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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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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经考核对达到规范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给予资金补助。各区县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精神(京政办发〔2000〕65号),积极稳妥地推进
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

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要求,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意
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资金用途
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的指导意见》,对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体制改革、资源重组和改造。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大型综合医院和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支持依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各种卫生服务有机融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为鼓励各区县尽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到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标准,对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区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的奖励。
奖励的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事业发展。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
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要求(试行)办法内容的规定。
(二)行业规范化服务与管理
按照北京市一、二级医院与社区站规范化达标标准通过验收,达到三个85%的指标要求(即:一、二级医院规范化服务率达到85%;考核总分达到85%;问卷调查满意率达到85%)。与大型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并有协作管理规划,严格执行《社区卫生基本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
目录》。
(三)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实行按配置设岗,按岗择人的方法,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聘任上岗。
(四)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包括社区诊断、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统计、计算机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五)卫生防病
卫生防病是指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慢病预防等工作内容。
(六)妇幼保健
妇幼保健包括儿童保健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
(七)老年保健
老年保健包括健康管理和健康指导等工作内容。
(八)医疗工作
医疗工作是指疾病诊治、慢性病管理、家庭医疗、急诊急救等工作内容。
(九)社区护理
社区护理是指卫生服务中心(站)内的护理和家庭护理。
(十)社区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是指在社区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开展的健康咨询、健康知识宣传栏、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等内容。
(十一)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指残疾康复和疾病恢复期康复等内容。
(十二)社区计划生育
社区计划生育是指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药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
(十三)精神卫生保健
精神卫生保健是指一般精神卫生保健和精神疾病管理等内容。
三、考核、奖励办法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各项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等工作。综合打分采取分项不同分制,总分为2000分。考核评比采取分年度抽项检查的方法进行,经考核、评比对达到标准的单位给予奖励。各区县要确保市级奖励资
金足额到位,严禁挪用。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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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按照北京市一、二级医院与社区站规范化达标标|100 |按照市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检查及扣分。当年|
| | |准通过验收。达到三个85%的指标要求。 | |未通过市行风办检查验收的一票否决。 |
| | |---------------------|--|--------------------|
| | |与大型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并有协作管理规|10 |无定点协作单位标牌扣10分,无协作管理规|
|精神文明建 |行业规范化 |划。 | |划扣5分。 |
| 设 |服务与管理 |---------------------|--|--------------------|
| | |严格执行《社区卫生基本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10 |抽查1-2月药品入库单和50张处方、10|
| | |录》。 | |份住院病例,未按基本服务项目要求服务及收|
| | | | |费的病例一份扣1分,处方用药超范围、超剂|
| | | | |量或收费不合理一张扣0.1分。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站点工作人员要符合“|5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点未按要求进行岗位聘|
