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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9:0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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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即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宣传和引导工作,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全州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有效遏制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城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委办字〔2009〕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黔西南州城乡范围内的所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向县级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条 县级监察部门对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县级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按职责分工应当接受移交的部门不得拒绝移送、移交。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县级监察部门要制定受理举报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州监察局设立监督电话(电话:0859-3223330),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举报事项。

(二)上级相关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向举报人反馈,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采取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四)侵占公共绿地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以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五)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六)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七)其它被认定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

第九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不等的现金奖励,受理部门将举报奖励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奖励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买卖、转让、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的,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举报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调查核实后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四)举报侵占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两侧、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调查核实后1000元至5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县级监察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黔西南州监察局根据此办法,制订《黔西南州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2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布告和意见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逻辑严密,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月提出立项申请,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第八条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组织起草。市法制办可以确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某一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自行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
第十七条 市法制办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市法制办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法制办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市法制办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法制办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送市政府办公室,纳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市法制办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可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应在拂晓报刊登。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和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法制办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汇编,由市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印制规范性文件的,应征得市法制办同意,并将文件汇编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