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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时间:2024-07-04 05: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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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5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干黄花菜中漂白剂残留量适用标准等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干菜”仅指霉干菜。干黄花菜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列举的“干菜”范围,不得使用漂白剂。

此复。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9年1月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管理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城市公共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各行各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居民提倡节约用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水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以及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计划用水单位。
  计划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
  计划用水单位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超过用水计划的,应当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的加价幅度及其具体缴纳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收到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应当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3‰的滞纳金。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列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资料。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供水单位按批准的临时用水计划给予供水。
  未办理临时用水计划而用水的,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三条 自建设施向本单位供水或向其附近单位和个人供水的,应当编报年度供水和用水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用水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漏失,并实行计量器具计量。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产权归属及时保养和维修各自的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保持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计量器具完好。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自治区 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并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循环用水:
  (一)四千大卡以上的制冷设备;
  (二)集中式中央空调;
  (三)营业性和训练性游泳池;
  (四)机械化洗车;
  (五)其它按规定必须实行的循环用水。
  第十九条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分析,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选型的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用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原有房屋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二条 推广采用中水利用技术,鼓励利用中水。凡具备中水利用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实施中水利用工程。
  前款所述的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计量器具用水,擅自拆除、改装计量器具用水;
  (二)擅自开启公共供水闸阀;
  (三)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水、用水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浪费用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限制其用水量;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关于对广西龙胜抢劫一案的未遂与既遂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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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君钱 广西龙胜人 苗族

基本案情:(案情来源编辑广西法院网,平安广西网,桂林日报,法制快报等后有注解)

被告人:甲女 23岁 广西临桂人
06年6月5日下午3时,甲窜至广西龙胜县县城某2楼厕所对乙持刀威胁,并抢走乙挂在胸前的手机,因乙将刀夺下,甲拿乙之手机往外跑,后甲见势不妙并归还手机。后归案! 法院认定: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一审判决!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此罪名的形态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人并无异议。但对其犯罪形态存在分歧。本人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且已“将廖某挂在胸前的手机抢走”这时被告人不但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取得了财物,属已完成犯罪。应构成抢劫既遂。当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犯罪的各种形态的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应当多熟悉了解某些重要学者(如高铭暄 , 赵秉志等)对各种争议问题的看法,以及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我们不能将犯罪已得程简单的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已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仍然以犯罪已得逞,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得程。“构成要件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关于《抢案意见》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均属抢劫既遂”而本案已劫取财物?!很显然,已经劫取了!我们如果不能正确的理解与把握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以及其对犯罪完成与否的意义。就会在认定犯罪的未遂与即遂等形态出现偏差,为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及避免偏差,赵秉志在《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中讲有必要特别注意三点:1.构成要件未完备不是未发生具体危害结果。2.构成要件完备无时间长短要求。3.犯罪即遂后不可能出现为完成形态。其中第2点就是说,犯罪的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即遂”。这点赵秉志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的文章中讲的很详细了,大家可以在网上搜来参考下,在此本人就不在一一骜诉了。

本案就是犯了已经既遂的犯罪认定为未遂的错误,在我们(指赵秉志,高铭暄等人)看来,抢劫罪已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为完全具备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这种非法占有结果的发生。不能要求要达多长时间。客观上一旦出现这种结果既足以构成犯罪既遂。本案甲已发生了非法占有既遂后其财物被受害人乙夺回或者是主动返还乙。这都是既遂后的行为。这也表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从而可以对其量刑有所影响。但却不能变犯罪的既遂形态为未完成犯罪的未遂形态。

就本案而言在实践中,不会因为该罪已既遂,就完全不考虑甲归还的行为了,因为刑罚不仅取决于犯罪过程中,甲“慌了神”“归还手机”等行为都表明被告人甲人身危险性不大,故本人认为该案在了量刑方面还是比较合理的。

综言,本人认为法院所认定的未遂有误,应该为既遂,即被告人的行为系抢劫既遂!

参考: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第一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 价格:58圆
3.赵秉志:《犯罪未遂中“犯罪未得逞”认定标准之争》
4.本案案情参考文章
A.《清秀少女为何抢劫》--平安广西网 作者:廖德超 潘木兰
网址:http://www.pagx.cn/html/2006/10-11/20061011152559314.html
B.《有病无钱医 抢劫成罪犯》广西法院网,作者:廖德超 曹彰茂 单位:龙胜法院
网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