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54号
为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更好地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
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
(四)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再审,须安排原参加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若原出席委员人数不能达到5人以上(含5人),则本次发审会议不对该公司申请进行审核。
(六)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将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将审核材料、不能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审核意见送交参会委员。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的人数,则会议延期。
(九)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二、发审会议的程序
(一)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会议召开前决定不出席会议,可能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时间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不能出席的原因、对审核材料的审核意见和投票意见书面送交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并委托该组长代其发表意见及投票。书面委托书、书面审核意见及书面投票结果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二)在会议预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仍不能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的,且应到而未到的发审委委员事先未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组长代为投票的,可取消该次会议。未出席的委员应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未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发审委委员填写本人是否与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馈赠的说明,并将说明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发审委委员到齐后或达到法定人数后,召集人(组长或副组长)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五)会议议程如下:
1、召集人宣布会议纪律与程序。
2、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3、召集人请发审委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4、发审委委员分别发表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准确、清晰。
5、初审人员回答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发审委委员应对初审人员的回答是否充分明确表态。
6、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委员发表的所有审核意见、工作建议等。
7、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每家公司陈述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分钟。
8、召集人总结发审委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9、发审委委员审核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后,在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上签名。
10、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在审核意见上签名。
11、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存在尚未明确的可能构成发行障碍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12、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进行投票表决。小组无法取得共识的,组长可决定或应委员要求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投票之前,应对本次会议所提出的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否构成公司发行的障碍进行充分讨论。委员投弃权票时原则上应说明原因。
13、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决议,统计投票结果。
14、召集人在全部投票结束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的,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其余均为弃权票的,可视同为暂缓表决。
15、如有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公司,原审核小组发审委委员选出一至二名代表出席该公司复审的发审会,并确定该委员代表本次发审会向复审发审会陈述的内容,但不参加复审的表决。
16、发审委委员在本次发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单上签名。
17、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附则
(一)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二)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
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本公司_________向中国证监会承诺:
一、 在发审委委员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期间,本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直接或间接进行接触,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向发审委委员提供馈赠。
二、 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对发审委委员独立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干预或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
三、 公司向发审会议陈述时,本公司保证不涉及与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四、 若本公司存在以上行为,本公司将撤消本次发行申请或者中国证监会可以暂缓或终止将本公司的发审材料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承诺人: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邢政[1998]17号 1998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 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 5-10 8-12
10-30厘米 10-25 12-30
30厘米以上 20-30 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5-10 5-20
初果 10-150 50-200
成果 100-500 150-500
败果 300-30 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3-20 15-50
结果树 100-800 200-1000
(3)葡萄树 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 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 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 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 600-1500
5、观赏花木类 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 称 单 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 (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 眼 200
(2)一般砖井 眼 500
(3)机井(水泥管) 根据深度 2000-5000
(4)机井(铁管) 根据深度 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 1处 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 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 单位 补偿费(元)
(1)220V 处 200-1000
(2)380V 处 300-2000
(3)10000-35000V 处 10000-30000
(4)变压器 台 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 米 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