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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改变支付方式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6 10:3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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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改变支付方式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改变支付方式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同意用可兑换的货币结算方式代替清偿支付方式。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七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支付将根据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法令以可兑换的货币进行,但本议定书下面第二条所述除外。

  第二条 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所述中摩清偿账户自一九七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的最多六个月内继续保持以办理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前所签订的通过账户清算的合同的支付事宜。在这最多六个月期满时,清偿账户上可能存在的差额将立即由债务方以可兑换货币偿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摩洛哥银行负责协商执行本议定书有关条款的技术事宜。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30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要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如期举行。根据当前预防“非典”的特殊时期,为确保我市广大考生及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招生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办法。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1.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特别是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在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下进行,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大职责和主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做好今年我市高考的各项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无疫情传播,无疫情扩散,为考生及考试工作者提供安全的考试环境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2.我市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以分管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由教育、宣传、卫生、公安、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普通高考安全防疫及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育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防疫工作。
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周密、科学、切实可行的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要把各种困难估计得严重一些,把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得周全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责任,超前准备,加强培训,严肃纪律,并监督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兵把守,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落到实处。
1。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非典型肺炎的防疫工作。
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和协调各部门间的高考防非典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高考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枫考纪的管理工作和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务工作程序,热情为考生报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卫生部高考防非典的通知精神,5月25日之前在各考区、考点设立医疗观察站,配备4名以上的临床医务人员,备齐防非典和急救药品、器具等,并制定好应急预案。同时,要指导考点的消毒工作,检测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当日体温,对高烧病人作出诊断,并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紧急措施,送往指定医院抢救。卫生防疫部门要抓好商考考生和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检查和防疫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试题试卷的保密和考点周边的道路疏通工作,对突发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广播电视部门要协助各考点对听力设备进行检修、安装和调试,保证听力设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电业部门要搞好线路检修,保证外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
环保部门要对高考期间考点附近的噪音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保证高考期间考生考试不受干扰。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认真搞好高考期间的防非典工作。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全市商考的顺利进行。
2.对考区、考点、考场的非典防疫要求及措施。
(1)各县(市)区要注意选择通风、卫生条件好、便于人员疏散的地方做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各考场应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配备电风扇降温,不得使用空调设备。
(2)普通高考每考场仍为30人。根据省意见,各县(市)区要按每考场20人做好预案,并按每考场20人做好考务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财政、广电、招生考试部门协助配合,必须按高考每考场20人及考务管理要求做好预设考点的选择、听力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购置、配备、调试等各项工作,保证启动每考场20人预案的要求。
(3)各县(市)区、各考区所有的高考考点均要准备3个以上隔离考场,用以安排发热考生的考试。同时各考区还要准备1—2个备用考点,如若出现非典型病人或疑似病人,原考点封闭,启用备用考点继续考试。备用考场、考点的听力设备必须配备、调试达标。
(4)加强高考期间考试场所的消毒工作。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操场要打扫干净、喷洒清水,时刻保持清洁卫生;设置考场的教学楼大厅及楼道除保持清洁外要实行日消毒,从6月5日开始每晚消毒,第二天早晨通风;所有考场、考务办公室每科考试结束后均要消毒,考试前50分钟开始通风。
(5)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督促落实,各高考考点要为考生提供体温计、消毒洗手液等。为避免交叉感染,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生午间用餐、休息方案,特别要注意农村考生和外地考生在就餐、居住方面的问题,指定专门的已进行消毒防疫处理的宾馆供外地考生居住、就餐,并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宾馆的食品卫生、居住环境的消毒防疫措施等。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防非典预案并抓好落实。
(6)由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点四周无噪音、无人员聚集、无干扰。
(7)高考期间,各级政府要制定明确、具体、可行、为考生服务的交通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通有困难的考生提供高考专用免费消毒车辆负责接送考生,考生要避免乘坐公交车、出租车。凡租用车辆接送的,要指定车辆连包几天,不得他载、混载,并要保证用车每天消毒。
(8)考试结束收完答卷后,考点须由专人负责将考生分成若干批次疏散,考生必须按安排立即离开考点,不得在走廊及操场上大规模聚集逗留。考点大门前要划警戒线,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9)在各县(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指定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负责对发热考生进行考前诊断检查,并做出该考生是否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病人的诊断结论。卫生部门、疾控中心要指定高考期间非典防治定点医院,配备足够的医护防疫人员、防护器具、专用救护车,公布专用的高考防非典值班电话,高考前要对有关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防非典知识、防非典程序、紧急情况处理办法的培训,一旦出现防非典紧急情况,定点医院的有关医护人员必须马上到位,迅速果断地采取治疗和隔离措施,并根据情况可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
(10)各县(市)区要于5月20日前将所有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及其24小时开通的防非典值班电话、设备、物资准备情况,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3.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防疫措施。
(1)高考期间要重点做好我市在外省就读学习考生的非典排查工作。凡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在外省学习的考生必须于5月20日之前返回我市,并当日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在家中进行医疗观察15日,经本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指定医院排除非典后方可参加考试。对5月20日以后回我市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向所在社区和县(市)区招考办报告,并安排在备用考场中隔离考试。对于未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通知本辖区户口的外地考生或其家长,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指派报名点,按高考报名册逐个排查,绝不允许遗漏,同时要把人员名单、何时返回、体温如何等,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从5月23日开始由市负责印制和发放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同住人员健康状况申报表,要求由本人进行日检测,并从6月6日开始由专人进行检查健康状况申报表记录,健康状况申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3)考生凭健康状况申报表和规定的证件带口罩进入考点考场,进考场后依次脱掉口罩进行考生核对,核对后由考生自行决定是否带口罩参加考试。考试日前有发热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高考期间相关人员就诊医院就医,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和考点负责人一起依据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4)高考开始,各地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员于正式开考前一个半小时到达考点,考生持健康卡、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三证缺一不可。同时,必须进行体温测试。有发热及异常情况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停止参与考试工作,远离考试场所,由后备人员顶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监考人员是否配带口罩实施监考。发热考生要安排在备用考场进行隔离考试,发热考生的休息、就餐、居住环境都要进行严格的防疫和隔离,要为发热考生的监考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采取果断的防疫和隔离措施。
(5)发热考生的答卷单独密封装订,并在装答卷的试卷袋外另加封塑料袋,单独装箱送交市招考办。
(6)严格执行有专人负责的“一天一报,有情况随时报”的报告制度。在考试期间,每天须有专人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逐级上报。如果发现有考生或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病症.应立即向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疾控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的防疫和隔离措施,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漏报、迟报,对有意瞒报、漏报、迟报者将依照国家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相关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1)加大防非典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各考区、考点要采取各种形式向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确保安全和稳定。特别要教育和提醒考生从自身做起远离非典,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休息,防止过度的紧张和疲劳,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参加高考。
(2)在坚持抓防非典的同时,各考区要继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考场纪律,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要求组织考试,确保万无一失,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对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舞弊情节严重的考点、考区,将追究责任人及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调动政府职能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参加高考的考试管理和监考、监察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4)对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故意推拖不服从安排、临阵脱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对考区、考点、考场防非典措施、考务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考场监考员、考点主考、卫生防疫部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责任人和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对考点门前人员聚集和考点周围环境嘈杂、混乱,影响高考顺利进行的,将追究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5)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可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非典防治实施办法及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于5月25日之前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办公室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三、非典防疫工作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期间非典防疫工作若出现紧急情况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并按以下预案处理。
1.若确认考生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但没有出现非典型肺炎症状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隔离观察,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为其单独安排备用隔离考场,派专门人员配备防护设施进行监考。如果该考生已出现非典症状并确诊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人、非典疑似痛人,须停止考试。若确认考试工作人员与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立即停止其工作,到各地区卫生部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若考试期间发现本考点有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立即上报并迅速封闭考点,将非典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送往指定医院医治,对考点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其接触的所有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隔离,安排在该考点继续进行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到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其他考生同时转移到各县(市)区的备用考点,继续考试。
3.考试前期若发现已确定为高考考点的学校出现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学生或教师,此考点立即停用,改用备用考点。
4.为确保普通高考顺利进行,考试期间若因防非典紧急情况处理延误考试时间,考试应继续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立即上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报省招考办,请示省招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有关考点、考场的考试时间。
附件:铁岭市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工作机构(略)

