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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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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与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经请字〔1992〕第3号《关于请求指定中电公司诉招商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的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经行字〔1992〕第32—1号《关于报请对招商银行诉深圳南山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东北公司押汇担保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9年7月,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东北公司(下称东北公司)为电冰箱质量纠纷诉深圳南山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现为深圳南山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南山公司),1989年8月中国电子器材公司(下称中电公司)因要求撤销担保诉招商银行,两案均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990年5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两案合并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0年3月招商银行以进口押汇担保为由向深圳市蛇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山公司、中电公司和东北公司。1991年12月蛇口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现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各自受理案件中的担保纠纷发生管辖争议。经我们审查两地法院提供的材料后认为,东北公司与南山公司之间只存在购销关系而没有担保关系。中电公司所作担保中的被担保人是东北公司,虽然该担保书是向招商银行作出的,但实际受益人仍是南山公司。中电公司所作担保与东北公司和南山公司的购销合同有密切联系。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一并查清事实,该担保合同纠纷由上述购销合同纠纷的受理法院审理为宜。
本案发生管辖争议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分别报告我院要求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期间,钦州中院违反法定程序作了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销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管辖。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中关于中电公司为东北公司向招商银行担保的材料移送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证监会公告[201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2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 001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doc



ICS 03.060
A11
备案号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17—2012
(代替JR/T 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Open-ended fund business data exchange protocol


2012-05-17 发布 2012-05-17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V
引 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3
4.1 数据类型定义 3
4.2 数据处理 3
4.3 加密 4
5 信息交换格式 4
6 业务类型编码 5
7 业务交换数据项 6
7.1 说明 6
7.2 开户申请(001),账户信息修改申请(003) 6
7.3 开户确认(101) 10
7.4 销户申请(002),撤销交易账户申请(009), 10
7.5 销户确认(102),账户信息修改确认(103),基金账户冻结确认(104),基金账户解冻确认(105),基金账户卡挂失确认(106),基金账户卡解挂确认(107),增加交易账户确认(108),撤销交易账户确认(109) 11
7.6 基金账户冻结申请(004) 12
7.7 基金账户解冻申请(005),基金账户卡解挂申请(007) 13
7.8 基金账户卡挂失申请(006) 13
7.9 增加交易账户申请(008) 14
7.10 变更交易账号申请(058) 15
7.11 变更交易账号确认(158) 15
7.12 认购申请(020),预约认购申请(021) 16
7.13 认购确认(120),预约认购确认(121) 16
7.14 申购申请(022),预约申购申请(023),定时定额申购申请(039) 17
7.15 申购确认(122),定时定额申购确认(139) 18
7.16 预约申购确认(123) 20
7.17 赎回申请(024),定时定额赎回申请(063),预约赎回申请(025) 20
7.18 赎回确认(124),定时定额赎回确认(163),强行赎回确认(142) 21
7.19 预约赎回确认(125) 24
7.20 转销售人/机构申请(026),转销售人/机构转入申请(027),转销售人/机构转出申请(028) 24
7.21 转销售人/机构确认(126),转销售人/机构转入确认(127),转销售人/机构转出确认(128) 25
7.22 设置分红方式申请(029) 27
7.23 设置分红方式确认(129) 27
7.24 认购结果(130) 28
7.25 基金份数冻结申请(031) 29
7.26 基金份数冻结确认(131) 30
7.27 基金份数解冻申请(032) 31
7.28 基金份数解冻确认(132) 31
7.29 非交易过户申请(033),非交易过户转入申请(034),非交易过户转出申请(035) 32
7.30 非交易过户确认(133),非交易过户转入确认(134),非交易过户转出确认(135) 33
7.31 基金转换申请(036),基金转换转入申请(037),基金转换转出申请(038) 34
7.32 基金转换确认(136),基金转换转入确认(137),基金转换转出确认(138) 35
7.33 红利/红利再投资发放(143) 37
7.34 强行调增(144) ,强行调减(145) 39
7.35 配号(146) 40
7.36 募集失败(149) 40
7.37 基金清盘(150),基金终止(151) 41
