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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5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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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于近期普遍开展一次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总局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各地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二)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四)市场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况;
(五)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六)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落实、内外宣传以及监督电话公布使用情况。
二、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不仅是对税务系统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检验,而且关系到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各地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检查内容研究制定出科学的检查方案,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组要在听取面上情况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农贸市场和经营业户进行实地调查。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的同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贸市场和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或捕捞业户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并对市场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各地对每项检查内容必须查深、查细、查透,避免“走过场”;
(三)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在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各地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并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报《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总结报告和统计资料于2004年4月2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
(五)为全面掌握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对此类业户管户和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总局设计了《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填报要求认真填写,并与检查总结报告同时上报。
三、总局抽查工作安排
为了推动各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检验落实效果,总局确定吉林、河南、陕西等8省(区)为被抽查单位(名单见附件3)。总局将组织4个检查组于4月12日至4月21日对上述省区分别进行检查。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检查组的沟通,对检查组反馈的情况和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附件:1.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2.销售农产品为主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3.总局抽查工作安排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5]19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本《预案》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之下的卫生部专项预案,就应对流感大流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准备、应急反应和结束督导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各项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及时报我部。

附件: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doc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试行)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流感病毒易发生变异,包括亚型内的变异(即抗原漂移)和新亚型的出现或旧亚型的重现(即抗原转变)。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流感大流行与两次大流行之间因病毒亚型内的变异所引起的局部地区流行相比,危害后果明显不同。20世纪人类曾发生过4次流感大流行,即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1957-1958年的“亚洲流感”、1968-1969年的“香港流感”和1977年的“俄罗斯流感”。每次大流行都给人类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打击。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幅源辽阔,人口众多、流动性大,历史上曾是流感大流行首先袭击的地区。加之,我国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基础仍较为薄弱,疾病监测系统尚不完善,疫苗、药品研制生产能力落后。如果在流感大流行前不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发生流感大流行,必然会造成社会和群众的恐慌,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遭受沉重打击,甚至引发社会动荡。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后的应急反应,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监测、疫苗、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落实流感大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立足准备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 协调有序 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 立足自身 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 有效应对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卫生部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就当地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简明表

阶段划分 说 明 应急反应分级
准备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无应急反应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阶段 国内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或WHO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
结束阶段 大流行结束 终止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示意图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卫生部成立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厅、应急办、医政司、疾控司、科技司、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协调全国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 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 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 定期组织卫生部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流感疫情,及时鉴定和评估新流感病毒。
(6) 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共同加强疫苗生产能力准备,加强疫苗研发和生产;做好流感大流行药品储备和生产能力准备,加强抗流感病毒药物研发和生产;积极开展流感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3、及时公布有关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三、准 备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始终,其间无明显界限。
(一)监测
在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
国家流感中心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实验室);建立国家流感毒株分子生物学信息库;具备快速分离鉴定新、老毒株及变异株的技术;承担全国流感病毒鉴定、分析、评估和对省级、地市级流感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提供足够的标准化检测试剂。
建立流感监测区域性中心,承担邻近省份流感监测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国家流感中心开展流感病毒株的抗原性和基因序列分析,协助国家流感中心做好全国流感监测技术培训、指导和研究工作。
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流感实验室;配备足够的实验室和流行病学专业人员;提高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的分析能力、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流感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能力。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步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加强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对需要审批认证的实验室(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操作所需P3实验室),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进度。
2、监测工作内容
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信息交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利用全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技术平台建立“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国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周报制度,及时报告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馈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卫生部负责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相关信息。
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全球流感监测信息。
5、新亚型流感病毒的确认
国内报告发现人类病例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需国家流感中心和至少一个流感分中心或一个其它部门流感实验室共同确认。
(二)流感疫苗准备
1、疫苗生产能力和潜力评估
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和潜力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提高国内流感疫苗生产能力提供信息。
2、疫苗生产能力准备
有关部门制定流感疫苗生产研制国家扶持的相关政策,以提高生产厂家研制和生产流感疫苗的积极性;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重点支持流感疫苗开发、研制工作,发展多种类型和多种接种途径(适合大面积使用)的疫苗;建立和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疫苗质量,降低疫苗生产成本,做好新亚型疫苗研发技术和生产能力的储备。
有关部门完善流感疫苗研发、生产政策,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保证新型流感病毒疫苗及早供应。
3、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1、药物储备
卫生部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药物生产能力和潜力的评估
有关部门开展对国内生产厂家抗流感病毒药物生产能力和潜力调查和评估,为提高国内药物生产能力提供信息。
3、药物生产能力准备
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抗流感病毒药物生产国家扶持的相关政策,以提高生产厂家药物研制和生产的积极性。开展预防和治疗抗病毒药物、中药的科研工作。
4、药物使用策略
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五)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六)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国家级每年对省级流行病人员和实验室人员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各级也应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七)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现地将被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集必要的动物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病毒分离,调查结果及时报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必要时,卫生部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国家级、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卫生部应派国家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国家及省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卫生部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疫苗和药物
国家流感中心负责尽快选育制备新亚型疫苗所需的毒种,指导疫苗生产厂家开展新疫苗的研制和试验工作,以争取时间和机会。
卫生部组织开展新亚型病毒的药物敏感性研究,根据疫情形势评估并提出调整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有关部门加快新亚型流感疫苗的研制和评审。出现疫情的省份及周边省份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 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生产厂家扩大生产规模,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卫生部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助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卫生部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流感大流行准备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附 则
本预案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