二OO三年五月十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1]207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地区中药产业发展,支持中药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药研究开发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中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地区中药产业发展,支持中药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药研究开发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中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用于支持北京地区中药研发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以中药知识产权交易收入、中药研发资金再投入形成的成果利用及转化收入,社会各界对研发资金的捐赠收入。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研发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研发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对研发资金用途的审核、评审,对研发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是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设立研发资金绩效目标,负责受理研发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投入规模、成本效益,提出项目投入的具体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是研发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收集、与中药研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汇总、整理、报送中药研发企业申请研发资金的各种资料,并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

第八条 中药研发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对研发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需要与北京市中药研究所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中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二)北京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中药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三)中药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研究与引进;(四)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名院名药(制剂)的收集及成果转化;(五)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及其它与中药研发有关的项目;(六)中医药高技术人才短期服务和劳务支出;(七)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直接资助主要用于中药研发单位新产品研究开发、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名院名药(制剂)的收集及成果转化项目;在中药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对其就该项目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中药研发企业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送研发资金申请。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根据报送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与中药研发企业资金申请共同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接到研发资金项目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及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北京发展中药产业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研发资金评审的项目,由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经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对研发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研发资金拨付中药研发企业前,中药研发企业需要与北京市中药研究所签订协议,确定药品研发成功进行市场转让获利后,向研发资金上缴的资金比例和规模。

第十六条 经过项目评审确有开发价值的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名院名药(制剂)等,中药研发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购买、收益分成等方式鼓励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或个人参与,具体方案报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初步审核后,由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到研发资金直接资助或贷款贴息的中药研发企业,必须保证研发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必须确保研发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研发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房地产、赞助、捐款以及偿债等支出。

第十八条 中药研发企业每年末必须按时向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送研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向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北京市中药研究所及时汇总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中药研发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金用途。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药研发企业按照原申请程序报批。项目单位要按照所适用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中药研发企业对研发项目的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益要依法纳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与北京市中药研究所签订协议及时、足额上缴中药研发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书面报送北京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对在研发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