7.38 撤单(052),撤预约单(053) 42
7.39 撤单确认(152),撤预约单确认(153) 42
7.40 无效资金(054) 43
7.41 基金销售人资金清算(155) 44
7.42 投资人资金清算(156) 45
7.43 红利解冻确认(157) 46
7.44 定时定额注册申请(059),定时定额注销申请(060) 47
7.45 定时定额注册确认(159),定时定额注销确认(160) 48
7.46 定时定额变更申请(061) 49
7.47 定时定额变更确认(161) 50
7.48 认购调整申请(062) 50
7.49 认购调整确认 (162) 51
7.50 基金联名卡开通申请(067),基金联名卡撤销申请(068) 52
7.51 基金联名卡开通确认(167),基金联名卡撤销确认(168) 53
7.52 积分确认(169) 53
7.53 地区编号变更通知(070) 54
7.54 确权申请(080) 55
7.55 确权确认(180) 56
7.56 快速过户申请 (098) 57
7.57 快速过户确认 (198) 58
7.58 基金质押申请(088) 58
7.59 基金质押确认(188) 59
7.60 ETF申购申请(091) 60
7.61 ETF赎回申请(093) 60
7.62 ETF申购一次确认(191) 61
7.63 ETF申购二次确认(192) 62
7.64 ETF赎回一次确认(193) 63
7.65 ETF赎回二次确认(194) 65
7.66 TA与销售人交易类汇总数据 66
7.67 TA与销售人参数类汇总数据 88
8 数据字典 9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文件方式接口及通讯规范 111
A.1 TA与销售人汇总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11
A.1.1 数据索引文件 111
A.1.2 数据文件 111
A.1.3 TA与代理人交换的数据索引文件、数据文件列表 112
A.1.4 文件类型与业务类型对应关系表 113
A.2 文件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11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交易处理返回代码的取值及含义 11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修订版本,与原文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数据索引文件名进行了扩展(见A.1.1);
——交易类汇总数据增加了账户申请、账户确认、交易申请、交易确认、参与人及结算席位文件、其它类申请、其它类确认、资金清算文件(见7.65);
——增加了参数类汇总数据(见7.66);
——业务交换数据项增加了变更交易账户申请和确认、基金联名卡开通和确认、积分确认、地区编号变更通知、确权申请和确认、快速过户申请和确认、基金质押申请和确认、ETF申购赎回的申请和确认(见7.10、7.11、7.50~7.64);
——在数据字典、业务交换数据项中增加了若干字段(参见第7、8章);
——对业务交换数据项中关键字段进行了详细描述(参见第7章);
——将销售人代码、对方销售代码长度修改为九位(参见第7章)。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磊,杨淑琴,高斌,冷平生,林海中,程立,刘玉生,陈鸿鹄,邓学智,陈磊,鄂晓军,谢明,茅冬琳,老伟雄,周轶奇,唐强,邹钢,钱向阳,余林民,狄存。
本标准代替了《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2005年发布。










引 言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在此期间,开放式基金领域拓展了很多新的产品和功能,为与此相适应,《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也需要修订和增加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本标准为《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JR/T0017-2004)的第一次修订。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机构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数据定义和数据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清算机构等之间的数据交易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 18030-2005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的扩充
GB/T 1988-199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金业务当事人 fund business party
与基金业务处理的相关的所有机构与个人。
3.1.1
基金发起人 fund founder-member
以基金的成立为目的,并按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基金的机构。
3.1.2
基金管理人 fund manager
依法从事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
3.1.3
基金托管人 fund custodian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的机构。
3.1.4
注册(过户)登记人 transfer agent
负责基金投资人账户保管、交易记录保存、代理分红、投资人账户报告、登记基金份数等服务的机构,简称TA。
3.1.5
基金持有人 fund holder
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份数的投资人。
3.1.6
基金销售人 fund seller
销售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
3.2
业务种类 business type
基金业务处理中的所涉及到的业务类型。
3.2.1
基金账户 transfer agent account
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和保存持有人的基金单位份数。
3.2.2
开户 open an account
基金投资人申请设立注册登记基金账户的业务。
3.2.3
认购 subscribe
投资人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申请购买该基金的行为。
3.2.4
申购 buy
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份数净资产加减必要费用予以成交,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注册登记人增加投资人账户的基金数量和基金的资产。
3.2.5
赎回 redeem