| 人员管理 | 转岗聘任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岗位管理意见”的| |任扣10分。其中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
| | |要求,聘任上岗。 | |保健医生岗位空缺一项扣10分。抽查中心或|
| | | | |站点5-10名工作人员转岗考核证,一例无|
| | | | |证上岗人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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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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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中心与站应做好社区诊断。资料包括:人口学资|30 |查看各种原始资料,查看社区诊断资料,缺一|
| | 社区诊断 |料、死因资料、患病资料、有关行为危险因素资| |项扣5分,无分析报告扣5分。 |
| | |料、有关社区的支持环境资料,符合实际情况,| | |
| | |有分析报告。 | | |
| |------|---------------------|--|--------------------|
| |健康档案管 |档案使用率大于90%。档案书写合格率大于9|20 |抽查50份档案,档案使用率每下降1%扣1|
| | 理 |0%。 | |分,档案合格率每下降1%扣1分。 |
| 信息管理 |------|---------------------|--|--------------------|
| | 信息统计 |按时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卫生信息与报表,|10 |查统计报表,未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
| | |数据准确。 | |.5分数据不准确或错报一项扣1分。 |
| |------|---------------------|--|--------------------|
| | |按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20 |未按规定建立计算机网络扣20分。健康档案|
| |计算机管理 |实现信息统计、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管理率2| |计算机年管理率不达标扣3分,每下降1%扣|
| | |001年60%,2003年80%,2005| |1份。 |
| | |年90%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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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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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按照市防病部门有关要求完成计划免疫工作。计|40 |按市防疫部门考核标准检查。无计免工作规章|
| | |免建卡建证率达100%。四苗全程合格接种率| |制度扣10分,基础资料不健全扣5分,管理|
| | 计划免疫 |2001年达90%(包括流动儿童),200| |制度不落实扣5分,计免接种室不符合要求扣|
| | |3达95以上%。 | |3分。计免建卡建证率每降低1%扣1分,四|
| | | | |苗合格接种率不达标扣5分。 |
| |------|---------------------|--|--------------------|
| | |按照市防疫部门有关要求完成传染病管理工作。|60 |按市防疫部门考核标准检查。无传染病管理制|
| | |传染病访视率、疫点处理及时率达100%。无| |度扣10分,传染病报告登记与门急诊登记不|
| 卫生防病 |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暴发与续发事件。 | |符扣2分,传染病基础资料、访视表等缺一项|
| | | | |扣5分,漏访、漏报一次扣2分,未开展疫情|
| | | | |漏报检查扣5分,发生一起传染病暴发或续发|
| | | | |事件扣5分。 |
| |------|---------------------|--|--------------------|
| | |按照市疾病控制中心要求制定慢病预防干预计划|50 |查看资料,无社区慢病预防计划扣10分;未|
| | 慢病预防 |,落实健康人群、高危人群预防干预措施。 | |开展干预活动扣10分。抽查20份档案,干|
| | | | |预措施未落实一份扣1分。入户访视5人,一|
| | | | |户不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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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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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按照市儿保所有关要求完成儿童保健工作。0-|40 |按市儿保所考核标准检查。新生儿访视不合格|
| | 儿童保健 |6岁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2003年达到| |一例扣2分,各项指标不达标一项扣5分。儿|
| | |95以上。 | |童死亡错、漏报一例扣3分,未按时上报一次|
| | | | |扣1分,集体儿童保健一项不达标扣2分。 |
| 妇幼保健 |------|---------------------|--|--------------------|
| | |按照市妇保所有关要求完成妇女保健工作。孕产|30 |按市妇保所考核标准检查。围产保健无教材、|
| | |妇系统管理率达95%。孕产妇死亡率小于2/| |记录、计划各扣3分,各项管理指标不达标扣|
| | 妇女保健 |万。 | |5分,未按规定进行产后访视一例扣1分,不|
| | | | |掌握辖区女工保健基本情况扣5分,孕产妇死|
| | | | |亡率超标扣3分。 |
|------|------|---------------------|--|--------------------|
| | |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2000年60%,|50 |查看资料,建档率不达标扣20分;每下降1|
| | 健康管理 |2001年70%,2003年90%以上,2| |%扣1分。抽查20—50份档案,使用率每|
| | |005年95%以上。档案使用率达90%以上| |下降1%扣1分。 |
| | |。 | | |
| 老年保健 |------|---------------------|--|--------------------|
| | |针对老年人健康问题开展专题讲座,每年不少于|20 |查看资料,未开展专题讲座扣10分;少一次|
| | 健康指导 |四次。积极开展生活行为、科学健身指导。 | |扣2分。未开展生活行为、健身指导,缺一项|
