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后的维权路?
李琳萍
案例:
王大爷某天在小区内乘凉,突然被一条不知从哪里窜出的黑色的中型狗咬伤了。经周围好心人帮助送到医院治疗,并打了狂犬病疫苗,此事花费了1200多元。事后王大爷觉得自己被他人的狗咬伤,狗主人应当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经过打听,王大爷知道咬伤自己的狗是同一小区的李某饲养的,遂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而李某否认自己的狗咬伤了王大爷,并同意支付医疗费给王大爷。为此,王大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有饲养宠物狗的习惯。而宠物狗的增多,相对的因宠物狗伤人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当出现宠物狗伤人事件后,本文将从事故的举证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做简要分析。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侵害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害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就是是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方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只有证明对方有过错,可减轻或者是免除侵害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的刑事问题思考
在我国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体重在30-40公斤,身高在60-70厘米的犬。大型犬体格魁梧,不易驯服,气大勇猛。而超大型犬是指成年时,体重在41公斤以上,身高在71厘米以上的犬种。这类犬种只适合特种职业饲养、适用,而不饲养居民饲养。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若一般民众饲养禁养的大型、超大型犬,那么当饲养人监督或者管理不当的情况下,造成犬伤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故,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管理者的行为状态,认定管理者是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认定管理者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法官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条件。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通过典型引路,整体推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条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
第二章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五条 转变行政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切实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加强与规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三)各类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增强;
(四)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机关职能和权限,职责分工明确;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六条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一)健全内部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第七条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实施效果。
第八条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无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情况发生;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更换、年审注册及备案工作;
(四)行政处罚规范、合法、适当,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五)行政许可规范合法,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后续监督管理到位;
(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四)按照《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规定,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六)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监督;
(七)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条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一)健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和考试;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四)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和法制宣传。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项制度;
(二)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重点。
第十二条 上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等级为优秀,且该年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可申请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
(二)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无规划、年度无计划;
(三)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出台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凡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市法制办;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申报的,由主管机关先行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决定是否实地考评验收。
第十六条 考评验收程序。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档案。查阅创建工作有关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制订、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案卷材料。
(三)实地走访。视情走访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相关意见。
(四)媒体公示。通过主要媒体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议决定。考评组对考评情况汇总后,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六)审定批准。考评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审批。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首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奖牌。
第十八条 获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当年依法行政工作予以免考。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生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法制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称号,收回奖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有关经验和做法,每年12月底前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当年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对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具体行政行为强烈不满,认为问题比较严重且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取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