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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1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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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发〔2005〕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凉山网络抽取终端,承担相应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境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外)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在市县未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前,市县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也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三条 凡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 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开标、评标时间、场地确定

  第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比选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五日内,到州政府政务中心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

  第七条 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时,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公告原件、单位介绍信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项目登记表》,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招标时间、场地一旦确定后,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分级管理原则,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项目、开标时间等信息报送发展改革、监察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件,领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监督证,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期间应佩证上岗。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实施监督。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开标。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不影响开标的进行。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案备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标书等文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存,不得泄露、更改其内容,以待评标专家到时拆封进行评标使用。

第四章 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法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工作证(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与外界联系。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连同《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务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在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在招标人、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通过语音抽取的方式确定参评专家。

  第二十条  人工抽取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回避的相关规定,对抽中专家单位进行仔细核对,在监督人员对抽到的专家再一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电话通知。如通过语音抽取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填制《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并由在场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和《项目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已确认完成的表格上加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专用章。

第五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在其监督下,可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到。评标专家报到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标专家证书和身份证明并与《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对照确认后,连同已抽取的专家资料一并交与监督人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应将携带的所有通讯联络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集中统一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返还。由监督人员发给评标专家工作证,宣读评标纪律,并宣布评标工作开始。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必须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因故需要对外联系的,可以通过专用通讯工具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 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监督人员在指定的监控室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告知政务服务中心评标结束并退还评标专家工作证,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专家抽取记录及相关登记表格存档,其他招标投标材料由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到现场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以保证开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并在一定期限内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迟到或中途离开指定场所的,由招标人、项目主管和监督人出具相关材料或证明并签字确认后提请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网络终端,以实施监督和指导。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和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如未按规定抽取,由州发改委视情节报省发改委暂停或取消抽取资格。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需要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的,其评审活动的有关事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需要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二十七年。这二十七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追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就是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当前都有了很大区别,继承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当时按照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而1993年宪法修正案已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5年的时候,我国民营经济还是刚起步,而现在不少地方和不少行业民营经济在GDP中已占主导。不少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远远超过了生活资料的若干倍,而当时公民的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现行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的范围虽提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当时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只有一些生产工具,至多有点小作坊而已。而现在却大不同了,有的公民已有大规模的工厂、公司,甚至有依法占有的矿山,因此,对公民的遗产范围急需立法确认。又如虚拟财产是否应属遗产范围都需等待法律的界定。

  二是法制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1985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四次修改了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尔后又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诉讼法又已再次进行修订。这些法律与现行继承法规定已不相协调。例如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五款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显然已不合时宜。它明显违背了私权自治的原则,与物权法规定不匹配。尤其,一旦遇到被继承人突发病重或发生意外时,急需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而不被允许,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违背了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应修正,既要维护公证的信用,又要保护被继承人的遗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三是人们的理念、观念发生了变化。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认可了“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据此,在修改继承法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回答是肯定的。可考虑把侄子、女和外甥、女等旁系血亲列为第三顺序继承人,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国外也有这样的先例。

  四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数量和处置财产的意愿发生了变化。曾记得当初的“万元户”多么令人羡慕和向往,而今的百万、千万富翁已不稀奇,亿万富翁也不为怪。据报道,有的富裕村给其村民已经发别墅、发金条了。当然,也有至今仍不通电,不能解决温饱的地方。但笔者相信,只要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这后者必然会越来越少,直至消除;而前者会越来越多,慢慢走向共同富裕。但不管怎么富,家庭还在,亲情还在。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继承法不可或缺,甚至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凸现。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财富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处置私有财产的意愿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使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也必将越来越多。继承法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要。

  五是继承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体例及程序等问题,都需修改和完善。例如原继承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如继承权的放弃、特留份的确定和承接都缺少程序的规定;又如继承权向所有权的转化,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和维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之间利益平衡等问题,都需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衔接和协调。总之,现行继承法已很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全国人大已把修改继承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已开展调查研究。这是适时的、必需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长春”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水平,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审查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公正司法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监(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夯实法治长春创建基础;完善以职代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机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法律宣传领域,创新形式、强化效果,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防止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插手干预农村各项事务;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进基层;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与信访部门协调配合力度,把法制教育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结合起来,确保上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逐步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大接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管理创新

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延伸法律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大法律服务领域监管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行为,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腐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

九、进一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营造全民参与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创办法制栏目,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长春”创建活动,按照本决议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决议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