| | | |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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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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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按照社区常见病诊疗常规完成社区一般常见病、|50 |无诊疗常规扣10分,三次就诊确诊率不达标|
| | |多发病、慢性病诊治任务,三次就诊确诊率大于| |扣1分,门诊日志使用率不达标扣1分,缺项|
| | 疾病诊治 |95%。门诊日志使用率100%。就诊一律使| |扣0.5分,参照市局医疗文件书写标准,抽|
| | |用健康档案或手册,处方书写规范合格率达98| |查健康档案20份、处方100张,档案书写|
| | |%以上,档案病历书写合格率达90%以上。 | |一份不合格扣1分,处方书写一张不合格扣0|
| | | | |.1分。 |
| |------|---------------------|--|--------------------|
| | |对建立健康档案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50 |查看登记资料,无分类管理扣10分,项目不|
| |慢性病管理 |卒中等慢病病人进行分类管理,高血压病管理率| |全一项扣5分。高血压管理率每下降1%扣1|
| | |到2001年达30%,2003年60%,2| |分。抽查30份档案,未按要求管理发现1份|
| | |005年80%。 | |扣1分,入户2户,一份不符扣5分。 |
| 医疗工作 |------|---------------------|--|--------------------|
| | |按居民需求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病历按医疗|50 |病历与建床符合率每下降1%扣2分。抽查1|
| | |文件书写标准书写,病历与建床符合率达100| |0份家床病历,书写一份不合格扣1分。抽查|
| | 家庭医疗 |%,书写合格率达90%。按居民需求建服务合| |10-20份服务合同一份未按条款落实扣2|
| | |同,按合同要求落实管理,合同管理落实率达9| |分;访视3户一户不符扣5分。 |
| | |5%以上。 | | |
| |------|---------------------|--|--------------------|
| | |建立急救工作制度,制定心肺复苏等常见医疗抢|20 |无制度和抢救常规各扣5分。制度和常规不落|
| | |救常规。急救物品、药品完好率100%。熟练| |实各扣5分。急救物品完好率不达标扣2分。|
| | 急诊急救 |掌握必须的抢救技术及程序。 | |考核两名医护人员2项抢救技术常规,一项不|
| | | | |及格扣2分。查急诊、转诊记录一例不完整扣|
| | | | |2分。 |
| |------|---------------------|--|--------------------|
| | |建立急救工作制度,制定心肺复苏等常见医疗抢|20 |未实行首诊负责制扣5分,未建立转会诊制度|
| | 双向转诊 |救常规。急救物品、药品完好率100%。熟练| |扣5分,转诊不符合条件或记录单缺项一例扣|
| | |掌握必须的抢救技术及程序。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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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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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护理人员熟悉常见病、多发病护理常规,护理技| |无技术操作常规扣10分。现场考核护理技术|
| | |术操作合格率达85%以上。 | |操作(物品准备、操作程序、无菌概念),一|
| | | | |人未达标扣3分。 |
| |中心、站内 |---------------------|40 |--------------------|
| | 护理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常规器械消毒合格率1| |查看消毒监测记录,无监测扣3分,监测不全|
| | |00%。 | |扣1分。器械消毒不合格扣2分。 |
| | |---------------------| |--------------------|
| | |按整体化护理要求开展护理工作。 | |查护理病历,未开展体化护理扣5分。 |
| 社区护理 |------|---------------------|--|--------------------|
| | |按照整体化护理要求,实施各项家庭护理。护理|30 |抽查5份护理病历,诊断不明确一例扣1分,|
| | 家庭护理 |病历要求诊断明确,护理措施具体,有整体评估| |无措施一例扣3分,措施不完善一例扣1分,|
| | |内容。整体化护理率(家庭病床)2001年达| |无评估一例扣3分。抽查10份家床病历,护|
| | |50%,2002年70%,2003年90%| |理病历未达50%扣5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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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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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掌握辖区精神卫生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学资料、| |查看资料,基本情况缺一项扣1分。 |
| | |死因资料、患病资料、有关行为危险因素资料、| | |
| |一般精神卫 |有关社区的支持环境资料)。 | | |
| | 生保健 |---------------------|10 |--------------------|
| | |开展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提供健康咨询| |无健康教育计划扣1分,计划未落实扣1分。|
| | |服务。 | |未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扣1分。 |
|精神卫生保 |------|---------------------|--|--------------------|
| 健 | |按精防所要求完成社区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填写| |未按要求管理,发现一例扣1分。卡片与报表|
| | |好表、卡、册与报表 | |数不符一项扣1分。 |
| | |---------------------| |--------------------|
| | |建立新发病、新发现、死亡、迁出迁入、出住院|20 |登记内容缺一项扣1分。报表不准确不及时一|
| |精神疾病管 |、关锁、肇事肇祸、管理病人登记。 | |次扣1分。 |
| | 理 |---------------------| |--------------------|
| | |总监护率2001年达90%,2003年达9| |按精防所要求检查。各项指标不达标一项扣2|
