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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6-29 10:5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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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5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明电(92)68号《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一种意见。根据《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也就是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在《决定》生效前发生的,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都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处刑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从旧原则,对这类行为不能运用《决定》定罪量刑。鉴于组织他人卖淫都是通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具体的犯罪形式进行的,而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所实施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决定》、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均认为是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从轻原则予以量刑,也就是适用刑法、其他刑事法律以及《决定》中法定刑较轻的规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请示 粤高法明电(9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有些法院在办理组织他人卖淫案件时,对是否适用《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如下问题:即组织他人卖淫案件发生在《决定》公布(1991年9月4日)之前起诉于公布之后,现法院正在审理中的这类案件,因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即发案时法律上没有此罪名和处刑的规定。现在审判,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决定》定组织他人卖淫罪判处死刑,我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适用《决定》,应依照《决定》公布以前的法律定罪处刑。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刑法第九条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这类案件发生在新法(《决定》)公布之前,按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决定》公布之前的法律没有组织卖淫罪及处刑的规定,因此,根据从旧原则,不能依照《决定》定罪处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决定》。理由是:对这类案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决定》和《决定》公布前的法律均可判处死刑,但组织他人卖淫罪是《决定》规定的罪名,《决定》公布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罪名。案件发生在《决定》公布施行之前,公布施行后正在审理中,且又可定组织他人卖淫罪,应依照《决定》定罪处刑。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此外,如果被告人在《决定》公布之前只是组织他人卖淫,而没有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的行为,应定何罪?请速复示。
1992年4月29日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的通知

(2003年4月2日)

体群字[2003]34号


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批准,现将《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和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研制本省的评分细则。从2003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将每四年评选命名一次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省(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
  第五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并将符合标准的学校作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通过审核评定的备选学校,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被评定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及评分

一、基本条件(20分)
  (一)领导重视(4分)

学校领导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建立由校领导直接负责的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1分)
学校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2分)
学校制定的体育传统项目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并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1分)
  (二)师资配备(3分)

按国家规定配齐体育教师。(1分)
有专职的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2分)
  (三)场地器材设施(5分)

学校体育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体育器材配备的标准。(2分)
根据开展的体育传统项目配有能够满足教学、专项训练和正式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3分)
  (四)经费保障(5分)

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其比例不低于已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总量的2%。(2分)
学校必须保证体育传统项目训练、竞赛及带训教师的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3分)
  (五)招生政策(3分)
  保证体育传统项目的招生生源,具有体育特长生特招政策。(3分)

二、工作要求(30分)
  (一)普及性体育活动(10分)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课外活动开齐课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科学、合理、有序,并不断提高质量。保证学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2分)
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办法,适龄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2分)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有计划地把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2分)
学校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80%以上。(2分)
学校场馆设施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2分)
  (二)课余训练(8分)

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2分)
必须建立不同年龄体育传统项目代表队。(2分)
校代表队具有训练工作计划。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2分)
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2分)
  (三)竞赛(7分)

有计划地开展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班级、年级、校际之间比赛形成制度。(2分)
学校每年度举办1次以上以体育传统项目为主的运动会。(2分)
校级代表队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3分)
  (四)学生运动员的管理(5分)

认真抓好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和文化学习工作。(2分)
建立校级代表队档案库。对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储存,并对其跟踪调查。(3分)
三、工作成效(50分)
  (一)学校体育工作处于所在省(区、市)示范地位。(3分)
  (二)全体学生必须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知识和技能。(2分)
  (三)培养与输送(20分)
  学校必须注重体育人才的培养,保证每年向上一级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各级业余体校、运动学校、省(区、市)优秀运动队、大专院校等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20分)
  (四)运动成绩(20分)

校代表队在本省(区、市)体育项目比赛中成绩名列前茅,并在全国及国际比赛中成绩优秀。(12分)
不断提高学生运动员技术水平,每年要培养出等级运动员。(8分)
  (五)表彰与奖励(2分)
  学校和个人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受到过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2分)
  (六)科研成果(3分)
  学校和个人体育科研成果或论文在省(区、市)级以上刊物或论文报告会上发表。(3分)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本地区的评分细则。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7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7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7]235号


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划拨2007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70号),2007年我委共有5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获得资助,中央民族大学王文忠《IV-VI族热电材料纳米晶的可控设计、结构与性能》、中南民族大学戴甲培《轴突漏与Alzheimer’s 病发病机制》、西北民族大学王维兰《联机手写藏文识别研究》获得优秀类项目资助,每项7万元;中南民族大学杨海健《具有优异光学性能的降冰片烯加成共聚物的催化合成与性能研究》、大连民族学院董玉瑛《基于综合评价因子的水体高风险医药物质筛析研究》获得启动类项目资助,每项3万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类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请于2008年11月底前报国家民委人事司。

附:《关于划拨2007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

                           国家民委人事司
                           20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