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5:4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25度以上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区、县水利局批准,采取毁林、烧山等方法,擅自开垦25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区、县水利局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设立和核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审函〔1999〕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执业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同意你署在广东等省(市)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试点时,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应实行单位财政归口管理,专项用于制卷、考务管理、考试场租、上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6日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1、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2、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通信业务;
1、模拟移动通信业务;
(1)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2)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3)模拟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3、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TDMA(GSM)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4、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3、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4、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
1、因特网骨干网数据传送业务;
2、其他数据网传送业务;
(1)X.25数据传送业务;
(2)DDN数据传送业务;
(3)ATM数据传送业务;
(4)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1、带宽、光通信波长的出租、出售业务;
2、电缆、光纤、光缆的出租、出售业务;
3、通信管孔的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1、网络接入业务;
(1)有线接入;
(2)无线接入;
2、网络托管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
(1)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2、国际电信业务;
(1)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国际图像通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1、单向无线寻呼业务;
2、双向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二)项业务中的大区制无线电移动通信和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第(三)项业务中的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以及第(八)项无线寻呼业务和第(九)项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
1、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2、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
(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
(三)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
(四)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1、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2、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3、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4、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会议电视、图像服务业务;
6、因特网呼叫中心业务;
7、其他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
(五)其它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
1、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3、语音信箱业务;
4、电子邮件业务;
5、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6、虚拟专用网业务。

注:《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互联网”在本目录中统一改称为“因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