| | |5%,2005年达95%以上;服药率达10| |分。 |
| | |0%;肇事肇祸率小于0.5%;社会参与率达| | |
| | |50%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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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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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组织管理 |成立健教组织,按时召开季度例会,有健康教育|15 |查看资料,无健教组织扣2分。季度例会少一|
| | |计划和总结。 | |次扣1分。无计划、总结各扣3分。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设有健康知识宣传栏(板| |无宣传栏扣3分。查看宣传小样,每季度少更|
| | |),至少二月更换一次内容。 | |换一次扣1分。 |
| | 设备设施 |---------------------|15 |--------------------|
| | |社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健教活动场所和健教设备。| |无活动场所扣3分,无健教设备扣3分。 |
| |------|---------------------|--|--------------------|
| | |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每月一次| |活动记录少一次扣3分。 |
| | |。 | | |
| | |---------------------| |--------------------|
| | |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标(6种常见传染病和3| |按市健教所要求检查,知晓率不达标扣5分。|
| | |种慢性病的防治知识,平衡膳食知识),200| | |
| | |1年达70%、2003年达75%、2005| | |
| | |年达80%。 | | |
| | |---------------------|70 |--------------------|
|社区健康教 | 健教内容 |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开展健康咨询。 | |查看咨询登记,无登记扣5分。登记次数与报|
| 育 | | | |表不符扣2分,无分析报告扣2分。 |
| | |---------------------| |--------------------|
| | |针对高危人群开展行为危险因素干预(包括控烟| |查看活动记录,活动缺一项扣5分。 |
| | |、限酒、指导合理营养膳食、健身活动等),活| | |
| | |动内容2001年两种以上、2003年达三种| | |
| | |、2005年达四种。 | | |
| | |---------------------| |--------------------|
| | |推行使用健康教育处方,处方使用种类2001| |未使用健教处方扣10分,健教处方少一类扣|
| | |年达三类十五种,处方使用率达50%;200| |2分,少一种扣1分。抽查慢病管理档案10|
| | |3年达三类十八种、使用率达60%;2005| |份,健教处方使用率不达标扣3分。 |
| | |年达三类二十一种、使用率达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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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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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管理要求与目标 |分值| 考核办法 |
|------|------|---------------------|--|--------------------|
| | |对因病导致肢体残疾,有可能恢复并需求康复的| |无康复档案扣5分,无康复计划扣5分。入户|
| | |患者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 |访视2人,与档案记录不符一例扣3分。档案|
| | 残疾康复 |划、实施康复指导与疗效评估。康复档案书写合|20 |书写一例不合格扣1分。 |
| | |格率达90%。 | | |
| 社区康复 | |---------------------| |--------------------|
| | |配有相应康复器材。 | |无器材扣4分。 |
| |------|---------------------|--|--------------------|
| |疾病恢复期 |按需求为术后和急性病恢复期患者建立家庭病床|10 |查看登记,未开展康复治疗与指导扣5分。抽|
| | 康复 |开展康复治疗与指导。 | |查病历5份,书写不合格一份扣1分。 |
|------|------|---------------------|--|--------------------|
| | |建立社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资料。 | |无基本资料扣3分,资料不全扣1分。 |
| | |---------------------| |--------------------|
| |计划生育咨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及指导咨询。 |20 |查看宣传记录与咨询记录,缺一项扣2分。 |
| | 询指导 |---------------------| |--------------------|
| | |开展紧急避孕和计划生育知情选择。 | |抽查2名社区医护人员,未掌握其知识与方法|
| | | | |一人扣3分。 |
|社区计划生 |------|---------------------|--|--------------------|
| 育 | |药具专人负责,有出入记录。 | |无专人负责扣3分,无记录扣2分。 |
| | 药具管理 |---------------------|10 |--------------------|
| | |有药具橱窗,药具在有效期内。 | |无药具柜扣3分,药具过期扣2分。 |
| |------|---------------------|--|--------------------|
| | |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实施|10 |不符合条件(房屋、器械)开展手术扣5分;|
| |计划生育技 |细则,提供节育手术等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上岗人员不符合条件一人扣2分;未按要求书|
| | 术服务 |症发生率小于1/万。 | |写病历一份扣1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超标|
| | |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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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4日