基金持有人申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买回该投资人已购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接到基金持有人赎回请求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份数净资产加减必要费用予以成交,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与基金管理人办理交割与清算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向基金持有人支付赎回资金,注册登记人减少基金持有人账户基金份数和基金的资产。
3.2.6
巨额赎回 vastly redeem
在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该基金总份数的一定比例时,就是巨额赎回。
3.2.7
预约赎回 preengage redeem
基金持有人为给基金管理人一定的时间办理赎回业务而提前发出的在未来某日赎回的申请。
3.2.8
分红 dividend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行为。
3.2.9
登记日 register date
登记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享受基金分红权利的时点。
3.2.10
红利发放日 dividend date
向基金持有人拨付红利款项的日期。
3.2.11
红利再投资 dividend reinvestment
基金持有人将所持基金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申请转为持有该基金单位的投资活动。
3.2.12
非交易过户 transfer
基金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等有双方参与且涉及基金单位数量变化的过户业务。
3.2.13
基金转换 fund conversion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将基金持有人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3.3
基金信息 fund information
有关基金本身的特征信息。
3.3.1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net asset value
基金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
3.3.2
申购费 buy charge
投资人申购开放式基金单位所需支付的费用。
3.3.3
赎回费 redemption charge
投资人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时所支付的费用。
3.3.4
账户管理费 account management charge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用于管理维护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费用。
3.3.5
注册登记费 transfer agent charge
注册登记代理人根据“注册登记代理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3.3.6
尾随佣金 rake-off
基金管理人给予基金代理销售人的销售业绩报酬。
4 要求
4.1 数据类型定义
表1给出了本标准中使用的数据类型定义。
表1 数据类型定义
标识符 数据类型
C 字符型
A 数字字符型,限于0—9
N 数值型,其长度不包含小数点,可参与数值计算
TEXT 不定长文本
4.2 数据处理
本标准包括开放式基金监管部门规定的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数据。数据处理规则为:
a) 数字左补零右对齐,字符右补空格左对齐;
b) 字符不区分大小写;
c) 对于数据交换文件:
1) 采用文本文件定长记录方式;
2) 每行一条完整记录;
3) 换行须用换行(OAH)、回车(ODH)字符;
4) 带有小数点的数值型数据,传输时不传小数点。
d) 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 2312-1980和GB 18030-2005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 1988-1998执行。
4.3 加密
对通过公网进行传输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是非常必要的,本标准建议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5 信息交换格式
每次交换的信息包括三个部分:信息头,信息体和信息尾。文件交换方式的详细约定见附录A中的格式。
a) 信息头: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开始,它给出本次数据交换的信息提要。其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信息头格式
名称 说明
信息头标识 用以标明该信息头的格式类型
协议版本号
信息创建人 销售人/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信息接收人 销售人/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传送发生日期 传送发生日期
b) 信息体:包括数据交换的内容,见表3。
表3 信息体格式
名称 说明
汇总表号 文件传输次序标志
文件类型代码
发送人
接收人
字段数 表示该数据文件的构成字段数
字段名1

字段名N
记录数 该数据文件包含的数据记录数
记录1
记录2
记录3

记录M
信息体结束标识 用以标明信息体的结束
c) 信息尾: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结束。
6 业务类型编码
开放式基金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类型见表4。业务代码在数据交换文件中使用,为三位编码。其中第一位表示业务发起的方向(0表示申请,1表示确认,有的业务为单向发起),第二、三位表示业务类别。
表4 开放式基金业务类型
申请业务代码 确认业务代码 业务名称 备注
001 101 开户
002 102 销户
003 103 账户信息修改
004 104 基金账户冻结
005 105 基金账户解冻
006 106 基金账户卡挂失
007 107 基金账户卡解挂
008 108 增加交易账户
009 109 撤销交易账户
020 120 认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1 121 预约认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2 122 申购
023 123 预约申购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4 124 赎回
025 125 预约赎回 此时的确认无清算结果
026 126 转销售人/机构 026,126业务与027,127或028,128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27 127 转销售人/机构转入
028 128 转销售人/机构转出
029 129 设置分红方式
130 认购结果 发行结束时的认购情况
031 131 基金份数冻结
032 132 基金份数解冻
