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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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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4 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中办发电〔1994〕21号,原文附后)现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彩票市场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彩票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总行汇报有关情
况。
二、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民政部、国家体委适量发行“中国社会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用途为社会福利事业和全国性大型体育运动会。其具体组织发行单位为“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国
家体委彩票管理中心”。除上述两种彩票外,各地申请发行彩票一律提前半年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行彩票。
三、各地民政、体育部门的发行机构须严格按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奖券、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执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及时报告福利奖券及体育彩票的发行情况。
四、企业承印彩票的资格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未经核准,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彩票。经核准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如有违反,要取消其承印彩票资格。奖券、彩票的券面除载明必备的要素外,必须印制发行单位及印制厂家的名称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一个时期,少数地方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这种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为是错误的。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大局和社会的稳定,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34号)中明确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已批准发行的彩票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
执行,不得擅自超规模或改变发行办法。由认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包括“六合彩”、“四合彩”和万字彩票等),一律不得发行。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或变相合资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停止发行,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一律无效。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上述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
二、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当地彩票市场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由地方或部门自行搞的彩票,包括各种名目的“自选数”形式的主动型彩票、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限期纠正。在纠正工作中,要把情况摸清楚,采
取十分稳妥的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在本地区彩票市场自查、清理纠正的工作结束后,各地区要在7月底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和有意拖延自查、清理工作进度的地方及单位,一经查出,要对
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未经批准印制彩票的企业不准印制彩票;经指定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如有违反,要取消其承印彩票资格。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印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1994年7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2000年9月26日 证监发[2003]86号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2号  1996年4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8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2000年8月21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2001年4月4日  证监发[2003]88号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2]52号   2002年7月18日 证监发[2003]88号

     》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年1月31日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2001年11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2003年4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2002年5月8日  证监发[2004]第41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1999年3月10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  证监发[1999]53号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证监发[2001]150号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令第9号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2002年9月18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证监期货[2000]15号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26号 2003年4月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附件2: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证监发〔2001〕9号     证监会财政部  2001年1月12日

     可证管理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

     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38号   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发[2002]32号     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

                                                 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5号   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9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6号   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6日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7日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18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26日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证监发[2002]6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54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78号   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