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4]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技师考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结合实际改革技师考评办法。现将《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实施中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放宽技师报考人员范围。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论户籍、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均可自主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二、对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于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报参加技师考评,可打破资历、年龄等条件限制,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

三、改革技师考评方法。在考评实施中,本着“公开、公正、合理、竞争”的原则,简化技师考评办法和程序。由原来的“以评为主、以考为辅”,改为以理论、实操技能鉴定为主、辅之以综合评审。国家统考职业的技师考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聘分开。改变技师“等额评聘”的做法,将技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只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工作的依据。对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竞争上岗或聘用上岗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布局合理、服务优良、运转高效的社会化技师鉴定、评审体系。根据技师社会化考评的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增加技师鉴定职能,由鉴定所负责技师理论、实操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设置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评审。

评审专家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公开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公示评审结果;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监督制度建设,加大对考评机构、人员的管理力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技师考评的质量和诚信度。

七、社会化技师考评工作,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社会通用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较多的机械制造业、服务行业中的39个职业和部分行业中试行(见附件1)。通过技师社会化考评的人员,颁发劳动保障部印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发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实行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目录
2、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3、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流程
4、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目录
5、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6、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
7、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技师资格 考评 办法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实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的职业目录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央空操作工、照相器材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冷作钣金工、服装制作工、眼镜验光员、营业员#;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机修钳工、焊工#、装配钳工、汽车装配工、电机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安装工、锅炉设备装配工;

纺织纤维检验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仓储工;

北京市冶金行业技师考评委评审的职业(工种)。

说明:目录中“#”号所标注职业为2000年已经实行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

附件2

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是技师考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行技师考评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技能人才考评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评原则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应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进行。

(一)实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的办法。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论身份和单位性质,不受单位技师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二)坚持标准。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编制标准和试题。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实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的职业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确定。凡列入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应从相应的行业技师评审转为社会化考评。

二、考评内容与方式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由技能鉴定和评审两部分组成。技能鉴定采取闭卷笔试和现场操作或模拟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论文答辩、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考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本职业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

(二)实际操作技能;

(三)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成果、传授技艺、技术比赛等)方面的情况。

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鉴定、评审成绩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成绩合格,但评审不合格者,技能鉴定成绩可保留一年。

三、鉴定、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颁布的《工种分类目录》、《职业分类大典》和实行社会化考评职业需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本市现有行业技师考评委或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技师资格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申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申报人的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评审组组长担任,一般由5—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担任。

1、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审核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人员的申报(破格)材料和条件,协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根据评审范围,提出评审专家库人选和专业评审组设置意见;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评审结果,办理证书,完成评审总结;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2、专业评审组负责组织对本专业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对提交的论文和相关知识进行答辩,并做出综合评价提交评委会。
各专业评审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需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资格在现有本市鉴定所中认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和实操鉴定,向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技能鉴定结果,完成鉴定总结。

(三)评审专家库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三年以上,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专家,存入专家库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的2倍。

(四)评审专家由各技师评审资格委员会聘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评审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四、申报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满足下列各款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一)符合国家《国家职业标准》(见附件4)等级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原则执行以下申报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有本职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职业经历(本条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适用)。

(四)符合破格申报技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考评程序及要求
  
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应按照《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流程》(见附件3)的步骤,由相应部门和技师考、评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培训、申请报名、鉴定、评审、社会公示、办理证书6个环节。

(一)培训:技师培训是帮助申报人员提升技能的一种手段,由其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不得作为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唯一条件。为保证培训质量,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应由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本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本市职业培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申请报名:申报人通过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下载申报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提交技师资格申报材料(包括:填好有效的申报表、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审核合格的,确定参加技师鉴定人员名单。

(三)鉴定:通过报名条件合格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所参加理论和实操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应按全市统考要求,由鉴定所组织实施,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鉴定成绩提交相应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

(四)评审:

