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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8 02:5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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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增强我市国营工业企业活力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各主管局(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分期分批推行厂长负责制。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领导体系。要试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主管部门
要同企业厂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调动其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二、扩大企业产供销自主权。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因物资供应不足而需要议价购进一部份原材料的,如企业负担确有困难,在报经市物委根据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产品可以适当加价销售。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后的超产产品(只限于生产资料),可以自销,浮动加价不受2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并应报市物委备案。加价部份所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三、适当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自主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指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在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原材料和产品销售能自行解决的,大中型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并报主管局(公司)和经委、财政局备案。企业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与建职工住宅、技工学校、其他福利设施或购买商品房,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暂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控制规模,但应上报市计委、建委、财政局、经委备案。
四、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动力承包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承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批准)。企业因采取内
部承包而减少的开支,可以从工程项目人工费预算节约额中,提取10%~20%作为职工奖金和福利基金,并列入承包项目工程费开支。企业内部承包项目要先报经主管局(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企业的机修车间、车队、俱乐部、食堂、托儿所等服务部门,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第三产业,在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利用贷款兴办的第三产业,实现利润可先归还贷款。所剩利润一年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留
利三金比例,生产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30%。
五、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增提折旧基金。从1986年起,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增提折旧基金。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年折旧率可提高到10%~20%。
六、扶持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从1987年起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和提高质量所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3至5年摊入成本。购置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设备,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也可以分年摊
入成本。
凡属省内首次试制的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经委、省经委、市经委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或市主管厅局组织鉴定,并经省或市经委审核确认的,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2年。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显著改进或提高的老产品,经省或市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并报省或市经委审核确认后,新增销售收入给予1年减免税照顾(只是在花色、外观、包装装璜改进的,不列为新产品)。新产品减免税的幅度和期限,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增加利润所取的专项留利应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
七、逐步减免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增强工业自我改造能力,对重点技术改造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承担国家计划任务重的骨干企业和需要扶持发展的行业,要逐步减免调节税,减免的调节税应用于生产发展基金。
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较高,人均留利偏低(即人均留利不足400元的)企业,给予调减调节税。对于微利企业,要核定合理留利基数,实现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份,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60%。企业减免调节税或调整合理留利基数,由主管局(公司)提出意见,上报市
经委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
八、扩大企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范围。除国务院规定实行的20种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外,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他能源、原材料消耗品种提出实行节约奖的申请报告,经主管局(公司)和标准计量局审核,报市经委批准后实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
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不征收奖金税。
九、改革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分权分级管理。为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把国家给企业的权限部份下放给分厂和车间,适当扩大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分厂和车间可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建立企业
内部经济核算体系。
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仍应由企业统一计算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十、广泛集资,多方面开辟资金来源。企业可以向职工发行内部债券,筹集发展生产所需的建设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内部债券可以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其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30%的可计入成本,超过部份不计入
成本,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按照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搞活国营小型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搞活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充分发挥其生产经营上多样性和灵活性,各主管局(公司)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条件,有计划地抓好“改、转、租”的试点,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
亏的形式。(二)由全民所有制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占用的财产和资金全部实行有偿转让。可以分期偿还,还清后财产归集体所有。(三)租赁给职工个人或集体经营。由租赁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局、公司)审核批准,租用原企业的资产,并向国家交付租金。
小型企业的“改、转、租”,要先提出具体方案,上报主管局(公司)审查并报市经委、财政局批准后实行。
十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除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企业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摊派收费,有权抵制。对刊登广告、名录以及正当的赞助,也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实行。市
经委、财政、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厦府〔1984〕69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行规定》仍有效,其中条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实行。



1986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2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做好。
现根据一九七七年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银行对各单位与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单位转帐方式通过邮局支取大额现金的汇款,都要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转帐结算和现金支付。
二、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可按照单位三到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予以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单位日常零星开支如超过现行的结算起点,在当地规定的用现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
各单位业务(销货)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政策允许可办理购销(收付)业务的单位,为了便利经营,减少向银行存取现金的次数,事先报经银行审查,可以从收入现金中坐支。但必须规定坐支的范围和额度,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情况。
三、各单位支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它费用所需的现金,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报送经劳动部门或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分项使用计划或奖金计划,开户银行始得据以支付。
四、农业实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后,要加强对农村社队企业的现金管理。农村社队或社员交售农副产品支付的价款,采取转帐结算还是付给现金,听由交售者自愿。但对队交队结、户交队结的,原则上应办理转帐。收购农副产品的单位,在收购季节,应向开户银行事先报送经上级批准的收购计划和现金使用计划,银行据以掌握支付。
五、凡单位到异地采购或其他大额收付,原则上均应办理转帐结算。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在政策、计划范围内必须使用现金的款项,经银行审查确属有利于生产发展,活跃市场和安定人民生活的正常收付,可以允许支取现金。但应有本单位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六、对停止和控制贷款的企业,计划外基本建设单位,以及有些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到产区抢购、争购紧俏商品和出口产品的现金收付,都要认真审查,发现有资来源不清、用途不明、哄抬物价以及违反国家的计划、政策的,应及时追查清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七、对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发放农业贷款,应根据当地物资供应的实际情况办理,能转帐的,要争取转帐;必须向集市或异地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需要付给现金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挪用款项和破坏国家计划,影响市场物价。
