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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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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8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廖烈科病逝,36名代表出缺1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的规定,其出缺的1名代表,由1997年12月8日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得票数为第37名的候选人梁秉中递补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梁秉中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4名:内蒙古李博,山东常春发,四川陈可为,贵州吴亦侠。辞职1名:四川黄工乐。罢免1名:浙江孙炎彪。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有2974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 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国土资源部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总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业局牵头)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劳动保障部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卫生部、财政部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国土资源部、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 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地区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人事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1. 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粮棉油生产基地。(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农村沼气工程、沃土工程、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业部牵头)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和中部四省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农村公路工程。(交通部牵头)

  送电到村和绿色能源县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牵头)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总局牵头)

  动物防疫体系。(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质检总局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少生快富”工程。(人口计生委牵头)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气象服务。(气象局负责)

  2. 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集成电路和软件、新一代网络、先进计算、生物医药、民用飞机、卫星应用、新材料等重大专项。(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装备制造业振兴的重点。

  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冶金设备、煤矿综合采掘设备、大型船舶装备、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能源工业重点工程。

  大型煤炭基地,煤炭液化示范工程,大型超超临界电站和大型空冷电站,单机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电站,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工程,大型煤电基地,金沙江、雅砻江、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和溪洛渡、向家坝等大型水电站,百万千瓦级核电站,西电东送三大输电通道和跨区域输变电工程,进口液化天然气,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油东送、北油南运成品油管道,第二条西气东输管道及陆路进口油气管道,30个10万千瓦级以上的大型风电项目,秸秆和林木质电站。(发展改革委牵头)

  5. 原材料工业重点项目。

  曹妃甸等钢铁基地,炼化一体化基地,百万吨级尿素基地,云南、贵州、湖北磷复肥基地和青海、新疆钾肥基地,中药资源基地,林纸一体化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6. 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做好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牵头)

  重点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煤运通道。(铁道部负责)

  国家高速公路网,沿海港口中转运输系统和集装箱系统,长江、珠江口出海航道工程,重要内河航道治理和港口建设工程。(交通部负责)

  扩建、迁建和新建一批机场。(民航总局负责)

  7. 节能重点工程。

  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建设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牵头)

  8.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产业园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加工示范基地,再生金属利用示范企业,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基地以及再制造示范企业。(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

  9. 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林业局负责)

  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林业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牧还草工程。(西部开发办、农业部负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林业局、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0.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核与辐射安全工程,铬渣污染治理工程。(环保总局牵头)

  11. 水资源调配工程。

  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办牵头)

  12. 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核心电子器件和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重大科技专项。(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知识创新工程。(中科院负责)

  继续实施“863”和“973”科技计划。(科技部牵头)

  13. 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211”和“985”工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4. 人才培养重点工程。(人事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5. 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爱心护理工程。(民政部牵头)

  公共卫生工程。(卫生部牵头)

  防洪减灾工程。(水利部牵头)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国家灾害应急救援工程。(民政部牵头)

  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工程。(发展改革委牵头)

  16. 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电总局牵头)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文化部牵头)

  重大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工程。(发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重大文化设施工程。(文化部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有关改革任务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央编办牵头)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法制办、监察部、人事部负责)

  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2.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国资委牵头)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牵头)

  按照形成综合运输体系的要求,推进交通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石油、邮政、烟草、盐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信息产业部牵头)

  深化民航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牵头)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设部牵头)

  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进一步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改进和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发展改革委牵头)

  3.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财政部牵头)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编制制度,提高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对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的管理。(财政部牵头)

  加强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审计署牵头)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开征燃油税;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4. 金融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推进其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稳步发展货币市场,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合理确定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人民银行牵头)

  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

  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银监会牵头)

  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证券发行、交易、并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证监会牵头)

  发展创业投资,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保监会牵头)

  建立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控制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5. 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商务部牵头)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

  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技术市场。(科技部牵头)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牵头)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价格;建立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机制;建立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负责)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国办牵头)

  6. 科技体制改革。

  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深化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转制改革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科技部牵头)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7. 教育体制改革。

  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设置标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教育部牵头)

  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健全面向各阶段学生的资助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形成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体制,改革考试制度,健全评价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给学校更多自主权。(教育部牵头)

  8.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补偿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卫生部牵头)

  9. 文化体制改革。

  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文化部等部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落实)

  10.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牵头)

  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税务总局牵头)

  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人事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国资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和调节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负责)

  1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社会统筹层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

  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补助、灾民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强化各级政府扶贫职责,加大扶贫投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效率。(扶贫办牵头)

  12. 农村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人民银行牵头)

  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林业局牵头)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牵头)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1. 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配置的重点要转到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向,制定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优先领域和重点区域的配套政策。(财政部牵头)

  2. 按照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振兴装备制造业和促进其他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3.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4. 按照统筹国内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产业政策工作,制定重点领域的产业政策和重点区域的区域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5.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6. 按照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政策。(商务部牵头)

  7. 按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利用外资的导向政策和管理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8. 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重要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修编)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 做深做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粮食、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部分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发展改革委牵头)

  3. 改革完善地方规划体系,深化市县规划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相关法律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纲要》实施构建完备的法制保障平台。

  1. 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保险法、科技进步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统计法、环保法、劳动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落实)

  2. 研究起草循环经济法、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电信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2005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扫除文盲工作,组织培训专职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交流经验和表彰先进等活动,指导教学工作,保证扫除文盲教学的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成人教育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扫除文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组织开展扫除文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参加扫除文盲活动。

第六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当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前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审定。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符合成人教育规律,注意识字能力的培养。

扫除文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九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选聘,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具体聘用、付酬的办法由聘用单位拟订。

普及教育程度低、文盲较多的地方,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扫除文盲教师。专职扫除文盲教师的待遇与小学教师相同。

第十条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扫除文盲的教学活动。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应当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任务。

当地中小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组织教师和部分学生参与扫除文盲教学。凡十五周岁以下(含十五周岁)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由当地小学负责脱盲。

劳教或者监狱部门应当对劳教或者服刑人员中的文盲、半文盲实施扫除文盲教育;劳教或者服刑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负责脱盲。

第十一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个人脱盲标准是:用拼音文字的,能够熟练掌握字母的读、写和拼音规则;用表意文字的,识一千个字;用音节文字的,识五百个字。无论学习何种文字,都要能够阅读民族文字的通俗书报,能用民族文字记简单的帐目和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十二条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常住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实行考核、验收制度。

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县级市、市辖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个人脱盲考核和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考核、验收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基本扫除文盲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五条 扫除文盲实行免费教育。扫除文盲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必要补助;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除文盲教育;

(五)国家和省对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补助费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除文盲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扫除文盲工作的投入,并设立社会扫盲基金。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的2%的比例安排农村成人教育经费。文盲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七条 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必须有计划地安排使用。扫除文盲教育经费只能专项用于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八条 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除文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行政主管领导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成人教育专职人员、教师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文盲、半文盲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拟订。

省人民政府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应当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完成。

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2月13日发布的《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