论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

  王景琦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国家或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或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难免影响公民自主行使权利,破坏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应当仅限于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一、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自改革开放以来,侵害国家资产利益的行为日益猖獗,较为常见的方法是将国家资产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等。为保护国家资产,国家专门成立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但对侵害国家资产的违法行为,法律并未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组织或个人以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只能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理,而不能追究侵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者有恃无恐,侵害行为难以得到遏制。因此,应当授权检察机关对此类行为提起民事公诉,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追究侵害行为人的责任,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公害案件

  公害案件就是直接造成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方面,作为受害者个人,追究公害制造者的责任决非易事。受害人须证明公害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发生者的故意或过失、确定公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于公害具有的潜伏性、损害后果的复杂性以及侵害主体的多样性,受害人很难举证侵害人以及侵害行为,对受害人来说,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往往是很不经济的,加之公害案件的受害人一般较多,因此常常无人起诉。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公害案件起诉资格的规定亦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只有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公害侵害的人或组织,才能提起公害诉讼,而实际上,公害的受害人所遭到的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那么,在公害制造者的行为经过有关政府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许可权,受害人能否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受案范围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非行政机关的当事人。在某一环境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批准在某地建设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害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却对附近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公益造成了侵害,由于受害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自然也就不具备起诉的资格。截止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将这种可能造成公害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资格授予任何公民或者法人。

  因此,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救济时,检察机关对公害案件的提起公诉,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进行补救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既可对公害制造者提起民事公诉,也可对行政机关越权批准、许可实施破坏公益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诉。

  三、反垄断案件

  垄断不仅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应当建立国家起诉制度,由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对上述垄断行为提起民事或行政公诉。

  (一)对行业垄断行为的民事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业垄断行为在我国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公用企业行政化,集管理者与经营者于一体,受利益的驱动,管理时漠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维护部门(行业)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主旨,随意扩大特种行业和专营行业的范围,包揽某类产品的生产权和经营权,以行政手段排挤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形成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局面,并制定超出国际同类产品的不合理价格。公用企业作为垄断行业,在实际运营中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强迫交易,实施歧视行为,服务质量差。

  (二)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主体,出于地方或小团体的利益,违反法律或市场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垄断案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主管行政机关利用其审批、物资、信贷、税收优惠、价格双轨制中的优惠价格等权力,无根据地授予业务垄断权;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排挤经营者,为了保护本地某项产业而禁止外地相同商品入境,或禁止当地原材料出境等。在此种情形下,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但受到不利影响的经营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提起诉讼,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三)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民事公诉

  某一行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会逐渐出现一家或几家对行业有影响力的大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利用其绝对经济优势,实施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谋取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形式在我国已初见端倪,如1997年的VCD生产厂家的“圆桌会议”,1999年8家彩管厂订立的“北京联盟”,2000年6月9家国内彩电企业制订的最低限价等。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权益,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这种价格联盟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垄断,首先制约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其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上)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