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证监查字[1997]10号
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
你公司自1997年4月26日开始, 以力派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公开募集股
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的公开募股活动;
二、你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此次募股活动所募集到的资金;
三、你公司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对此次募股活动进行调查;
四、你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 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此次募股活动的详细
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领导相互交叉兼职的工作体制。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4个调整为5个,即:综合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行政编制由原核定的18名调整为23名(含中编办下达给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15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由原核定的3名调整为4名。
四、厅级领导职数由原核定的1名调整为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仍为7名。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其主要职责仍按“青办发〔2004〕15号”文执行。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0-7-30
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90)交运字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发〔198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对水路运输秩序进行了治理整顿,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规定,无证或无照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和有偿服务,造成水路运输秩序混乱,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必须立即制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管理,严格进行审批发证、登记注册和监督检查,根据《条例》精神,现规定如下:
一、凡要求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或营业性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运输服务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原经批准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办理许可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其补办许可证,逾期不办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补办许可证的,可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通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业务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配合,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进行《运输许可证》或《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检查,对无证、照经营以及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取缔。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日