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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0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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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经营土地收益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经营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代表政府经营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负责储备土地入、出库的项目审查和具体实施。市土地经营单位从事土地加工和深度开发,按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运作。
第二章 收入缴纳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依法出让、临时出租土地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临时出租国有土地收入由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上资金全部上缴“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六条 市非税局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市非税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经营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及时转入“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及时退给竞买人。
第七条 收入分配
(一)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每宗土地的实际到账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出让金总额进行预算分配:
1.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专项经费;
2.按年初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市财政预算、市土地出让金收入进度拨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
3.按改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拨付改制成本;
4.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成立的主要以负债方式筹措资金修建道路的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其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专项经费外,其余全部拨入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5.出让金总额扣除以上四项开支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市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进行分配结算:30%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政府返还调用的国土出让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70%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
(二)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的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按到账资金的90%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预提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成本费用节余部分,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与市土地经营单位按年度结算。
(三)对改制企业土地实行预收购后上市成交的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按到账资金的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其余90%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将投入资金的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四)临时出租土地收入视同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收入一并进行结算分配。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原抵押给各商业银行的土地,其土地拍卖总收入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再进行分配。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设立土地经营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设立土地经营支出明细账,归集每宗土地的经营成本。
第九条 土地经营成本费用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的费用。
2.因征收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以及为征收、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五)市财政部门按每宗土地核实经营成本费用,按年度核算土地经营收益。
第十条 土地经营成本实行宗地申报制度。市土地经营单位提供的项目经营成本预算清单,经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核后,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支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200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发〔2002〕2号和2003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

经济罪案侦破制度的内容

于 朝


侦破制度是侦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应当规定侦破工作的一般原则、侦查措施的采用以及破案标准。
(一)侦破的工作原则
按照案件侦破的一般规律,经济罪案侦破活动应当遵循先立后破、保密、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和不破不审的原则。
先立后破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活动应当依法在立案后进行。这是保证依法实施侦破,合法收集诉讼证据的前提。立案是侦查活动的起点,侦破作为侦查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制定这一原则,一来,可以有效的防止侦查机关进行诉外调查,造成侦查措施的滥用;二来,可以保证在案件侦破中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保密原则,是指对经济罪案的侦破通常应当秘密进行。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立案活动的保密、对侦查对象的保密和对侦查内容保密。在侦破制度中规定保密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经济罪案的现场大都是历史现场,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公开进行,罪犯在得知其犯罪活动被侦查机关立案后,极易采取串供、威胁证人、隐藏或毁灭证据、逃跑等方式反侦查或逃避侦查,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被动,甚至破不了案。二是,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立案的情况下,由于侦查机关只是根据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的主观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进行立案,而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谁实施犯罪的问题尚需通过侦破来确认。通过秘密侦破查明被调查人未实施犯罪,或侦破中未能获取其犯罪的证据,可以立即撤案,从而避免因公开进行侦破活动,可能给被调查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利,也不会对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中所采用的侦查措施及侦查使用方法应当受到限制。其具体内容既包括限制使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财产等措施,也包括不得公开采用其他的侦查措施。设定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侦破中所采用侦查措施及其具体实施应当以不限制被调查人正常行使社会权利为前提。侦破虽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尚未取得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不限制使用侦查措施,一则,可能造成对无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二则,在因主要证据灭失而无法破案的情况下,有些侦查措施的采用会被罪犯用来作为诋毁侦查机关形象的口舌。
不破不审原则,是指侦破活动中不得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即在未破获案件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预审工作。预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活动,而只有在破获案件,确认犯罪嫌疑人以后才会出现预审对象,所以,在侦破活动中即实施预审,以审代破,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在侦破工作中坚持不破不审的原则,对于侦查机关正确履行诉讼法律具有重要意义:⑴这一原则是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体现,即侦查机关只对已确认犯罪嫌疑的人实施讯问;⑵这一原则也是侦查机关执行有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诉讼规定所必需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中,如果12小时内不能结束传唤,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后继续预审。
(二)侦查措施的采用
首先,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侦破过程中以及破案时可采用的侦查措施种类。按照限制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案件侦破中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查询、鉴定;在破案时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扣押证据、通辑等。
其次,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秘密采用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这里包括:㈠秘密通知证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保密期间;㈡秘密检查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目的对被检查单位保密;㈢秘密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料,检查目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保密,并告知其对检查内容的保密期间。㈣秘密进行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并告知鉴定人保密期间。
破案时采取侦查措施时可以公开进行。
第三,侦破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㈠对涉案人员不得进行传唤;㈡对涉案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㈢对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三)破案标准
破案是侦破工作的目的,也是侦破阶段结束的标志。在侦破制度中规定破案标准,一则,有利于区分案件侦查的侦破与预审阶段,以便于侦查措施的采用;其次,有利于树立侦破观念,使侦查人员能够正确地把握破案时机,破获案件;第三,有利于侦查机关考察侦查工作的效果,并将破案数量及破案比例作为考核侦查工作政绩的基本依据。
破案的标志,一是确认犯罪嫌疑人,二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未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得实施破案措施,而只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尚未将其抓获,则不能算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有的侦查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如强制措施、通辑等,在破案制度中应当专门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确认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依靠证据进行。那么证据到什么程度才能确认被调查人为犯罪嫌疑人呢?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预审案件,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案件的侦查就可以进入预审阶段。因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便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在破案标准制订中,揭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内涵时,可以借鉴两院三部一委1998年1月19日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即指同时具备三种情形:“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将这一解释运用的破案标准中即为:㈠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㈡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㈢已收集、调取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性的部分证据。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 〔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宝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影剧院、教学楼、办公楼、科研医疗用房等)包括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外资、合资项目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按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集中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项目优惠政策。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单建式工程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 凡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须向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经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其他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修建。

易地建设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颁布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勘察、设计、图审、报建、招标、监理、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的原则。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部分)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取得该项目主体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企业实施统一监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对该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人防功能性分部工程由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人防分部工程验收报告,此报告作为整体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的依据之一;其余未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均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为保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20%向人防部门缴纳建设保证金。防空地下室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人防主管部门退还建设保证金。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建设保证金,由人防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收缴。建设单位向该户缴纳易地建设费或建设保证金后,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与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宝政发〔1994〕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