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体群字[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近年来,由于体育彩票的发行,有利地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目前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为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充分体现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性,同时坚决杜绝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增加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经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次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发给你们,请共同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
一、使用原则:
(一)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
体育彩票公益金源于群众,必须首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明确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60%用于群众体育全民健身计划,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此,在使用这笔公益金时,要坚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在认真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体育服务体系上作文章,以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二)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要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得暗箱操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一是每年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均向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公开;二是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每项使用计划从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坚持秉公办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三)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各项管理使用规定,对于公益金援建的各类项目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大宗物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严格程度,规范运作,所有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各省(区、市)体育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四)坚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的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统筹安排的目的是在照顾面的同时,加强对全国的示范引导。突出重点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着眼于解决主要矛盾。今后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去向主要放在抓好"三个环节"上,而"三个环节"的重点又着重放在抓群众身边场地设施建设上。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根据各地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确定资金匹配的比例。按照各地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和自然条件,注意综合平衡,区别对待,使投入的资金尽可能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二、分配比例
根据上述原则,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围绕"三个环节"的重大援建项目的分配比例确定如下:
(一)用于捐建体育场地设施和捐助体育健身器材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73.6%,具体项目如下:
1.用5200万元实施第七批全民健身工程(包括健身路径、小篮板、室外乒乓球台);
2.用5200万元实施第三批"雪炭工程";
3.用3300万元实施第三批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4.用3500万元扶持西部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此项经费由总局经济司负责操作);
5.用300万元向影响大受益面广的单位捐赠健身路径;
6.用1400万元资助地方政府建设"两湖"群众体育设施及总局已批准的国家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7.用500万元资助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
8.用300万元向解放军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9.用100万元向残疾人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10.用60万元资助总局两个定点扶贫县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
(二)用于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5%,具体项目如下:
1.用3800万元创建第五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用500万元创建社区体育俱乐部;
3.用700万元创建国民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示范站。
(三)用于资助开展群众健身活动和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1%,具体项目如下:
1.用159万元资助开展"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
2.用500万元资助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群体活动;
3.用6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用4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四)用于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检查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群众体育管理法规等工作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年修正)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颁布时间:20010330
实施时间:20010330
内容分类:私营企业 个体经济与个体工商户
题注:(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名称修改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二、 “个体工商户”修改为“个体经营户”。
三、 第二条修改为:“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县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 第七条中的“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修改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五、 删去第十一条。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在高坝洲、隔河岩水库周边地区和公路两旁,按照规划修建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下岗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享受优惠待遇的人员,在自治县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经自治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 删去第十六条。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吸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由自治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劳动服务就业性企业,经自治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出资买断停产、倒闭或者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继续经营的,可以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优惠,成交价低于评估价80%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停产企业经营的,可以免收1—2年租赁费。”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外来人员在自治县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水费、电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与户籍在自治县的人员从事同类行业的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缴纳标准相同。其子女进入幼儿园、小学、中学的缴费标准与自治县居民相同。”
十二、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和伤残等保险。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假,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四、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引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履行职责,促进个体、私营经营稳定健康发展。”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重点扶持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为外来人员来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利用自治县闲置企业资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标准给予40%以下的优惠;需要新征土地的,可以按照最低的标准收取有关规费。投资农业开发租赁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登记、管理等费用。 投资开发水产养殖业的,免收水面占用费,三年内免征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投资开发旅游业在景区兴建水、电、路、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