珠对外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力绒纺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金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疆铁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然橡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和平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橡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轻化实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河北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天和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无锡双飞轻型轮胎有限公司
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中润有限公司

南京市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天成集团针棉毛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通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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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四)编制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缴水费和防洪、排水等管理费用。
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按工程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洪水调度、防洪抢险。遇有洪水危及工程安全,在交通、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水工程管理单位有采取紧急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每年封冻前、解冻后、汛前汛后和遇到地震等灾害时,应对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
第十七条 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水工程应划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水工程和管理单位占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 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配水渠系内排水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户水质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乱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6日
《欧共体条约》对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影响

陈 忻


从八十年代中期,欧洲共同体开始对成员国的版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协调工作。1985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实现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指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已对共同体内的贸易及共同市场内的经济活动能力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版权和技术挑战的绿皮书》。《绿皮书》充分肯定了版权保护对共同体日益增长的重要性:(1)单一内部市场的要求意味着必须消除由国内版权法的差异而引起的贸易障碍;(2)高水平的版权保护是欧共体改善与其贸易伙伴经济竞争力的保证;(3)保证共同体内部投入巨大人力、财力的知识产权成果不被外部所剽窃是至关重要的;(4)在某些领域,如纯功能性的工业设计和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有可能限制而不是促进自由竞争。据此,《绿皮书》提议颁布一系列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指令。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和100a条,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可以颁布指令以协调对建立共同市场有直接负面影响的成员国国内法。这些指令具有强制力,成员国必须通过修改其国内法加以实施。从1991年5月至今,欧共体理事会已颁布了五个协调版权法的指令,它们是:《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出租权、出借权和某些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理事会指令》、《协调关于卫星广播和电缆传输方面版权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某些规则的理事会指令》、《协调版权和某些有关权利保护期的理事会指令》。除此之外,欧共体委员会正在起草或考虑起草关于家庭复制、精神权利、追续权和集体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指令。1 通过这些协调活动,欧共体成员国的版权法有了共同的基础,2 在不少方面开始趋于统一。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原因除了提高版权保护水准,以促进欧共体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其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以外,《欧共体条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欧共体条约》全名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是由6个欧洲国家于1957年3月25日创立的,现已有15个成员国,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欧共体条约》规定了许多与建立共同市场和货币联盟有关的政策,其中包括消除对货物进出口的内部限制;建立一个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内部市场;根据共同市场运转的需要,协调统一成员国国内法;推动科技研究与开发;鼓励跨欧洲网络的建立以及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3 然而,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却常常成为实现这些政策的障碍:如权利人经常利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来达到限制货物自由流通的手段;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有可能限制自由竞争;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差异又会使共同市场内出现歧视待遇,等等。于是,在知识产权的地位日趋增强的八十年代,欧共体委员会自然要考虑协调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以维护《欧共体条约》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欧洲法院根据《欧共体条约》原则所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裁决,对法律协调工作产生了直接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4 其中对成员国版权法的协调具有重要影响的条约原则为非歧视原则、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以及竞争原则。

一、 非歧视原则
《欧共体条约》第6条规定,不得以国籍的不同而对成员国的国民实施歧视待遇。但是此项原则是否适用于版权或邻接权领域却存在着争议,5 因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工业设计、保护期和追续权方面实施互惠而不是国民待遇。6 欧洲法院1993年10月20日的一项具深远意义的判决结束了这种争议。
这是一个表演者权的案例。1983年,英国著名摇滚歌星菲尔·科林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举办了一场音乐会。美国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录制了这场音乐会,并将录音带销往德国。由于美国版权法不保护表演者权,菲尔·科林斯无法在美国得到保护。于是他诉诸于德国法院,但同样也失败了:虽然德国和英国均是《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公约只要求成员国对发生在本国或其他成员国的表演进行保护,便算履行了国民待遇的义务。7 由于美国不是《罗马公约》成员国,故德国法院没有义务保护科林斯在美国的表演。然而,《德国版权法》第125(1)条却规定:德国国民无论其表演发生在何处,均受德国法律保护,这样德国国民便享有比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国民更高的保护。于是,此案的焦点便转向德国版权法律是否与《欧共体条约》非歧视待遇原则有冲突。欧洲法院裁定: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共同体法律的最重要的原则,它同样应该适用于版权和邻接权领域。
这项裁决的影响在范围上是巨大的,在时间上是深远的。《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有关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将不再适用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虽然意大利版权法不保护工业设计,但意大利设计师现在却可以在法国享有高水平的版权保护;英国作者的作品在德国的保护期突然延长至死后70年,比其在本国还要多享受20年;8 荷兰的画家现在可以在法国行使追续权,分享他人转卖其作品所获得的利润,尽管法国画家在荷兰并不能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值得一提的是,菲尔·科林斯案裁决的效力并不是始于1993年10月20日,而应始于1958年1月1日,即《欧共体条约》的生效之日,9 因为欧洲法院的裁决是对该条约第6条进行解释。