033 133 非交易过户 033,133业务与034,134或035,135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34 134 非交易过户转入
035 135 非交易过户转出
036 136 基金转换 036,136业务与037,137或038,138不能在一笔业务中同时存在
037 137 基金转换转入
038 138 基金转换转出
039 139 定时定额申购
040 140 退款
041 141 补款
142 强行赎回
143 红利发放
144 强行调增
145 强行调减
146 配号
149 募集失败
150 基金清盘
151 基金终止
052 152 撤单
053 153 撤预约单
054 154 无效资金
155 基金销售人资金清算
156 投资人资金清算
157 红利解冻
058 158 变更交易账号
059 159 定时定额申购开通
060 160 定时定额申购撤销
061 161 定时定额申购修改
062 162 认购调整
063 163 定时定额赎回
067 167 基金联名卡开通
068 168 基金联名卡撤销
169 积分确认
070 地区编号变更通知
080 180 确权
088 188 基金质押
091 191、192 ETF基金申购
093 193、194 ETF基金赎回
098 198 快速过户

7 业务交换数据项
7.1 说明
各业务环节需要交换的数据项分为两类:必需的和非必需的。必需的数据项要求数据交换的各方在进行业务数据交换时必须包含。非必需数据项则由数据交换的各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含或不包含。

7.2 开户申请(001),账户信息修改申请(003)
开户是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投资人在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之前必须到基金管理人在各地的直销网点或代理点申请开立账户。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的基金所有权及其变更。
账户信息修改是指对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进行修改。
申请更新账户信息是基金管理人要求注册登记人对账户信息进行补充和完善的申请。
需要交换的数据项见表5。
表5 账户信息数据
ID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描述 备注 是否必需
4 Address C 120 通讯地址 N
5 InstReprIDCode C 30 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代码 N
6 InstReprIDType C 1 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N
7 InstReprName C 20 法人代表姓名 N
8 AppSheetSerialNo A 24 申请单编号 同一销售机构不能重复 Y
27 CertificateType C 1 个人证件类型及机构证件类型 个人证件类型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机构证件类型
0-组织机构代码证
1-营业执照,2-行政机关
3-社会团体,4-军队
5-武警
6-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
7-基金会,8-其它 Y
72 CertificateNo C 30 投资人证件号码 Y
85 InvestorName C 120 投资人户名 Y
92 TransactionDate A 8 交易发生日期 格式为:YYYYMMDD Y
98 IndividualOrInstitution A 1 个人/机构标志 0-机构,1-个人 Y
325 InstitutionType C 1 机构类型 0-保险机构,1-基金公司,2-上市公司,3-信托公司,4-证券公司,5-理财产品,6-企业年金,7-社保基金
8-其他机构 N
101 PostCode A 6 投资人邮政编码 N
106 TransactorCertNo C 30 经办人证件号码 对机构必填 N
107 TransactorCertType C 1 经办人证件类型 对机构必填
0-身份证,1-护照
2-军官证,3-士兵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户口本
6-外国护照,7-其它
8-文职证,9-警官证
A-台胞证 N
108 TransactorName C 20 经办人姓名 对机构必填 N
120 TransactionAccountID A 17 投资人基金交易账号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内开设的用于交易的账号 Y
121 DistributorCode C 9 销售人代码 Y
135 BusinessCode A 3 业务代码 编码见表4 Y
19 AcctNoOfFMInClearingAgency C 28 基金管理人在资金清算机构的交收账号 N
20 AcctNameOfFMInClearingAgency C 60 基金管理人在资金清算机构的交收账户名 N
21 ClearingAgencyCode A 9 基金资金清算机构代码 N
23 InvestorsBirthday A 8 投资人出生日期 格式为:YYYYMMDD N
28 DepositAcct C 19 投资人在销售人处用于交易的资金账号 N
29 RegionCode A 4 交易所在地区编号 N
48 EducationLevel C 3 投资人学历 01-研究生02-大学本科03- 大学专科04-中专或技校05-技工学校06-高中07-初中08-小学09-文盲或半文盲 N
49 EmailAddress C 40 投资人E-MAIL地址 N
51 FaxNo C 24 投资人传真号码 N
65 VocationCode C 3 投资人职业代码 0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02-企业单位03-自由业主04- 学生05-军人06-其他 N
69 HomeTelNo C 22 投资人住址电话 N
73 AnnualIncome N 8 投资人年收入 N
83 MobileTelNo C 24 投资人手机号码 N
84 MultiAcctFlag A 1 多渠道开户标志 0-首次开设基金账户
1-已经其它渠道开户 N
87 BranchCode C 9 网点号码 托管网点号码。对大集中方式的销售人,此字段与销售人代码相同。 Y
88 OfficeTelNo C 22 投资人单位电话号码 N
93 TransactionTime A 6 交易发生时间 格式为:HHMMSS Y
122 AccountAbbr C 12 投资人户名简称 N
124 ConfidentialDocumentCode C 8 密函编号 N
126 Sex A 1 投资人性别 1-男,2-女 N
127 SHSecuritiesAccountID C 10 上交所证券账号 N
128 SZSecuritiesAccountID C 10 深交所证券账号 N
136 TAAccountID C 12 投资人基金账号 账户信息修改申请时为必选项。 N
140 TelNo C 22 投资人电话号码 N
164 TradingMethod C 8 使用的交易手段 共8个字符,每个字符代表一种交易手段,其含义为:
第1位:CALLCENTER
第2位:INTERNET
第3位:自助终端
第4位:柜台
第5~8位:保留
每个字符取1表示使用此种手段,取0表示不使用 N
167 MinorFlag C 1 未成年人标志 0-否,1-是 N
