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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5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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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房管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管理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拆迁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人是指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拆迁项目建设单位。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发布公告,将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告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采用现场发布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内。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组织听证的内容为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以及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出许可决定的拆迁许可内容等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关系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和个人委托书(单位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到听证组织机关和公告告知的地点办理申请听证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每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有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组织机关组织一次听证。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听证组织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但不得少于15人;申请人直接参加听证。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经登记确定的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内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姓名和职务;

   (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证纪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听证通知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必要时也可设1~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部门非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书递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许可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拆迁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五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其管理委员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市直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管委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同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完善行政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依法公开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

(二)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三)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委会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时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三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 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本级政府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鼓励。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1993年9月1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工作规则,为了做好化学工业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职责
1.化学工业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化学工业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2.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化学工业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任免干部的文件,由部长签署。
4.副部长按照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分管或联系某些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部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部长、副部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检查监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机关各司局及地方化工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加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提高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二、化学工业部会议制度
化学工业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化学工业部党组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部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和党组成员建议,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的精神、决议、决定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讨论化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2.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机关各厅、司正职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向召集会议的部领导请假。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和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伟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通报化工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法律草案;讨论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化工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决定有关表彰、嘉奖和其他事项,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需部领导共同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及化工部规章草案,讨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集体办公审批文件;讨论各副部长和各厅、司提请研究的重要问题;分析化工生产建设形势;通报工作情况。
部长办公会议除每周一上午的例会外,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4.部领导按照分管的工作,可自行决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一些专门问题和具体业务。
5.部长召开并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会议(简称厅局长会议),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地化工厅局的意见。全国化工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6.根据工作需要,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不定期的召开在京企业或事业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布置重要工作。
7.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组织,部长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编写会议纪要和摧办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部领导签发。
8.为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需要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先与有关单位协调并经主管部领导研究后,再提交会议,同时准备好必要的资料。
三、文件审批与签发制度
报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化工部收、发的文件及各厅、司和在京单位向部领导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批注有关厅、司承办或送部领导审批。
送批文件的原则是,已经确定了方针、政策、原则的事项,按照分工送各分管部领导审批办理;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部领导审核;重要问题,应送部长审批。
2.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部领导,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3.部发文件,一般按照分工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已经部领导指示同意而需以部名义印发的文件,部领导可授权办公厅主任签发。
4.部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5.化工部的文件适宜公布的,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