二、 货物自由流通原则
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的第30条和第34条。这两个条款分别禁止对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和出口进行数量上的限制以及一切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限制措施。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这项原则曾在一段时间内引起了欧洲知识产权界的困惑:在欧共体法的货物自由流通原则及国内法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究竟适用哪一种原则?许多欧共体成员国的国内版权法基本实行“国内权利穷竭”原则,10 即权利人本人,或经权利人同意由他人将其作品复制品首次投放本国市场后,权利人的发行权将随之穷竭,他将无权对他人在国内的再销售活动进行限制。但是,他对其投放在外国的复制品仍有权禁止进口,因为权利只是“国内穷竭”而不是“国际穷竭”。问题在于,如果外国是一个欧共体成员国,那么权利人禁止平行进口的行为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的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从而必须被禁止呢?让我们来看一个欧洲法院1971年的案例。
德国唱片公司的唱片由其设在法国的一个分公司负责在法国销售,价格比在德国本国的要低。于是,有人在法国市场上购到一批德国唱片公司的唱片,然后通过第三国再向德国出口,以图获取差价。根据德国版权法,德国在版权和邻接权领域只承认“国内权利穷竭”,因此,德国唱片公司用其所享有的邻接权在德国成功地阻止了这批唱片的进口。然而,当此案被提交到欧洲法院后,欧洲法院裁定,尽管德国唱片公司精心制定的市场价格策略将会遭到破坏,它也无权依赖其国内法阻止他人将经其同意而投放市场的唱片向德国出口,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国内市场割据合法化,从而与《欧共体条约》的基本宗旨(建立单一市场)相违背。欧洲法院在此案中进一步指出:尽管《欧共体条约》本身并不影响根据成员国国内法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存在,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则应受到条约货物自由流通原则的限制。
此案及欧洲法院随后的一系列有关案例创立了“欧共体内权利穷竭”原则,即当作品复制品或产品被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一个共同体成员国首次投放市场后,他将无权阻止它们在整个共同体内流通。这里需说明两点:第一,对于盗版或假冒产品,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阻止其自由流通;第二,对于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由他人投放在欧共体以外市场上的作品复制品或产品,权利人仍可依照国内法的规定,禁止平行进口。
然而,尽管《欧共体条约》货物自由流通原则在与国内法的版权地域性原则的冲突中占了绝对上风,但由于共同体各国版权法之间的差异,有时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也要受到限制。以下两个案例便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个案例是欧洲法院1988年5月17日所裁决的华纳公司案。在那时,丹麦版权法已引入了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规定,而英国和其他一些成员国还没有。被告在伦敦购买了一部名为《永不言不》的电影录像带,然后在其设于哥本哈根的录像商店中向顾客出租。电影作品的版权人华纳公司依据丹麦版权法成功地获得了丹麦法院禁止继续出租的禁令。然而,被告却以该录像带已被版权人首次投放在共同体成员国的市场,版权已经穷竭为由将此案提交到欧洲法院。欧洲法院认为,虽然适用丹麦有关出租权的法律在实际效果上是对欧共体内录像带自由贸易的一种限制,但是出租权的引进是对版权保护范围的一种合理的扩大,它不同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着“权利穷竭”的问题。
第二个案例是欧洲法院于1989年1月24日所裁决的百代唱片公司案。百代唱片公司是克里夫·理查德唱片邻接权的所有人。被告未经许可在丹麦翻录了该唱片,但是,根据丹麦版权法,该唱片的邻接权已超过了保护期,故被告的行为在丹麦是合法的。当这些丹麦版的唱片被出口到德国后,百代公司在德国采取了法律行动,并获得了成功,因为德国版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比丹麦的长,百代公司的邻接权在德国并未丧失。与上一个案例一样,被告也依据《欧共体条约》的货物自由流通原则在欧洲法院上为自己辩解。欧洲法院认为,虽然该唱片在一个成员国市场上的首次投放是合法的行为,但该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是基于权利人或他的被许可人的同意,而是基于那个成员国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的终结。在欧共体法对此缺乏协调,成员国在保护期问题上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权利人阻止这批唱片的进口是合理的。
以上的这两个案例反映了成员国在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着重大差异,而欧洲法院的判决则使欧共体委员会担心,这种差异会使得货物自由流通这个《欧共体条约》的基本原则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于是,作为对以上两个欧洲法院裁决的直接反应,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分别于1992年11月19日和1993年10月29日颁布了《出租权、出借权和某些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理事会指令》和《协调版权和某些有关权利保护期的理事会指令》。根据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有义务建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制度;对版权的保护期统一为作者死后70年,邻接权的保护期统一为50年,从而部分消除了国内法的一些差异对货物自由流通原则的影响。