169 DeliverType C 1 对账单寄送选择 1-不寄送,2-按月
3-按季,4-半年
5-一年 N
170 TransactorIDType C 1 经办人识别方式 1-书面委托,2-印鉴
3-密码,4-证件 N
171 AccountCardID C 8 基金账户卡的凭证号 N
265 DeliverWay C 8 对账单寄送方式 共8个字符,每个字符代表一种交易手段,其含义为:
第1位:邮寄,
第2位:传真,
第3位:E-mail,
第4位:短消息,
第5~8位:保留。
每位字符取1表示采用此种手段,取0表示不使用 N
522 Nationality C 3 投资者国籍 采用GB/T 2659-2000 N
524 NetNo C 9 操作(清算)网点编号 N
530 Broker C 12 经纪人 客户所属的经纪人 N
282 CorpName C 40 工作单位名称 N
286 CertValidDate A 8 证件有效日期 N
287 InstTranCertValidDate A 8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有效日期 N
288 InstReprCertValidDate A 8 机构法人身份证件有效日期 N
289 ClientRiskRate C 1 客户风险等级 N
290 InstReprManageRange C 2 机构法人经营范围 N
291 ControlHolder C 80 控股股东 N
292 ActualController C 80 实际控制人 N
293 MarriageStatus C 1 婚姻状况 N
294 FamilyNum N 2 家庭人口数 N
295 Penates N 16(两位小数) 家庭资产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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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3〕13号 2003年1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月27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实施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经贸、公安、国土、建设、规划、城管、交通、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建设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应当实行公平竞争。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的布点方案由政府发展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散装办,根据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编制。


  第八条 筹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应向政府发展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选址意见;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批准书,由筹建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水利、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凡可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市区下列工程项目应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一)外环东路以西至长江路以东,外环北路、越江路以南,洪江路以北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的项目,混凝土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市散装办申报登记,经现场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隔声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等原因,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改用袋装水泥的,应报散装办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可由散装办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相关手续,交通规费按照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进入禁区、限时路段的工程特种车辆,公安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销售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混凝土的检测频率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期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属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按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各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时,应将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纳入标底,并逐步将预拌混凝土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能力,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的实际使用量由散装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水利、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散装办应按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散装办批准改用袋装水泥的,由政府发展预拌混凝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办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未办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规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切实为发展预拌混凝土搞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南通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1995〕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