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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5:2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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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很快。许多福利事业单位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强化管理,增强了自我发展能力,两个效益显著。但也应该看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单位制度不健
全,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切实把服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经我部研究,决定开展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大检查。今年第四季度检查的重点是儿童福利事业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总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的经验,推动各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提高服务管理质量,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由国家投资兴办,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会福利院中的孤儿班、儿童部。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1、领导班子勤政廉洁,团结进取,管理有序,工作有成绩;
2、有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得到落实;
3、事业费逐年增长,开支合理,孤儿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
4、建立了医护制度、查房制度、病历档案管理制度,药政管理制度、伙食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外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严格执行,有考核方法和奖罚措施;
5、医护人员不少于职工人数的50%;工作人员与不能自理的残疾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3,与健全婴幼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4,与少年孤儿的比例不高于1∶6。所有护理人员经培训上岗,所有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6、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急救设施,有康复治疗场地和器具、浴室、卫生间等设施齐全,平均每张床位所占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没有危房;
7、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居室卫生无异味,儿童衣着整洁、适时得体;
8、护理操作规范,无医疗护理责任事故;
9、食堂卫生合格,饮食符合营养要求,有专(兼)职营养师;
10、组织康复活动,残疾儿童参训率达60%以上;
11、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适龄正常孤儿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12、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社区康复和自费收养工作;
13、发动社会力量助孤,捐赠款物使用得当;
14、涉外送养符合规定。
四、检查的时间、步骤
检查从1995年10月16日至1996年1月12日止,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995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
各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并附各项规章制度材料,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验收阶段(1995年11月6日至12月8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民政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对所属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审核、验收。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填写《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连同各单位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检查登记表》及
规章制度材料,于11月20日前一并寄民政部社会福利司。
(三)抽查总结阶段(1995年12月11日至1996年1月12日)
民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各省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对全国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对大检查作全面总结,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地。
五、要求和注意事项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今年的大检查活动,作为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助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可以邀请当地人大、政协代表参加,组织专门力量,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2、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考评的具体标准。要突出制度建设和服务管理这两个重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并与达标升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大检查这一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4、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5、各单位要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填报数字要准确,反映情况要真实,不许弄虚作假。
6、各地检查组深入基层,人员要精干,讲求效率,轻车简朴,不搞形式主义。
7、为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今后将对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评比活动,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指导。
各地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进度情况,望及时报部。



1995年9月2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农政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推动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我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农  业  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农业系统“四五”普法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继续大力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农业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服务“三农”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目标。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农业部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各级农业部门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三农”的水平。

  (3)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三农”。紧紧围绕“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在农业系统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农村和谐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服务,从农民需要和农业部门实际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适应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农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观念,创新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对象、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普治并举,整体推进。要把普法与立法、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4)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5)深入学习宣传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深入开展农业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渔业法、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6)深入学习宣传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方面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7)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加强基层和农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8)扎实组织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开展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的深化,推动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大力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季节,以新法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宣传形式,把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宣传到农村,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家喻户晓。

  ——大力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信息进乡村、法律服务进农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以案说法”、案例评析、法制文艺等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农资企业依法生产和经营。围绕农资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农资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构建长效机制。

  ——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农业部门要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利用单位培训场所,组织开展对所属人员的法制宣传;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农业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推进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三、对象和要求

  (9)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农业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农业科研、推广人员、农业基层干部、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10)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努力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

  (11)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培养和增强公务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认真组织开展公务员法制培训,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把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公务员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意识,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

  (12)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组织学习,熟练掌握。教育执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执法程序。坚持实行岗位考试考核,加强政纪法纪教育,增强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意识、服务和守法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3)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大力培养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的形势和要求,开展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建立农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作为农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农资经营秩序。

  (14)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在农村广泛开展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政策指导等工作结合起来。要不断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组织农业法制讲师团、宣传队、编写实用教材和宣传资料,向农村基层干部、农民宣传农业政策和法规,全面提高农民学法用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15)步骤和安排。“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

  2006年,各级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方案,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普法业务骨干,做好“五五”普法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为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坚实基础。各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农业部。

  2007年至2009年,各级农业部门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保证“五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2010年,在继续做好普法工作的同时,完成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6)加强对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党组(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健全普法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五五”普法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

  (17)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农业部门普法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五五”普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兼职法制宣传队伍建设,培训一批普法骨干,壮大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五五”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开展普法试点、建立农业法制宣传网站、开通农业法律服务电话、组织农业法制宣传活动等,都需要经费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农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农业部门也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所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普法设施,确保农业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9)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监督和激励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逐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运作机制。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下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普法工作情况,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五五”普法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20)加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实行固定场所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结合。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干部培训院校、农广校等各类学校的培训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农业新闻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办好农业法制宣传网站,创新网络法制教育形式。充分利用乡村、市场、田头等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