三、 竞争原则
《欧共体条约》第86条禁止任何企业在共同市场内滥用其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因为这与共同市场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并会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条竞争原则对协调成员国的版权许可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下面让我们讨论一个有关一周电视节目预告的案例。
在绝大多数欧共体成员国,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11 因为它仅仅是将所要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名称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不具有独创性。然而,电视节目预告在英国和爱尔兰却能受到保护,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低,只要满足“付出了劳动”和“非抄袭他人”两个基本条件即可。12 由于英国和爱尔兰的各家电视公司只是对自己所播节目的预告拥有版权,而且他们一直拒绝他人转载其一周的节目预告,从而造成了长期以来,英国和爱尔兰是仅有的没有完整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的国家。13 八十年代中期,这种情况有了改变。爱尔兰《麦格尔电视指南》在请求多家英国和爱尔兰电视机构授权未果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他们的一周节目预告。没过多久,该指南便被爱尔兰高等法院以侵犯他人版权为由禁止发行。当此案被提交到欧洲法院后,争论的焦点便从节目预告表是否享有版权转为电视组织拒发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6条所规定的竞争原则。欧洲法院在1995年作出的终审裁决中指出:由于各家电视公司是他们自己电视节目信息的唯一来源,所以他们对此类信息拥有实际的垄断权。他们阻止他人向市场投放一种消费者极为需要的产品 ── 完整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从而构成了条约第86条所禁止的“在市场中滥用垄断地位来限制竞争”。因此,根据《欧共体条约》的竞争原则,电视组织有义务向他人发放转载其一周节目预告的许可证。
欧洲法院的这项裁决对成员国版权许可制度的协调产生了重要影响:自此案后,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版权法至少必须对纯事实信息的汇编实施法定许可制度。同时,具有垄断地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版权所有人再也不能拒绝他人利用其产品的界面,因为这可能导致竞争者的应用程序无法运转,关于这点在1991年5月17日颁布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也有所反映。当然,正如欧共体委员会后来所指出的,竞争原则并不是一概地限制版权人行使专有权,它主要是对在版权领域取得巨大成功,尤其是在纯事实信息和信息技术方面具垄断地位的权利人为独霸市场而滥用此种专有权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并在权利人和共同市场的利益方面找到平衡点。
以上讨论了《欧共体条约》的几项原则对成员国版权法某些方面的协调工作的影响。其实,欧共体在版权领域的协调工作远不止这些,比较重要的还有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独创性标准的协调、对职务作品的协调、对邻接权保护的协调、对卫星传播法律适用的协调和对电影作品版权人的协调等。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共体肯定会进行更多、更广的版权法协调工作。因此,在我们与欧共体国家进行文化、科技和贸易交流时,仅了解他们的国内法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了解欧共体对成员国版权法的协调以及《欧共体条约》对协调工作的影响。本文的目的正在于此。
1 见Jehoram, 'The EC Copyright Directives, Economics and Author's Rights', IIC, Vol. 25, No.6/1994, 838页
2 在欧共体进行协调以前,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和以英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在版权法的各个方面几乎都存在着巨大差异
3 见《欧共体条约》第3条
4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欧洲法院对该条约有解释权
5 见Dworking and Sterling, 'Phil Collins and the Term Directive', EIPR, (1995)5, 第188页
6 见《伯尔尼公约》第2(7)条、7(8)条和第14之三条
7 见《罗马公约》第4条
8 但从1996年1月1日起,英国也已将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
9 至少对6个原始成员国应追溯到那时
10见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3rd edition), Sweet & Maxwell, 1996, 第33页
11见本书编写组,《知识产权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54 --55页
12 见Vinje, 'The Final Word on Magill', EIPR, (1995)6, 第298页
13 见注释12,第2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