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4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2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将目前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包括下列41个单位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台办、档案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交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地震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无线电管理处、粮食局、法制办、贸易办、海事局、盐务局、邮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
  (二)办事大厅(16个)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威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威海市医疗保险处服务中心、威海市交通规费征收厅、威海市水务集团营业厅、威海热电营业服务大厅、威海供电营业厅、威海人才市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威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威海海关报关大厅、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窗口设置(20分)
  满分标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统一悬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牌子。本单位所有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已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除外),都在窗口(办事大厅)受理和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
扣分标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每少1项,扣5分;办公场所、设施、牌子、人员配备,每缺少1项扣3分。
  (二)公开公示(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将办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上墙公示,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制成明白卡,并在窗口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扣分标准:公开公示内容每缺少1项,扣2分。
  (三)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对窗口(办事大厅)充分授权,按照《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关于一次性告知、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理顺办事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
  扣分标准: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每违反或者缺少1项,扣2分。
  (四)制度建设(10分)
  满分标准:建立健全许可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环境卫生等五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扣分标准:每缺少1项,扣2分。
  (五)监督评议(3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事大厅)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无投诉记录,年底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扣分标准:应公开的事项每缺少1项,扣2分;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件次扣5分;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每低于95%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运作。市行政审批中心要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期巡查,做好情况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社会测评,并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得分。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主任办公会议和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2】46号)、《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禁止一标多投。投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确认事项以该期标书中的说明为准。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具体区间范围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按照满足临床需要、供略大于求的原则,在符合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决定。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具体由联合工作组进行测算。
第四条 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
第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上海市物价局已经公布的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若本市尚未正式公布过该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综合考虑中标价格、同类药品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公布。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上海市物价局规定的执行日始,在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新的最高零售价格替代之前有效。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适用于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
或: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差别流通差额
现行差别流通差率(额)表详见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将根据药品市场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保留到角;一元以下保留到分。
第七条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以本市价格正式执行日为准),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的,不予调整。若药品中标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上述差别流通差率(额),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八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行文申报的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尚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后,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若由于产品生产标准或检测标准、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情况发生改变,中标人须向联合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上海市物价局将在收到联合工作组的正式文件后,按规定重新公布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中标人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将依据该办公室相关决定,对有关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十条 对未中标(包括列入招标目录而没有参加投标,下同)药品,上海市物价局将依据中标药品价格情况重新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自新价格执行之日起,所有未中标药品以前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药事所”) 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第十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2】032号)和《关于改进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差别流通差率(额)表










附件:

差别流通差率(额)表

中标价格 差别流通差率(额)
5.00元以内 50%
5.01-6.25元 2.50元
6.26-10.00元 40%
10.01-12.50元 4.00元
12.51-50.00元 32%
50.01-57.14元 16.00元
57.15-100.00元 28%
100.01-112.00元 28.00元
112.01-500.00元 25%
500.01-1000.00元 15%+50.00元
1000.00元以上 1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