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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时间:2024-07-06 06:4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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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
   |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
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
队 长|1 | |  |  | |  |  |  |  | |  | |  |  1
---|--|-|--|--|-|--|--|--|--|-|--|-|--|---
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
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
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
儿 科|  | |  |  | |  |  |  |1 |1|  | |  |  2
---|--|-|--|--|-|--|--|--|--|-|--|-|--|---
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
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
口 腔|  | |1 |  | |  |  |  |  | |  | |  |  1
---|--|-|--|--|-|--|--|--|--|-|--|-|--|---
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
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
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
病 理|  | |1 |  | |  |  |  |  | |  | |  |  1
---|--|-|--|--|-|--|--|--|--|-|--|-|--|---
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
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
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
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
烧 伤|  | |1 |  | |  |  |  |  | |  | |  |  1
---|--|-|--|--|-|--|--|--|--|-|--|-|--|---
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
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
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
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
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关于印发宿州市冬季扫雪除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冬季扫雪除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冬季扫雪除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宿州市冬季扫雪除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方便市民生活,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扫雪除冰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冬季扫雪除冰预案。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制的原则,以义务清扫为主,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三条 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扫雪除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开发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划分扫雪除冰责任地段,并负责辖区内扫雪除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公安交警及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机关、驻军、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除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居民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的扫雪除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白天降雪时,环卫部门应组织专业作业队伍、责任单位和个人随时清扫。夜间降雪时,主干道的冰雪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在次日7:30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00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清除主干道冰雪时,采用以机械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的作业方式。使用融雪剂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酸碱度适中的环保型融雪剂,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堵塞交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除冰工作,及时清运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七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以委托环卫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代为扫雪和运出,所需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除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4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经延发改投〔2008〕第618号、延市规选〔2008〕第66号、延市土征〔2010〕第0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在桥沟镇杨家岭村、任家窑则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需征收土地面积:130.32亩(约8.688公顷)。

  1、川 地:3.25亩

  2、旱平地:127.07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共需拆迁房屋298间(孔),建筑面积为13510.20平方米;

  2、共涉及动迁户128户,动迁人口384人(包括租赁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杨家岭道路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

  (一)杨家岭沟口至旧址围墙每亩12万元

  (二)旧址围墙至洞口路每亩6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统一在杨家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或杨家岭二期工程新建楼房进行安置。

  2、凡要求留地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留地修建安置。

  3、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3)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