1、组成评审委员会。技师评审办公室根据申报参加技师评审人员所涉及专业和数量,提出所需专业评审组数量和各评审组组成人数。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前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业评审专家。

2、经鉴定合格人员,由技师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对于上一年度鉴定合格但评审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年度直接向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人进行论文答辩,并组织对其技能水平、工作业绩和成果做出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全面审核申报人资格、鉴定成绩及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评议、表决。申报人得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五)社会公示: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师考评工作报告、申报材料及考评合格人员名单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对评审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考评合格人员名单在北京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调查核实。

(六)办理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技师资格评审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人评审结果,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人职业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鉴定、评审纪律
  
(一)技师资格鉴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实施技师鉴定、评审人员及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须在鉴定、评审的全过程回避。未实行回避制度的,经查实,鉴定和评审结果无效。
  
(二)严守保密制度。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个人及所在机构的评审工作资格。

(三)对于鉴定作弊、伪造职业资格、资历及鉴定成绩,剽窃他人成果,抄袭论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七、技师资格社会化培训、鉴定和评审机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0〕80号)同时废止,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附件5: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设置标准

为配合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举办单位

申请举办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职业高级鉴定资格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具有行业优势、具备自有实操鉴定场地和设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机构认定应符合本市鉴定机构发展布局和规划。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相应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人员配置

鉴定所应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财务人员和考务管理人员。每个职业的高级考评员数量应为3-5人,其中自有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上述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条件和数量要求。
 
四、场地、设备的配置:(以下配制按不少于3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一)场地:

1、办公场地:具备能满足面向社会办理报名、证书手续、进行政策咨询;以及考务管理等业务需求的办公用房,原则不少于2间,每间不少于20平方米。

2、理论鉴定场地:能满足理论鉴定要求,按每人不少于1.3平方米的教室及配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实操鉴定场地:能满足30人进行实操鉴定的工位,每个工位占地面积应符合相应职业的实操要求, 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和环保等要求。
  
(二)仪器设备及辅助用品(注:设备型号可用同类型,但性能必须满足或高于相应职业标准规定的鉴定要求和检测要求)。
  
1、办公设备:能满足面向社会办理报名、证书手续、进行政策咨询;以及考务管理等业务需求的办公设备、设施。其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与“北京市职业资格工作网考务管理系统”的硬件、软件相匹配;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要求的必要设备;自备交通工具一台。

2、仪器、设备:能满足相应职业理论、实操鉴定数量、质量要求的仪器、设备。其中,用于实操鉴定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一次鉴定30人的配置数量。

五、管理制度

鉴定所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适应鉴定需要的考务管理制度。要公开鉴定工作流程,公布鉴定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对于乱考核、乱收费、乱发证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鉴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考务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档案管理制度、考评员考务员守则、考场规则。
  
六、鉴定资料

(一)必备资料: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鉴定规程。
 
(二)相关资料;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培训大纲、授课计划等参考资料。


附件6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

为配合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帮助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的人员,提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论文撰写水平,根据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现对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标准规定如下:

一、具有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高级技师配套的培训教材、计划、大纲。技师培训原则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行业组织编写的教材或北京市组织编写的教材;论文撰写辅导应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技师专业论文撰写指南》。

二、具有与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进行理论知识培训和论文撰写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高级讲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高职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进行操作技能培训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师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每个职业的理论授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不少于2人。

三、具有技师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教研机构应承担市级或国家级统编教材的编写任务;要及时收集、跟踪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案,保证技师培训的先进性和超前性。

四、具有与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相适应的理论、实操教学仪器设备和场地。用于教学和实习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不同职业的培训要求,按学员人数进行配备。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五、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机构的首次认定工作,重点在本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中进行。随着《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以及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工作不断深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资格认定工作,将依据《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培训专业设置标准》,逐步在具备相应职业高级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中进行。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3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8号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3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 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还涉及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本规定进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建议发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吊销。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军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管辖。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附表5)。
  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6)。
  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9),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附表11),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 ( )物品清单》(附表12),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3),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5),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处罚建议及承办人签字等。(简易程序除外)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30)。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分歧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并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做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34)。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表35)。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按本规定附表的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