八、各地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服务,做好宏观控制和微观监督,把现金管理工作管严、管好,并使现金管理与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紧密结合。对单位符合国家计划、政策和正常经营的经济往来,在信贷、结算、现金使用上,都要予以支持;办理转帐结算,力求简便、迅速、安全;发现有违反国家计划、政策、超越允许经营范围或犯法、违纪的现金收付应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九、各基层银行要加强柜面审查和事后检查工作,发现有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和制裁。可参照下列几点制定具体制裁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情节严重的,可停止现金支付,或改变结算方式,或控制贷款;
(三)凡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犯法、违纪活动的单位,可区别情况处以罚款,按一定比例上交国库。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单位当事人或银行失职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报经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制裁。
各地银行都要加强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各单位了解现金管理的意义和规定,自觉贯彻执行。对执行好的单位、银行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物质鼓励的费用,可以从罚款中提取。
十、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各专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定期向上级专业行报送执行现金管理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每年要定期将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
各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应设立现金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素质好、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并赋予一定的责任权限。各专业银行要定期对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检查。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与有关专业银行共同研究,结合本地区城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十三、经济特区的侨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现金管理,由经济特区人民银行会同各专业银行具体规定,经特区政府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附件一: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加强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是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内容,要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计划的性质和作用
银行的现金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在现金收支方面的综合计划。全国现金收支差额就是国家的货币发行额或者货币回笼额。各个地区的现金收支计划就是国家的货币发行计划在各地区的具体体现。通过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商品供应、劳务供应同社会购买力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可以及时发现在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以实现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巩固市场的基本稳定。
二、现金计划的管理原则
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的原则。计划的编制、指标的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由各级人民银行与各级专业银行共同负责。各级银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经常检查分析现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研究本地货币流通状况,并保证现金计划的实现。
三、现金收支计划的内容和项目
现金收入项目: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农村信用收入、税款收入、城镇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现金支出项目:分为工资和对个人其他支出、农副产品收购支出、农村财政信用支出、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城镇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
四、现金计划的编审程序
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各专业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本地区生产、商品购销等有关经济计划指标以及银行业务计划,结合历史规律,各自编制,并由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在全辖区进行综合平衡。经过综合平衡后的地区现金收支计划和各专业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由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分别上报各自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协同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货币投放、回笼指标,核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并联合下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指标,结合当地情况,将指标下达到所辖市各地人民银行和各级专业银行,以保证现金计划的实现。
五、现金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要组织各专业银行按月、按季和按年对本地区现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向当地政府和各自总行报告。发现问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调节货币流通,控制货币投放。
六、各专业银行向发行库提取现金的依据
各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必须编制月度现金收支计划和月度内最高投放额。发行库根据各专业银行报送的现金收支计划掌握月末投放或回笼差额和月度内最高投放差额,在各专业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存款余额和贷款指标内办理出库,人民银行按月末投放或回笼差额进行考核。

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附〕 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
│ 合 计 (人民银行) │ 工 商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项 目 ├────┬────┬────┼────┬────┬────┼────┬────┬────
│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
│ │ │际增减额│ │ │际增减额│ │ │际增减额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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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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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收入 │ │ │ │ │ │ │ │ │
─────────┼────┼────┼────┼────┼────┼────┼────┼────┼────
税款收入 │ │ │ │ │ │ │ │ │
─────────┼────┼────┼────┼────┼────┼────┼────┼────┼────
城镇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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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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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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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人民银行) │ 工 商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项 目 ├────┬────┬────┼────┬────┬────┼────┬────┬────
│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上期实际│本期实际│计划比实
│ │ │际增减额│ │ │际增减额│ │ │际增减额
─────────┼────┼────┼────┼────┼────┼────┼────┼────┼────
工资和个人其他支出│ │ │ │ │ │ │ │ │
─────────┼────┼────┼────┼────┼────┼────┼────┼────┼────
农副产品采购支出 │ │ │ │ │ │ │ │ │
─────────┼────┼────┼────┼────┼────┼────┼────┼────┼────
农村财政信用支出 │ │ │ │ │ │ │ │ │
─────────┼────┼────┼────┼────┼────┼────┼────┼────┼────
行政管理支出 │ │ │ │ │ │ │ │ │
─────────┼────┼────┼────┼────┼────┼────┼────┼────┼────
工矿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
─────────┼────┼────┼────┼────┼────┼────┼────┼────┼────
城镇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
─────────┼────┼────┼────┼────┼────┼────┼────┼────┼────
汇兑支出 │ │ │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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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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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货币投放用(+)表示,货币回笼用(-)表示。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制定的《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推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列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在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一律减半或即时办理。
  第五条 成立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和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组成的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协调、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重点投资项目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大事项的协调、监督工作,定期通报绿色通道项目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重点投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实行全程督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到期的进行警示,逾期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对涉及投诉的,快速受理,快查快结;对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事人到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将录入的项目与《重点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比对,属于重点投资项目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动进入系统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人出具绿色通道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系统后,自动启动全程监督程序,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时监督。
  (五)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十一条 进驻政务大厅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办主任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人确定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部门负责办理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
  (四)认真接受和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
  (五)向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报告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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