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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02:3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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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合法交易,加强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海关依法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第71章7102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所有钻石。
第四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所内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交易所及所内从事钻石进出境业务的企业,应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承运进出境钻石的运输企业及车辆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开展业务。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交易所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有效凭证核算记帐,记录有关进出交易所钻石的库存、交易、展示、委托加工等情况。
第八条 交易所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钻石的收、发、存等情况列出详细项目的报表送交海关。
第九条 经营钻石交易的企业应与交易所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并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进出钻石的监管
第十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所内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包括钻石鉴定证书),海关作进出口统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二条 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按国家有关规定,海关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收货人向交易所海关备案,持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交由入境地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入境地海关与收货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并由运输企业运往交易所,交易所海关据此办理钻石验放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发货人向交易所海关备案,交易所海关签发备案清单并与发货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后,由运输企业交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随身携带钻石进境时,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向入境地海关办理验讫手续,入境地海关确认后在《登记手册》上加盖验讫章,并与钻石携带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交由运输企业运往交易所,由会员所属企业或者代理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钻石
备案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随身携带钻石出境时,由会员所属企业或者代理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会员的《登记手册》上登记,交易所海关、钻石携带人、运输企业共同对钻石加封,交由运输企业运往出境地,出境地海关凭交易所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登记手册》验放。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进出钻石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钻石,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钻石,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十八条 所外境内的钻石进入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内企业委托设在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
第二十条 交易所内企业委托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的钻石加工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交易所内企业成交钻石加工的,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国内企业与交易所内企业成交钻石加工复出口业务(不论是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形式),按现行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5日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8月13日通过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和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议案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建立和发展小轿车生产厂家的经销网络,增强企业活力,推动我国小轿车生产厂家的销售经营活动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促进我国轿车工业的发展,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北京吉普汽车
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微型汽车厂、广州标致汽车公司等生产厂提出申报名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公布小轿车经营单位298个(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名单(略)



199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