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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0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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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根据《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核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3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各地此前规定的各种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证件编号应显示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信息,使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随时准确掌握各地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数量、专兼职比例及变化情况,并为稽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填发,或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发。
省或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并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姓名和证件号码一览表》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四、兼职稽查人员是指: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二)公安、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中因工作需要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人员;
(三)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与文化市场检查的其他人员。
聘用兼职稽查人员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兼职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兼职稽查人员使用与专职人员同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但在填写证件编码时,要严格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加以区分。
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要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违犯《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地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要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核,防止过多过滥。
从1996年起,对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者,要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先进行上岗培训与考核。
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核发与使用作为文化市场执法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加以管理。
特此通知。附件(略)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


为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在国家核定培养职业技术师资的招生计划中,安排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业中学专业课师资班,招收职业中学优秀应届毕业生,采取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试的办法。
师资班招收职业高中生名额应控制在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
由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师资班招收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计划数的1.5倍,将推荐名额下达给专业对口、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好的职业中学。
有关职业中学应推荐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一贯优秀,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具有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
考试科目,分文化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文化课考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一门专业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命题、考试、阅卷。
命题应根据职业中学教学大纲。
各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文化课成绩按60%计入总分。专业课成绩按40%计入总分。
录取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名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招生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课师资班,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采取中专校保送、招生学校复审的办法。
由中央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根据师资班招生计划,将名额直接下达到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好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地方所属的中专学校)。名额的分配,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数的1%以内。
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一贯优秀,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经学校领导集体审查确定名单,并张榜公布。推荐生的材料由校长签字负责。
录取名单,报学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招生学校填发录取通知。
入学后,由招生学校进行复试,复试以口试为主,办法应科学、准确、公平。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如发现舞弊等问题,应追究校长的责任。
三、劳动人事部所属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培养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招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采取技工学校推荐、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单独考试、录取的方法。
由劳动人事部按计划招生数的四倍,将推荐名额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各地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把推荐名额分配给有关的技工学校。采取自愿报名,学校领导根据招生简章要求的条件,批准确定推荐名单。
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组织,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派人参加。
考试分文化课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文化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机械基础(机械类的考生参加)、电子与电工基础(电工类考生参加)。
实际操作,按本工种三级工实习操作教学大纲考试。
命题、阅卷、录取等工作,均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统一组织。
四、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推荐的考生,应由本人填写《职业学校师资志愿书》一份,经推荐学校盖章,存入考生档案。
六、要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主管职业技术教育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附新生来源计划,于当年4月30日以前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计划财务局和职业技术教育司备案。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市区公共场地或自有场地设置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招牌、电脑喷画、招贴、布幔、电子显示牌(屏)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 
  第三条 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区交警大队和蓬江区、江海区城管办按各自职能对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联合审批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规格、外观、设置地点的审核;市建委负责质量监督;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占地设置的审核;市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对各类违法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 
  第四条 经营(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户外广告的单位,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未经登记或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 
  第五条 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广告的公司,必须向市城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计图样、设置地点(效果图)及具有相应的广告发布资格或资质文件,由市城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批,同意后凭城管办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方可制作设置。门面招牌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工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市政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外,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 
  第六条 市区公共场地及单位、住宅楼宇的楼顶和外墙设置的非本单位大型户外广告,经同意设置的,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有关招投标或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凡持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或需要发布广告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户外广告工程和使用户外广告场地的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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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办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根据广告的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者空间的情况合理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的广告不收场地占用费,其余按规定标准收费。广告场地占用费最高标准为广告费的30%。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和招标、拍卖收益在按规定扣除补偿和费用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场地占用费统一到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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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电力、邮政、交通安全。公路和城市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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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禁止乱拉、乱挂、乱张贴广告,确需悬挂标语、气球和气模广告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悬挂。市区户外张贴广告的专栏由市城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需要在广告专栏张贴广告的客户,直接到广告专栏经营单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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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户外广告在发布期间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陈旧、变形、脱色或存在安全问题的,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及时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由发布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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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江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府[1994]50号)在市区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